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已制定了专门对燃油的消费税这一税种的条例,且是从量征收。也就是说,我国可能不会再出台单一的燃油税。
11月24日,财政部对外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下称《暂行条例》)中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都将执行消费税。无铅汽油和柴油的消费税率为0.2元和0.1元/升。其余各类成品油的税率为0.1元和0.2元/升不等。“其实,我国生产企业的汽柴油出场价格中就含有消费税。”中石化一位中层表示。
《暂行条例》中明确,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如果燃油税就是直接增加消费税税额的话,进口环节的成品油,也要征税。”招商证券研究员裘孝峰分析指出。
而若采取提高消费税税额的办法征收燃油税,那么就需要重新调整《暂行条例》中的部分规定,并由国务院拍板。《暂行条例》中也对此提到:“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中石油集团下属销售公司的一位高层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提高消费税税额是一种最简便的征收燃油税的办法,它可以从源头控制税收额度,同时减少消费者的油价敏感度。如果从我国的成品油销售终端征收税额,不仅要使用更大的人力物力来加装税控装置,而且以前老的税控装置还需要更新。”
有媒体报道,未来适时将消费税的征收环节后移到批发环节,并改为价外征收。但该说法没有得到财政部和其他部委的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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