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它
(一)关于外商投资商业(分销)企业税收
根据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和2005年商务部下发的《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已设立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增加分销经营范围后,在企业开始获利年度起计算的减免税期内,若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待遇。
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经营范围同时包含生产和分销,企业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向税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减、免税。
(二)关于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申报分销业务
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可依法申请分销权。经批准取得分销权后,该企业可自行办理报关及外汇核销等手续,并以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将货物分销至境内区外。
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区外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
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向原审批机关提出注册地点变更(区外)申请,需对原经营范围进行相应的调整,删去按规定只允许在保税区内开展的相关业务。经原审批机关征求区外拟变更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并获得同意后,企业可依法将注册地迁出保税区。
(三)关于特许经营店铺
经批准,外商投资企业以特许经营方式授权他人店铺从事商业活动,其授权店铺累计在30家以上的,不受8号令第18条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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