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研究土地管理制度应该在一定的前提下进行
从国情出发,尊重前人经验和现代国家一般规律
记者:现在,研究农村土地制度的人很多,专家学者争论得很激烈,有些观点相去甚远,对此您怎么看?
陈锡文:有这么多人关心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这是好事。但是由于土地这个要素非常特殊,在很多方面有别于一般的经济要素和自然资源,所以在任何国家,土地制度的确立都有一定的前提。不确定前提就没有办法讨论问题。从我们国家的实际状况来看,我觉得至少有三大前提:
第一个前提,必须有利于推进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具体地说,第一层含义就是必须有利于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第二层含义是在城镇化、工业化的过程中,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真正使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下降、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第三层含义是要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建设用地不能突破总供给量。这关系到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和保障经济安全。
第二个前提,土地的管理在任何现代国家都有其特殊规律,我把它概括成为四句话:第一是统筹规划;第二是分类管理;第三是用途管制;第四是严格审批。有人以为,在市场经济国家,土地所有权可以决定一切。实际上,对土地的利用,现代国家从来都是用途管制超越所有权。不能因为土地是你的,你想怎么用就怎么用。当然,规划形成必须科学严密,并通过民主程序,做到公开公正,为绝大多数老百姓认可,一旦确定下来,就具有法律效力,政府和任何用地者都不能违背。
第三个前提,经过30年的探索,在土地管理方面,我们已经有了一套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要从当前的实际出发去研究,这套制度在什么地方、哪个环节存在问题和毛病,怎么样改革和完善,而不能无视它的存在。
同时,还要有一些基本常识才能讨论。有的学者认为,农田和城市建设用地,森林和草原都可以不加区分地想怎么用就怎么用,这样问题永远也讨论不清楚。我们国家城市和农村的土地是两种所有制,仅仅一个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就涉及很多类型,有福利型的宅基地,有公益型的小学校用地等,也有经营型的乡镇企业用地等,把这三类混到一起改,岂不乱套?
与土地有关的改革试验涉及农民切身利益
应按程序,有预案,在可控的范围内稳妥进行
记者:现在全国各地有不少涉及土地的改革试验,改革就难免会突破现行的一些政策法规,试验就有成功和失败两种可能,怎样处理改革与规范、试验与推广的关系?怎样规避试验的风险?
陈锡文:从试验当中提取规范性的政策,这是我们党领导农村改革的重要经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就是从农民的创造中提炼和升华为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的。我赞成搞改革试验,但是,有一点要说明,我们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法律法规的体系,和30年前相比,这是很大的不同之处。我认为,现在搞改革试验应该遵循几项原则:
第一个原则:讲程序。承担试验,要经过批准。比如重庆、成都的试验是国务院批准的,天津的试验是国土资源部批准的。确定下来要做的试验,如果要突破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就要获得制定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部门认可、批准。否则制定法律法规和政策还有什么用?
第二个原则:可控。既然是试验就必须掌握在可以控制的范围内。例如说这个试验项目在多大范围内进行?一个村,一个镇,还是一个县?报了什么,批了什么,必须在这个范围内执行。一失控就无所谓试验了。
第三个原则:要有预案。既然是试验,就可能成功也允许失败。成功了皆大欢喜。如果试验失败怎么办?我们国家干部、研究人员去帮助试验,失败了没关系,转身回到城里了。但是参与试验的农民怎么办?一定要建立一套机制,承担起对参与试验农民在试验失败后的责任。
第四个原则:应当相对封闭。在封闭的范围内试验,冷静观察,实际操作,看到底行还是不行。把全局的问题放到局部试验,目的就是要减少社会震荡。
当试验到一定程度,各方面都认可了,验收之后报党中央、国务院,获得批准之后在全国推广。在此之前,不应该急于宣传推广,这是承担改革试验的责任。农村土地问题涉及千家万户,稍有偏差,就会引起大的震动,使农民感到忧心,甚至让农民遭受利益损失。做决策也好,做试验也好,做报道也好,凡是关系到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事情,我们都应当慎之又慎。本报记者 江 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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