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促进我国粮食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实现我国中长期粮食生产发展目标,确保完成重点支持领域的各项任务,需要采取更加科学、积极、有力的政策措施。
(一)严格保护和科学利用耕地与水资源
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土地利用规划约束和用途管制,构建非农占地紧约束机制。严格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充分考虑地力培育成本,合理调整耕地占用补偿标准,明确补充耕地的质量要求和投资标准,遏制滥占耕地的行为。
统筹社会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各种竞争性用水需求,确保农业用水规模不减少,完善农业用水的价格形成机制,继续对农业用水实行优惠政策,积极挖掘节水潜力,保证农业用水需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农田水利建设,对农民投工投劳兴修农田水利和购买田间节水设备给予补助。
(二)健全完善粮食生产的相关法律和制度
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把基本农田保护区落实到地块。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收益权、转包权。逐步建立完善粮食生产专项补贴和综合补贴有机结合的补贴制度。深入开展粮食安全相关立法的前期研究,进一步明确调整对象、范围等相关内容,为建立粮食发展的长效机制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撑。
(三)建立和完善国家粮食安全分级责任制
明确分区粮食安全目标、措施和责任,按区域粮食供需平衡需要和商品粮供给责任,确定分区粮食播种面积,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责任机制。鼓励主销区和主产区建立稳定的产需联结丰缺互补关系,在销区土地出让金中提取一定比例,集中建立粮食生产专项基金,在产区建设高标准粮田。制定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政策,鼓励销区到产区投资建设粮食生产流通储运设施和加工企业。
(四)逐步建立健全稳定支持粮食生产的投入机制
整合各项粮食生产投入,拓展新的筹资渠道,推动中央与地方分别设立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专项资金和粮食生产扶持专项基金。争取减轻粮食主产区财政负担的政策支持,调动县市开展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性。同时,积极引导金融资本、工商资本和其他社会资本参与粮食工程建设,不断做大做强优势粮食产业带。
(五)加强粮食贸易的宏观调控
健全主要粮食品种的最低收购价制度。将玉米、大豆等主要粮食品种纳入最低收购价范围,以弥补生产成本并有合理收益为原则,制定有利于调动农民积极性的价格标准。制定切实可行的收购预案,重点健全完善以中央和省级储备为主体的操作体系,切实稳定市场和粮价。
加强粮食储备及进出口贸易的宏观调控。合理确定粮食储备水平,确保全社会粮食消费安全需要。建立粮食进出口贸易预警分析制度和合理有序的重点粮食品种进出口制度。水稻确保立足国内实现自给;小麦根据市场需要适度进口调剂;玉米实行南进北出,鼓励适度出口;大豆在积极扶持国内发展生产的基础上科学调配进口总量。
建立健全全社会粮食生产流通统计制度。加强对粮食生产、消费、市场、库存等领域的动态信息监测,不断改进全社会统计调查方法和手段,实行粮食综合信息发布制度,建立和完善粮食安全监测预警机制。(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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