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投资主体通过主要避税地再投资情况表
境内投资主体法人代码:□□□□□□□□—□ 表 号:FDIN5表
境内投资主体名称: 制表机关:商务部
发生再投资行为的避税地名称: 香港 □ 开曼群岛□ 国家统计局
英属维尔京群岛□ 百慕大群岛□ 文号:商合发[2006]684号
直接投资企业名称: 有效期限:两年
直接投资企业行业类别: 计量单位:万美元
期末累计直接投资净额:
200 年
指标
再投资投向
的国家(城区)
/境外企业或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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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期再投资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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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累计再投资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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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投资企业或项目的
行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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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国家(地区)
**境外企业或项目
**国家(地区)
**境外企业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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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期境内投资主体通过在主要避税地香港、英属维尔京、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设立的直接投资企业(一般被称为管道公司、控股公司、财务公司和地区总部)再投资到其他国家(地区)的基本情况 。
2、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把香港、英属维尔京、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巴拿马、新加坡、卢森堡、瑞士等近二十个国家(地区)定义为避税地, 其主要特征有:税率相对较低、银行或商业保密程度高、金融业占主导地位、通讯设施现代化、不实行货币管制、无须向监管或统计部门提交财务报表等。
3、本表由境内投资主体于年后6月20日前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
4、本表要求按避税地所在的国家(地区)分别填报。
5、再投资的境外企业或项目行业类别参照附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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