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 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2月2日,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问题,来自财政部网站的通知显示,本次通知意在“完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但是这样一则官方消息,却有不同版本的解读。有观点认为这是一种调控房地产市场的信号;另有研究者认为,这实际是规范房产收益中税收问题。更有国税总局人士表示,此举与房地产政策应无关系,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国家税收收入。
调楼市:这是个信号
国巨资本总裁兼首席经济学家孙飞认为:“这是一种国家调控房地产市场的信号。”他的观点直指国家意在打击投机,抑制投资。这位研究人士认为,除了房地产市场自发调整外,国家的政策调整属于主动调控。
来自中原地产的董事总经理李文杰则认为,此项调整也许可以增加“一点”房地产开发成本。但是他认为,此项政策并非由于近期房地产价格增速过快而引起的。
保财政:与楼市无关
当然也有不同的声音坚持自有观点,这样的一则通知只是规范房产收益中的税收问题。中国人民大学财政与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告诉记者:“我认为这并不是调控房地产的政策,而是更倾向于规范相关税收问题。”他认为,如果国家出台相关物业税或者其他一些税收政策才能说明决策层对于楼市行情的“约束”。
有境外财经媒体援引一位不具名国税总局人士的观点称,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地方性税种,收入也归属地方,以往在税收中存在许多模糊地带,“有多收也存在少收的情况,现在就是把不清楚的问题厘清,应该与房价上涨无关,更多是确保税收收入。”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教授王素荣也表示,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都属于小税种,此次都是当前经济生活中出现的一些新的经营行为,在以往的税收征收中,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比如机关单位的三产,在与机关分离之后,又继续使用机关的房子,且不支付房租,在这种情况下,三产公司就应该缴纳房产税。”但她指出,实际中,这样的情况可能并不是特别多。(国际金融报 记者 孙维晨 黄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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