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遇到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剂使用草原的,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由双方协商解决;需要跨县临时调剂使用草原的,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组织协商解决。
【释义】本条是对遇到自然灾害等情况而需要临时调剂使用草原的原则、程序的规定。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气候条件差异大,容易发生各种自然灾害。自然灾害是指由于自然现象而造成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主要的自然灾害有旱灾,大面积的长期干旱;雪灾,大面积长时间的积雪掩埋草原;风灾,大范围连续几天的大沙尘暴;水灾,暴雨、大暴雨冲毁草原和生产生活设施;火灾,草原火灾往往造成极大的损失和破坏;鼠害虫害和毒草危害等等。我国主要草原牧区自然灾害,特别是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十分频繁,如内蒙古草原地区近半个世纪以来平均每10年就要发生7次严重旱灾和旱灾,3.5次白灾,2.5次黑灾,2.5次暴风雪灾害和2.5次大风灾,每次死亡牲畜几十到上百万头;其中仅2002年,内蒙古自治区就有11个盟(市)的34个旗(县)13.36万牧户约56万人遭受雪灾,受灾草原面积3.1亿亩,受灾牲畜1407.15万头(只),因灾死亡牲畜 12.15万头(只),饲草短缺1.28亿公斤,饲料短缺0.16亿公斤。据统计,从1978年至1998年的二十年间,青海省牧区共发生大中雪灾9次,旱灾3次,死亡牲畜703.2万头只,直接经济损失约18.3亿元。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地区和农牧民往往缺乏草场、草料,需要到另一些地区借场放牧或饲养牲畜等等。遇到这种情况就需要临时调剂使用草原,减少灾害带来的损失。
本条款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指在本县域内调剂使用草原按自愿互利原则协商解决;其二是跨县调剂临时使用草原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在本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时,草原承包经营者之间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临时调剂使用草原较为容易;草原承包经营者跨县临时调剂使用草原难度较大,需要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协商解决。
临时调剂使用草原应当遵循自愿和互利的原则,由双方协商解决,只能临时使用,不能长期占用。临时调剂使用草原应当依法有序进行。在本县级内临时调剂使用的,应先由双方协商同意,签订协议,报县级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门备案;跨县临时调剂使用的,由受灾方提出,由接受方县级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双方协商,签订协议,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释义】本条是对征用集体草原和使用国有草原的原则及其审批程序的规定。
本条所指征用草原是国家因建设需要将集体所有的草原依法变更为国家所有。使用草原是国家将国有草原(包括依法确定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军队使用的国有草原)用于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草原被国家征用、使用后,往往都要改变使用性质,变为厂矿、铁路、公路乃至城市等等。草原被征用后,原草原的所有权由集体所有转为国有,草原因建设需要被使用后,国有的性质不变,使用单位相应改变。
本条有三层含义:
一、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少占草原。我国草原面积虽大,但是人均占有草原面积只有0.3公顷,为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征用和使用草原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会不可避免地导致草原面积减少,使草畜矛盾更加突出,加大对草原生态环境的压力。因此,本条规定了“应当不占或少占草原”的原则。
二、征用和使用草原必须经省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这一规定是修订《草原法》新增加的内容。在不改变原审批机构的前提下,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有利于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全面掌握草原利用壮况, 保证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的权威性,加大对草原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其次,我国的草原多在边疆,由于历史上各民族跨区放牧的现象较普遍,即行政界限与放牧界限不一致,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草原地区的具体情况比较了解,有利于维护边疆稳定和民族团结,维护农牧民的合法权益。再次,征用使用草原不但涉及到草原权属变更而且涉及到给原所有权单位,使用、经营单位和个人的补偿、安置等问题,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介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和解决目前非法征用、使用草原中存在的不合理现象,避免严重后果。
三、征用使用草原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草原属于农用地(我国的土地类型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当使用草原进行矿藏开采或工程建设时,就要改变草原的性质和用途,经省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还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 因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给予补偿;因建设使用国家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草原承包经营者给予补偿。
因建设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用于恢复草原植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释义】本条是对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应当给予补偿及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对建设征用集体所有草原和使用国家所有草原给予补偿的规定。草原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是农牧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用包括草原在内的非耕地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同时该条对耕地的征用补偿标准作了十分详细的规定。此外,《土地管理法》第48,49条还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用土地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征用农牧民集体所有的草原,要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权益,依法妥善安置好草原承包者的生产和生活,做到其生活水平不降低。
集体草原补偿是征用单位向原所有权单位支付有关开发、投入、产出的补偿。集体经济组织为了提高草原的产值,方便牧民群众生产,对其开发利用时进行的投入,如兴修水利灌溉系统、修建牧道、药浴池、配种站、牲畜圈舍、人畜引水设施、围栏、防火设施等基础设施投入进行适当补偿。
国家所有的草原,绝大多数已承包到户,这是广大农牧民的基本生产、生活资料。建设使用这部分草原意味着承包经营者将失去基本生产生活资料,因此必须对其进行补偿。补偿也应包括两部分:一是对农牧民失去草原的补偿;二是对畜牧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投人损失的补偿。
第二款是对因建设征用、使用草原应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及其使用的规定。主要内容:
一是因建设征用、使用草原的应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这一规定是新增加的内容。这是因为不论是使用国家草原还是征用集体所有的草原都会一定程度上影响草原生态环境。草原资源虽属可再生资源,但征用、使用草原不可避免地会造成草原资源总量的减少,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用于异地恢复草原植被,改良和治理退化草原,从而保持草原资源总量的动态平衡和草原生态环境的相对稳定。二是草原植被恢复费必须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其目的就是用于异地建植草原和对现有低产、退化草原的治理改良,以弥补草原被征占用造成的资源损失,因此,草原植被恢复费在草原保护与建设工作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当前不少草原牧区基层政府和部门因财政资金短缺,截留挪用各项支农资金和收费的情况时有发生。为避免本应投人于草原恢复和建设的资金经费不能如实使用,欠帐的缺口大,草原资源损失越来越多,形成恶性循环,严重破坏环境的情况持续发生,本款强调草原植被恢复费必须专款专用,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此要承担首要责任,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也要对这项费用的使用履行监督管理的职责,共同确保草原植被恢复费取之于草,用之于草。三是目前,部分省、自治区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了本地方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标准、范围和使用管理方式。而本条规定全国性的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主要是考虑了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涉及到这项费用征收管理一系列重要事项,需要调整好多方的权益关系,又需要保证是依法征收、专项使用,因此,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该办法更加具有权威性,便于国家及时掌握全国草地资源的变化,监督管理统筹安排该项资金。
第四十条 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释义】本条是关于临时占用草原的规定。
临时占用草原是指因工程建设、勘查、旅游和其他一些临时性使用草原的行为。临时占用草原有以下几个特点:
1.临时占用草原不改变草原性质,即草原的农用地属性不变。临时占用草原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2.临时占用草原不改变草原权属,即原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临时占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须经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订临时占用草原合同。
3.临时占用草原只是临时改变草原用途。临时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应当及时归还并恢复草原原有用途。
因为临时占用草原具有以上特点,因此临时占用草原期限不宜过长,以免造成草原植被的永久性损坏,本条规定临时占用草原不得超过两年。临时占用草原不得在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是指不得兴建永久性的房屋、建筑、道路、仓库等等,这是因为临时使用草原期限很短,没有必要兴建永久性建筑,同时永久性建筑不易拆毁,还往往破坏草原,产生难以解决的遗留问题。
临时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原有草原植被,恢复的形式可以是自行恢复;如果不具备自行恢复的能力,也可以委托当地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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