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保护
本章共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三项保护草原的重要制度和四项禁止条款。三项制度是指基本草原保护制度、草畜平衡制度、禁牧休牧制度。四项禁止条款即禁止开垦草原;禁止乱采乱挖草原野生植物和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禁止使用剧毒、高残留以及可能导致二次中毒的农药;禁止机动车辆随意在草原上行驶。同时还对设立自然保护区、在草原上从事采土等作业活动,以及在草原上种植牧草和饲料作物、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以及草原防火防鼠虫害等都作出了相关的明确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国家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下列草原应当划为基本草原,实施严格管理:
(一)重要放牧场;
(二)割草地;
(三)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退耕还草地以及改良草地、草种基地;
(四)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
(五)作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
(六)草原科研、教学试验基地;
(七)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基本草原的其他草原。
基本草原的保护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国家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及基本草原的组成部分,并规定由国务院制定基本草原的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
设立基本草原保护制度,目的是将草原的主体纳入基本草原范畴,实行严格保护。草原在我国生态资源总量中占据第一位,是生态安全保护链上不可或缺的一环,同时也是草原地区广大农牧民生产生活所依靠的最主要的物质资料。本条规定的各类草地对畜牧业的发展具有关键性、决定性的作用,有的还是经过国家和群众投资建设形成的重要成果,是畜牧业的基本草原,同农业生产中的基本农田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必须同基本农田一样,在法律上确立特殊的保护制度。
近年来,一些地方滥垦乱占草原现象很严重,不仅将一些开垦后极易造成沙化、盐碱化或水土流失的草原开垦成耕地,还将一些国家已投资建设的人工草地、牧草种子基地、科学实验和观测草地;以及割草和具有各种生产、生活设施的冬春季牧场改变其用途,致使国家有限资源投人造成了损失和草原资源流失,农牧民发展草原畜牧业受到影响,草原科研、牧草种子调剂不能正常进行,难成生态环境恶化。而且这种情况仍在局部地区发展,甚至达到难以控制的程度。
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的要点是对建设征用、使用、开垦和各种形式的占用草原,以国家法律为保证实行更加严格的审批制度,能不占用草原的坚决不批不占,能不占用基本草原的用一般草原替代,对占用的草原数量坚决控制在最低合理限度之内。
从本条的分类上看,或者说从法律上界定的内容为,基本草原的范围包括了我国草原的主体部分,即绝大多数草原都要实行和基本农田一样严格的保护制度,具体包括:
重要放牧场:这里指的是我国牧区、半农半牧区面积较大的天然放牧草场和南方省区较大面积的草山草坡。 割草地:是指牧区、半农半牧区草原、草山草坡中具备割草条件的生产地段,是草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草原畜牧业生产中具有突出意义。割草地通常位于水土条件比较好的区域,牧草长势好,或经过人工改良和补播,产草量比较高。割草地一般不用于放牧,而是通过围栏等方式加以保护,使其自然生长。牧草收割加工后,主要用于牲畜舍饲圈养或冬春季节的补饲。
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人工草地是指在天然草地或其他用地上通过人工种植优良牧草而形成的草地植被类型。这里所说的人工草地是指专门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不包括其他如观赏和绿化用途的人工草地。
退耕还草地:是指原来是草原被开垦为耕地,经过国家或地区实施退耕还草工程后,改做人工草地或逐渐恢复为天然草地。其土地性质通过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部门的相关审批程序,由耕地恢复为草原。
改良草地:是指在天然草地的基础上,通过加强培育和管理措施,如灌溉、施肥、改良土壤通气状况、地表整理、防除杂草和草群的更新、复壮等,提高了草地产量和品质的天然草地。
草种基地:是指专门用于草种生产的草地。
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这里所指的草原是对于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和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作用的草原,主要包括我国的江河源、风沙源、干旱地区和水土流失区的草原。
作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栖息地和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的附着地的草原。
草原科研、教学试验基地:是指用于草原科学研究、教学试验用的草原。
除了上列各项由法律规定的基本草原处,草原法还授权国务院可以规定基本草原的具体规定。这样.使得对基本草原的保护范围是有确定性的,而不容许任意的变动,以防止有不利于基本草原保护的行为。
本条第二款规定由国务院制定关于基本草原保护的行政法规。通过制定基本草原保护管理办法或条例,加强对基本草原的保护。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下列地区建立草原自然保护区:
(一)具有代表性的草原类型;
(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分布区;
(三)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经济科研价值的草原。
【释义】本条是对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建立草原自然保护区的规定。
