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草原珍稀濒危野生植物和种质资源的保护、管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加强草原珍稀濒危野生植物和种植资源保护、管理的规定。
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保护、管理草原珍稀濒危野生植物和种质资源的责任,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对我国野生植物资源基因库的保护。
我国草原面积广阔,草原类型复杂,草资源品种十分丰富。据统计,我国有天然牧草和其他饲用植物6656种,分属2405科、1545属,在草原上还生长有名贵药材和珍贵经济植物数百种,如甘草、麻黄草、苁蓉、发菜、虫草、雪莲等。由于受草原退化的影响,许多珍贵的草品种资源在数量上大为减少,甚至濒临灭绝的境地,如再不加强保护和管理,必然会造成草原物种资源的巨大损失。1999年,国务院批准发布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该名录将应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分为一、二两个等级,包括厥类、裸子、被子、蓝藻、真菌类共92科。
国家对草原珍稀濒危野生植物和种质资源享有主权,同时这些草原珍稀濒危野生植物和种质资源具有重要的社会经济功能。有些重要价值还将随着科技的发展不断被挖掘。所以,要提前作好对这些草原珍稀濒危野生植物的保护。作为各级人民政府,保护和管理草原珍稀濒危野生植物和种质资源是其重要职责,同时各级人民政府也是开展这项工作的最强有力的主体。
近年来,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了对草原濒危野生植物和种质资源的保护。2000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3号文件),根据这个文件的精神,农业部制定了《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又制定了《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下发《农业部关于加强苁蓉雪莲虫草等草原野生植物采集管理的通知》,并实施了甘草麻黄草采集证管理制度。各牧区省(区)地方人民政府也先后制定实施了对草原濒危野生植物的保护管理办法,从各个方面加强了保护工作的力度。仅2003年,全国草原监理机构就查处了乱采乱挖草原野生植物案件1700多起,有效遏制了破坏草原野生植物案件的上升势头。
第四十五条 国家对草原实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草原载畜量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定期核定草原载畜量。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超载过牧。
【释义】本条是关于实行草畜平衡制度、防止超载过牧的规定。
草畜平衡是指为保护草原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在一定区域和时间内通过草原和其他途径提供的饲草饲料总量与在草原上饲养的牲畜保持动态的平衡。
草畜平衡管理是以核定草原的产草量为基础,以草定畜,增草增畜,以达到科学合理的载畜量,实现草与畜之间的动态平衡,实现草畜平衡应当坚持畜牧业发展与保护草原生态并重的原则。
目前我国用于放牧的草原面积只占有草原总面积的75%.其中,适宜暖季放牧的草原为11746万公顷,占放牧草原面积的44.4%;适于冷季放牧利用的草原为6415万公顷,占放牧草原面积的24.3%;放牧季节不受限制的全年放牧草原8260万公顷,占放牧草原面积的31.30。由于冷季放牧利用时间一般为6-8个月,各地冷季(冬、春)放牧草原普遍严重不足。必须加强草原建设,在充分利用自然资源的情况下,弥补冷季牧草的不足。
我国20%的草原可用于割晒青干草兼放牧,目前年打贮草约4000多万吨,主要用于牲畜冬春补饲。
由于缺水、海拔太高、坡度太陡、缺乏牧道等原因,我国还有约5%的草原难于利用。
我国各类天然草原年产干草总量约3亿吨,按每个羊单位年需干草700公斤计,其理论载畜量为43036万个羊单位。其中,内蒙古和新疆草原的理论载畜量分别为4399和3225万个羊单位,而目前牲畜数量已分别超过7000万头(只)和4300多万头(只),为解决饲草不足问题,2个省区均采取了充分利用精饲料和秸秆饲草等其它饲料资源,但总体来讲草原超载过牧问题仍比较严重。
为开展草畜平衡工作,本条规定由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草原载畜量标准,以及天然草原资源等级评定标准和天然草原退化标准。各级地方有关部门要依据这些标准认真开展载畜量的核定工作。草畜平衡核定工作要定期进行,核定饲草饲料总贮量应当按当年天然草原牧草储量、人工饲草料地饲草产量、以及能够贮备的其它来源的补饲草料总量之和进行测算,牲畜饲养量应以当年6月30日或12月30日统计数字为准。
为了保证能够及时准确掌握草原草畜平衡的实际情况和变化趋势,基层有关部门应当每年将天然草原牧草产量结果及贮备饲草量定期报告上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以供其分析、预测本行政区域内当年草原载畜量(存栏)能力,确定当年草畜平衡状况,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供当年牲畜出栏和存栏的方案。
