发改高技〔2010〕3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自主创新战略,我委决定在推进深圳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扩大试点范围,围绕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快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继续指导和推进一批城市开展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试点。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城市
原则同意大连、青岛、厦门、沈阳、西安、广州、成都、南京、杭州、济南、合肥、郑州、长沙、苏州、无锡、烟台等城市申报的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总体方案,支持以上十六个城市开展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试点。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
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要以实现创新驱动发展为导向,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主线,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营造创新友好环境为突破口,健全创新体系、聚集创新资源、突出效益效率、着眼引领示范,探索区域创新发展模式,培育一批特色鲜明、优势互补的国家创新型城市,形成若干区域创新发展增长极,增强国家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为实现创新型国家建设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统筹规划协调,强化城市创新功能。制订创新型城市建设规划,以自主创新统筹经济、科技、教育发展,实施创新型城市建设重大工程,系统推进创新型城市技术创新、产业创新、企业创新,加强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强化城市创新功能,增强城市创新发展能力,实现发展模式转型,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健全区域创新体系,突出企业主体地位。增加教育和科技投入,建设和引进高水平教育与研究机构,增强区域创新人才和技术有效供给能力。鼓励和扶持创新公共平台和中介机构发展,增强创新服务能力。探索财政、税收和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产学研合作创新的新模式,支持企业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加速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培育有国际影响力的行业龙头企业。
(三)推进城市产业升级,优化区域产业结构。围绕城市主导产业发展需要,实施产业自主创新工程,加大创新能力建设投入力度,推进创新型城市主导产业升级。培育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高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促进产业创新集群发展,加快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进程,优化产业结构。
(四)建设创新友好环境,促进创新创业发展。制订和实施创新型城市相关配套政策与措施,建立创新政策落实效果监测与反馈机制,不断优化区域创新环境,形成创新友好型政策法律制度环境。围绕创新型城市建设总目标,弘扬科学思想,尊重首创精神,激发创造热情,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氛围,促进创新创业发展。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城市要成立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城市创新发展的领导,明确相关部门分工,将各项工作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
(二)制定发展规划。请各试点城市根据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的总体方案,抓紧研究编制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的详细规划,细化和落实建设任务。
(三)认真组织实施。具备条件后请各试点城市抓紧组织实施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的总体方案和详细规划,落实专项经费,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全面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工作。
(四)及时总结经验。请各试点城市在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工作中,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实践、突出特色,积极探索创新驱动发展的新模式。并及时总结经验,将有关情况报告我委。
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并对试点城市的自主创新和高技术产业发展工作优先予以支持。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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