本条包括三个内容:一是规定了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为了保护草原生态环境和物种资源,可以根据全国或地方的具体情况及需要,设立草原自然保护区;二是规定了在哪些类型的地区可以设立草原自然保护区;三是自然保护区的设立应当依据国家颁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草原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草原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和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草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具有代表性的草原类型是指具有代表一定区域、面积且地带性明显的草原植被类型。按照农业部于1995年组织编写的《中国草地资源》一书的分类,我国草原被划分为18个基本的草地类型:(1)温性草甸草原;(2)温性草原;(3)温性荒漠草原;(4)高寒草甸草原;(5)高寒草原;(6)高寒荒漠草原;(7)温性草原化荒漠;(8)温性荒漠:(9)高寒荒漠:〔10)暖性草丛:(11)暖性灌草丛:(12)热性草丛;(13)热性灌草丛;(14)干热稀树灌草丛;(15)低地草甸;(16)山地草甸:(17)高寒草甸;(18)沼泽。
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分布区:是指国家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栖息地和国家珍稀濒危野生植物的附着地区的草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主要是指一些在草原上特有的面临绝种危险的野生动植物。动物如蒙古野驴、野驼、野马、藏羚羊等,植物如半日花、革包菊、包大宁、四合木等(《珍稀濒危野生植物名录》)。
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经济科研价值的草原: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草原是突出草原的生态功能,如水源涵养地的草原,生态脆弱区的草原,防沙固沙的草原等等;具有经济价值的草原是指具有一定经济功能的草原,如以甘草、麻黄草等药用价值为建群种的草原;具有科研价值的草原是指具有一定科学研究价值的草原,可以包括许多方面,如以绝遗植物为建群种的草原,以草原濒危野生植物为代表的草原,隐域性分布的草原等。
建立草原自然保护区的目的是:保护珍贵稀有的物种资源,维持遗传的多样性;保护原始的自然景观和各种生境类型,为科研提供“天然本底”;保持草原生态系统及其生态演替的正常进行;保证草原资源的永续利用和多途径利用,把利用、改造和保护结合起来,探索提高草原生产力的途径,为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教学和旅游提供基地;为建设草原生态监测站,进行草原动态与环境变化长期监测提供基地。
为了规范和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和管理,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共设5章44条。条例规定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综合管理,林业、农业、地矿、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我国是草原资源大国,草原资源极其丰富.草原上分布有羊草、野青茅等我国特有的牧草品种及植物200余种,珍稀濒危植物数百种,分布有野牦牛、野骆驼、藏野驴等一级野生保护动物40余种,我国草原是中国乃至世界重要的种质资源库。长期以来,草原过度开垦,重利用轻保护,导致我国草原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生态景观遭到破坏,生物多样性受到威胁,草原动植物种质资源正在减少。
建立草原自然保护区是国内外公认的保护草原动植物资源的重要措施。截止到2001年,农业部先后在我国北方草原建立了11个草原类自然保护区,总面积206.9万公顷,分别占全国自然保护区总数和总面积的1.18%和2.92%,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个。保护内容涉及羊草草甸草原、长芒草暖湿性草原、山地草甸、极干旱荒漠等。保护区建设初步形成了布局合理、类型较全、分布较广泛的基本网络框架,对保护我国生物多样性及其它自然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已建的草原自然保护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以草甸生态系统为主要保护对象的黑龙江月牙湖、吉林么井子、山西五台山、新疆天山中部巩乃斯自然保护区;
—以荒漠戈壁草原生态系统为主要保护对象的甘肃安西极旱荒漠、新疆奇台荒漠半荒漠自然保护区;
—以野大豆和湿地草原生态系统为主要对象的山东黄河三角洲自然保护区;
—以典型草原生态系统为主要保护对象的内蒙古锡林郭勒自然保护区;
—以沙生草原生态系统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辽宁那木斯莱自然保护区;
—以山地草原生态系统为主要保护对象的新疆福海金塔斯自然保护区;
—以黄土高原长芒草草原生态系统为主要保护对象的宁夏固原云雾山草原自然保护区。
为完善保护区的管理,各草原自然保护区组建了保护区管理站(处),配备了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有的草原自然保护区还成立了保护区公安派出所。有关省(区)制定了草原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如《宁夏固原云雾山草原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甘肃省安西荒漠戈壁草地类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内蒙古锡林郭勒草原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并开展了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生物资源的摸底调查,开展了多学科的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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