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商业(分销)企业指引手册》
一、审批/管理部门及审批权限
(一)审批/管理部门
商务部是外商投资商业(分销)领域的主管部门。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外商投资商业(分销)领域的审批/管理部门。
(二)审批权限
1、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权限
(1)开设店铺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符合下述条件,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报商务部备案。
a.经营范围不涉及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络、自动售货机销售,且不含特殊商品(《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第十七、十八条规定的商品,下同);
b.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店铺数量不超过3家,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家;或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店铺数量不超过30家,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0家;
(2)中方控股并拥有商标、商号且经营范围不涉及特殊商品的中外合资、合作商业(分销)企业,其设立及开店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3)音像制品分销(不包括批发)。
商务部审批事项,经商务部授权,可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2、商务部审批权限
(1)除上述第1项中属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权限内的审批事项,报商务部审批;
(2)汽车、成品油、药品、书报刊的分销,以及音像制品批发,报商务部审批。
注:详见相关法规规定,具体法规规定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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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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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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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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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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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外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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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65197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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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97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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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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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局(外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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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65236688-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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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3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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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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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资委(外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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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62755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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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55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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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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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外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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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2320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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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17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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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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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外经贸委(外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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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89018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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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019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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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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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商务厅(外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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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1-7909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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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09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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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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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商务厅(外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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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1-4042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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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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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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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外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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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71-6946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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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0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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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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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外经贸厅(外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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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81996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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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893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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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大连市外经局(外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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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1-83686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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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686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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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吉林省商务厅(外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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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1-56786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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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黑龙江省商务厅(外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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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51-82604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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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62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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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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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外经贸厅(外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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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2771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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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管理部门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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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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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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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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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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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外经贸厅(外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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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71-87706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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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706168-6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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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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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商务厅(外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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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51-28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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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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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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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外经贸厅(外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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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91-727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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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0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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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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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外经贸厅(外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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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91-6246240/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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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6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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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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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外经贸厅(外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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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1-86163570
|
86912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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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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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外经贸局(外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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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2-85910271
|
85918112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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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商务厅(外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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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71-3927968
|
3939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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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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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商务厅(外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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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7-85792753-8004
|
85792753-8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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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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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商务厅(外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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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287060
|
2287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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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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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外经贸厅(外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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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38819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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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363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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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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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贸工局(外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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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55-82107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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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0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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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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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商务厅(外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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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1-2109462
|
5332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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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四川省商务厅(外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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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8-83220713
|
83224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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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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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商务厅(外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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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1-6901145
|
6901154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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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商务厅(外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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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71-3123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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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9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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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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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商务厅(外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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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9-85393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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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392345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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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商务厅(外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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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1-8619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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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18083
|
31
|
宁夏商务厅(外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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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1-5044277
|
5044239
|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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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商务厅(外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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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71-632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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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1712
|
33
|
新疆外经贸厅(外资处)
|
0991-285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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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6142
|
34
|
新疆兵团商务局(外资处)
|
0991-5866427
|
5584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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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西藏自治区商务厅(外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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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91-6839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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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35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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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海南省商务厅(外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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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98-65342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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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38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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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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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外经贸局(外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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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74-87327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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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328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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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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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外资局(外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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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92-5054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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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4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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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省级审批)
1、 一般商品分销
申报程序
(1)新设立商业分销企业、已设立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企业再投资设立商业(分销)企业,申请人应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的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
(2)企业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初核后,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3)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中外合资/合作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章程)和上报材料,以及拟设立或新开设店铺是否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等进行审核;
(4)经营所在地与企业注册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审核上报材料的同时,征得企业经营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同意;
(5)中央管理企业与外国投资者合资合作商业领域的,属省级审批权限内的申请,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上述程序核准,并报商务部备案。
审批时限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2、 特殊商品分销
申办程序
音像制品分销(不含批发)
(1)中国合作者向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立项。
(2)中国合作者自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立项之日起6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企业申请,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3)中国合作者自收到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持文化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和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代拟设立的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向文化主管部门申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4)中国合作者自领取文化主管部门颁发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审批时限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二)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商务部审批)
1、一般商品分销
申报程序
(1)新设立商业分销企业、已设立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企业再投资设立商业(分销)企业,申请人应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的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
(2)企业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初核后,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3)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中外合资/合作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章程)和上报材料,以及拟设立或新开设店铺是否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等进行初审;
(4)经营所在地与企业注册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审核上报材料的同时,征得企业经营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同意;
(5)初审合格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申报材料报商务部一次性核准;
(6)中央管理企业与外国投资者合资合作商业领域的,属商务部审批权限内的申请,可直接向商务部报送申请文件,由商务部审批。
审批时限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文件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应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2、特殊商品分销
申报程序
(1)汽车分销
根据《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涉及汽车分销的,包括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均应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初审后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征求国家工商总局意见后批准。
境内汽车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的权益给其它法人机构的,除按规定报商务部批准外,需报请原项目审批单位核准。
(2)成品油分销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涉及成品油分销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初审后报商务部批准。
(3)药品分销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涉及药品分销的,应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意见,或由申报企业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企业筹建意见书或药品经营许可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商务部批准。
(4)音像制品分销
a.中外合作音像制品批发企业申请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文化部进行立项审批。
b.文化部批准立项后,中国合作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企业申请,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商务部审批。
(5)书报刊分销
申请人应先向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及审核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申请人获得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后,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及有关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商务部审批。获得批准后90天内持批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审批时限
(1)汽车分销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文件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应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会同国家工商总局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2)成品油分销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文件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应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3)药品分销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文件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应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4)音像制品分销
商务部应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5)书报刊分销
商务部应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注:详见相关法规规定,具体法规规定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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