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国家提倡在农区、半农半牧区和有条件的牧区实行牲畜圈养。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按照饲养牲畜的种类和数量,调剂、储备饲草饲料,采用青贮和饲草饲料加工等新技术,逐步改变依赖天然草地放牧的生产方式。
在草原禁牧、休牧、轮牧区,国家对实行舍饲圈养的给予粮食和资金补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规定。
【释义】本条设两款,是对在农区、半农半牧区和有条件的牧区提倡舍饲圈养的规定。
第一款是对农区、半农半牧区和有条件的牧区通过增加饲草饲料等途径对牲畜实行舍饲圈养的倡导性规定。
现阶段我国草原超载过牧是造成草原严重退化的主要原因之一,在有条件的牧区通过打草贮存或适当播种饲草料实行圈养,不但减轻对天然草原的放牧压力,而且改变饲养方式以提高生产水平。另外对农区、半农半牧区也必须播种人工草地,禁止在天然草原放牧,实行圈养以达到科学饲养。
目前,各地政府发动牧民搞“模式化养殖工程”,正在推广的模式化养殖通过舍饲圈养短期育肥,有效减轻了天然草场压力,同时增加了农牧民收入,在一定范围内采取休牧、禁牧、划区轮牧、舍饲圈养等措施,引导牧民实施引种入牧、引草入田、改善牲畜养殖条件和饲养方式,推进科学饲养和管理。
第二款是为鼓励并保障第一款的顺利实施,确定对草原禁牧、休牧、轮牧区实行舍饲圈养者实施国家粮食和资金补助及具体政策制定主体的规定。这里有两个需要把握的基本点:一是必须是在国家确定的禁牧、休牧和轮牧区内,超出这个范围,国家就不予补偿;二是生产经营者确实已实行了舍饲圈养,而对不再开展畜牧业生产者,国家也不予补偿。
从2002年以来,国家陆续启动了一系列支持鼓励草原禁牧休牧和划区轮牧的建设项目,其中最主要的就是退牧还草支持政策。2002年国家启动退牧还草工程,2003-2007年计划退牧还草6666.67万公顷(自然保护区1166.67万公顷)。初步测算,工程总投入236亿元,其中饲料粮补助资金93亿元(饲料粮207亿斤),围栏建设资金143亿元,其中中央基建投资103.5亿元。国家对退牧还草给予草原围栏建设资金补助和饲料粮补助。草原围栏建设资金和饲料粮补助数量,根据草原类型和区域范围来确定。蒙甘宁西部荒漠草原、内蒙古东部退化草原、新疆北部退化草原按全年禁牧每亩每年中央补助饲料粮5.5公斤,季节性休牧按休牧3个月计算,每亩每年中央补助饲料粮1.375公斤,草原围栏建设按每亩16.5元计算,中央补助70%,地方和个人承担30%;青藏高原东部江河源草原按全年禁牧每亩每年中央补助饲料粮2.75公斤,季节性休牧按休牧3个月计算,每亩每年中央补助饲料粮0.69公斤,草原围栏建设按每亩20元计算,中央补助70%,地方和个人承担30%。饲料粮补助资金实行挂帐停息,中央按每斤0.45元对省级政府包干,饲料粮调运费用由地方财政负担,纳入地方财政预算。饲料粮连续补助5年。今后,国家还将根据草原建设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出台其他支持与鼓励政策。
实行退耕还草和禁牧、休牧是从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角度来考虑的,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对已垦草原实行退耕还草的优惠政策效果很好,新修订的《草原法》以法律的形式对此给予规范的重要作用在于:首先,禁牧、休牧的地区,大多属于少数民族的聚集地和生态脆弱区,自然条件比较恶劣,经济相对落后,草原畜牧业生产是当地农牧民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由于禁牧、休牧直接影响到农牧民的经济收入和生产生活,国家给予补贴。这种补贴是补偿农牧民因禁牧、休牧而蒙受的经济损失,并不是财政拨款。其次,目前我国大部分草原已经承包到户,广大农牧民对草原都有一定的投人,已垦草原退耕还草和禁牧、休牧作为国家治理生态环境的一项重大举措,必须解决好生态建设与广大农牧民生产生活的关系问题。对退耕还草和禁牧、休牧给予的补贴能否落到实处,关系到广大农牧民的切身利益。在法律中对补贴做出明确的规定,有利于补贴政策切实贯彻执行,有利于充分调动农牧民退耕还草和禁牧休牧的积极性,使农牧民退的安心,禁的放心。第三,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对退耕还草和禁牧休牧给予补贴,也符合WTO绿箱政策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割草场和野生草种基地应当规定合理的割草期、采种期以及留茬高度和采割强度,实行轮割轮采。
【释义】本条是从保护和合理利用天然草原出发对割草场和野生草种基地的草原进行轮割轮采的规定。
割草场和野生草种基地是我国草原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割草场是指牧区草原、农区草山草坡,以及栽培草地中能够进行割草的生产地段,它是草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科学合理利用割草场,充分贮备越冬用干草,对于减少由于饲草不足造成的家畜死亡,减轻草原畜牧业损失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充分利用缺水草场的重要措施。由于一些地方对割草场的利用不合理,连年过度刈割,造成割草场退化严重,干草产量和质量下降。割草场实行轮割,就是按草场生产水平,有计划地确定轮流割草场地及刈割年限,同时采取轮流休闲与培育,使草场植物贮藏足够的营养物质并形成种子,有利于草场植物生长条件的改善和种子的繁殖。合理利用割草场,除了实行轮割以外,还要根据草地类型、草场优势植物种类以及自然条件确定合理的割草时期和留茬高度。割草期是影响割草场单位面积产量和干草品质的一项重要因素。确立适宜的割草期应当考虑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要根据牧草生长期内割草场产量动态和牧草营养物质积累动态规律,确定在单位面积营养物质总收获量最高的时期进行收割,即同时兼顾草场产量和干草品质;二是还应当考虑割草期对下一年草场产量的影响。科学实验证明,一般情况下,一年一次利用的割草场的适宜割草期应在主要草种的开花期.留茬高度也是影响干草产量和品质的一个重要因素。一般来说,牧草刈割后的留茬高度越高,干草的收获量越低,同时草场产量的损失也就越大,反之亦然。但是,留茬过低,将引起下茬或下一年牧草的生长和产量。因此,确定适宜的留茬高度,也要统筹考虑当年和以后的干草产量。科学实验证明,一年一次利用的割草场的适宜留茬高度在5厘米左右;一年两次刈割的割草场第二次刈割留茬高度应在6-7厘米;如果割草场地面不平整,留茬高度应在8-10厘米。
野生草种基地是我国重要的种质资源“宝库”,具有重要的科研和生产价值,合理保护和利用野生草种资源,对保持我国生物多样性和实现野生草种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作用。野生草种基地实行轮采,就是按一定顺序逐年变更采种时期,地点和强度,同时采取轮流休闲与培育,使牧草形成的种子落入原草场中,有利于草场植物繁殖更新。适宜的采种期应当根据牧草种子的成熟程度、落粒特性和收获方法来确定。一般牧草种子应当在腊熟期和完熟期进行收获。使用康拜因收获时,可在完熟期,使用人工收获,可在腊熟期。落粒性强的牧草种子,应及时收获,尽可能缩短收获期。
依照本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椐据割草场和野生草种基地的具体情况,规定适宜的割草期、采种期及留茬高度,并实行轮采轮割,以达到合理永续利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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