草畜平衡工作的主体是草原承包经营者,因此,草畜平衡工作一定要得到承包草原的广大农牧民的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为强化草原承包人对草畜平衡的责任意识,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责任书的内容包括草原现状,草原适宜载畜量及饲草饲料总贮量,牲畜种类、数量,超载单位数量,草畜平衡主要措施,双方当事人草畜平衡责任,草畜平衡责任书的期限等。总之,要使维护草畜平衡成为广大农牧民的自觉行动。
为了保证草畜平衡制度的顺利开展,农业部于2002年制定颁布了草原合理载畜量的行业标准,并正在抓紧制定草畜平衡管理办法。目前,牧区各个省(区)按照农业部的草原合理载畜量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通过试点、示范和典型引路,积极稳妥地推进草畜平衡工作,总结出了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如内蒙古自治区在2000年由自治区政府颁布了《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暂行规定》,在全区选择了4个旗、36个苏木作为试点,逐户核定草场、饲料地、小草库仑面积及牲畜数量,测定各种草场产草量,评定草场等级,计算可利用饲草总储量及适宜载畜量,同时和承包草原的牧户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到目前为止,内蒙古开展草畜平衡核定工作的草原面积已近2亿亩,其中锡林郭勒盟实行草畜平衡制度的力度最大,2003年9月底基本在全盟落实完毕,所有牧户都签订了草畜平衡责任书。
本条款还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为防止超载过牧所应采取的措施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超载过牧。这里所指的有效措施主要是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综合措施。如各地实施草畜平衡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对实施草畜平衡的牧户给予粮食和资金的补偿等有效措施。
第四十六条 禁止开垦草原。对水土流失严重、有沙化趋势、需要改善生态环境的已垦草原,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草;已造成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应当限期治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禁止开垦草原和对开垦草原处理的规定。
在1985年《草原法》中,允许草原生产承包经营者为种植人工饲草料地少量开垦草原,而通过此次修改,使其成为一项禁止性的条款,即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对草原进行开垦。之所以进行这样的修改,一方面是将种植人工饲草料地单独规定,不再视为开垦草原的行为;另一方面是考虑到目前一些地方普遍存在以种植人工饲草料地为名,大量开垦草原用以种植粮食和棉花、葡萄等经济作物而导致草原植被破坏,因此决定不再开这个口子。
草原作为一种有着重要经济、生态和社会价值的自然资源,一旦开垦将会造成草原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很难在短时间内恢复,并且恢复费用惊人。开垦草原,是人为破坏草原最主要最直接的原因之一,据不完全统计,自50年代以来,为解决粮食短缺的问题,全国共开垦草原1900多万公顷,其中大部分已撂荒成沙地。
要遏止草原退化的趋势,恢复草原生态系统的功效,必须加强对现有草原区域的保护,在严禁开垦破坏的同时,要尽快实施对已垦草原的退耕还草工程。《国务院关于加强草原保护和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9号文件)中明确指出:对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的、水土流失严重的、有沙化趋势的已垦草原,要实施退耕还草。并具体提出退耕还草的重点区域应当放在江河源区、风沙源区、农牧交错带和对生态有重大影响的地区。根据中央的精神和法律的规定,各级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流失严重、有沙化趋势和对改善生态环境有重要作用的已垦草原都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退耕还草规划和计划,并指导和督促草原承包经营者有步骤有计划的实施退耕还草。目前,一些省(区)已先期开展了退耕还草工作,仅2003年,黑龙江省已完成退耕还草342万亩,宁夏自治区完成了230万亩,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实施退耕还草不能盲目进行。其中涉及到退耕的补偿、安置、农民的生活水平等群众的切身利益问题,因此,要有轻重缓急之分,必须要按规划、年度计划,分地区逐步进行。
对于已垦草原已造成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各级政府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限期治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