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通知》对现行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作了哪些新调整?
答:经国务院同意,这次四部门发布的《通知》对现行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重点从以下三方面进行了突破创新:
一是提高妇女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经办金融机构对妇女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由5万元提高至8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明确经办金融机构可将人均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10万元。
二是将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覆盖面由城镇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拓展至农村妇女。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村妇女均可在自愿基础上,按规定程序向当地妇联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三是依托妇联组织开展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城镇和农村妇女均可按照自愿原则向当地妇联组织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妇联组织负责做好农村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登记服务工作,对借款人申请进行调查,按照审慎原则出具贷款推荐意见,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提交经办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审核。
这三个方面的政策突破创新,是在认真总结分析当前就业工作形势、组织机构条件和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现行政策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保持了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积极作用,有力地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
问:新政策执行过程中如何同原有政策做好衔接?
答:贷款申请环节,城镇妇女可自行选择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妇联组织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为统一贷款发放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对妇联组织受理的城镇和农村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进行审核,并在审核过程中加强同妇联组织的沟通协作,在确保审核质量的前提下简化程序,缩短审批时间,更好地为妇女提供服务。
贷款管理环节,各相关部门将积极推动小额担保贷款“一条龙”服务。妇联组织将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共同做好贷前服务、贷中管理和贷后核查工作。农村地区的经办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将由各地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妇联组织,本着尽可能为妇女借款人提供便利的原则,共同协商确定。考虑当前农村金融机构分布情况,鼓励优先选择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作为经办金融机构。
经费保障环节,为支持妇联组织开展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将对当地妇联组织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给予经费保障。同时,对基础管理工作扎实、贷款管理工作尽职、小额担保推荐贷款回收率高的妇联组织,纳入现行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奖励资金用于地方各级妇联组织的工作经费补助。考核和奖励标准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妇联组织等确定。此外,省级妇联组织将在工作中加强对基层妇联组织的考核管理,及时总结地方各级妇联组织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逐步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问:各部门如何加强协调配合,共同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
答:为做好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妇联组织将发挥总协调作用,建立四部门联动机制。具体而言,妇联组织负责组织开展政策宣传和贷前相关创业基础服务,做好农村妇女贷款登记工作,全程指导妇女完成贷款申请,跟踪项目实施,积极帮助承贷妇女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并协助做好贷款回收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审核管理工作。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协调指导经办金融机构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发放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财政贴息资金、奖补资金和担保基金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和专款专用,同时根据妇联组织工作开展情况,给予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
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四部门联动机制的建立,将有助于进一步扩大贷款效果,控制贷款风险,提高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效率,加快推进妇女创业就业工作,使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惠及广大农村妇女,进一步提高政策覆盖面,并为下一步在农村地区的全面推广夯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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