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集团顽强抗拒改革
在调研之后,针对食盐管理体制的问题,陈国卫称当时就提出了相应改革措施,即政企分开、生产企业进入市场和放开小工业盐。具体措施为:食盐恢复其普通商品身份,生产企业获得其市场经济地位。其目标是在食盐行业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使产销双方建立平等互利、和谐发展的良性分工关系。通过市场作用,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实现结构调整,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消费者提供充足优质的食盐制品。改革也将使盐业公司真正找准市场定位。
但出于既得利益,国家和省级盐业公司步调一致地强烈反对改革。中国盐业总公司是总代表。
中国盐业总公司(原名中国盐业公司)创立于1950年,现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国有大型企业、正厅级国有中央企业,企业主要承担任务仍为全国食盐专营的生产经营任务,确保全国合格碘盐供应。
“在我们着手分析食盐体制并研究解决方案时,遇到了强大的阻力。中国盐业总公司于2002年5月给国务院领导送了一份报告。这个报告把国家经贸委盐管办正常履行职责说成是剥夺了他们的工作权利,使他们普及碘盐的工作无法进行。”陈国卫透露说。
在当时的国家经贸委运行局接手盐政管理职能时,中盐总公司就向该运行局表示,“你们不必管具体事,仍由我们操办日常事务。”在获悉对盐业专营正着手研究改革后,又以各种名义甚至发动部分老员工写信抵制,从主管领导、国家发改委、一直上书到国务院。
在全行业观察发展动向的敏感时刻,中盐总公司在《人民日报》广告版刊登了“食盐专营 健康防线 福泽万代”的文章。
2002年初,国家经贸委被撤销,盐政管理职能转移到国家发改委。“因为改革的声音没有了,盐业体制改革悬搁,随后产生的腐败问题突出。”陈国卫称。
盐业专营暴利何在?
尽管食盐专营制度并非中国独有,但是和其他国家相比,中国的食盐专营制度很“特殊”:其从生产、运输到批发环节,都由县级以上政府的盐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在生产环节,“实行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在运输环节,必须取得“食盐准运证”;在销售环节,“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必须依法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其产生的实际效果是:在某一地理范围,通常按行政省区划分,食盐产品的生产由政府特许的少数几个厂商按政府下达的计划进行,食盐的批发销售则只能由政府制定的惟一一家经销,即各地盐业公司来执行,食盐产品的生产商只能把产品按政府确认的价格卖给政府制定的批发经销商,而不能直接在市场上销售。
北京市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主任贺海仁在上述研讨会上表示,在政策设计上,我国实行食盐的批发专营是为了保证加碘食盐的普及,而小工业盐的批发专营则没有特殊公共利益考虑。
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毛晓飞在会上表示,盐业垄断会带来很多问题,对于行业的效率以及对于企业本身效率的提高,以及涉及到商业贿赂等腐败问题。盐业垄断带来最直接的问题就是资源配置的损失,维护公共利益的成本和价格之间的差距是惊人的。盐业公司从生产商手中购买食盐的平均价格为400-500元/吨,其中加碘的成本只有20-25元/吨,但盐业公司平均批发价格为1500-2000元/吨,整个批发销售环节的价差就高达4倍。
中国规模最大的井矿盐企业集团——四川久大盐业(集团)公司的北京办事处主任陈建平昨天在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盐业专营保护了落后产能,抑制了市场竞争。由于权力寻租,一些生产工艺落后的盐业公司可以通过贿赂等方式,拿到配额维持生产。而研发出新技术的盐业公司却由于配额限制,不能扩大市场份额。该公司在节能减排上提高了30%的效率,但由于地域和配额的限制,不能跨地域经营,打不出品牌,不能通过已经使用的新技术来扩大市场份额。(记者罗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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