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重点建设工程
社区服务体系是政府行使社会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的基础平台,是构建和谐社区的重要保障,属于公共财政支持的范畴。我国社会仍处于转型时期,城市管理体制尚不完善,各地社区服务体系发展不平衡,各级政府应在规划和资金上加强引导、重点支持,推动其健康协调发展。
“十一五”期间,应加大投入,按照“面向基层、完善功能、整合优先、填平补齐、规范建设、形成网络”的原则,建设完善一批集党建、劳动保障、社会救助、卫生和计划生育、社区治安、文化、教育和体育、养老托幼、残疾人康复、便民利民等多项功能为一体的综合社区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地区要依托社区服务设施,整合各类信息服务资源,建设多种类型的社区信息服务网络,加快社区服务信息化步伐。
在全国范围内规划建设约3000个示范性的综合性社区服务设施,包括500个左右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和2400个左右社区服务站及100个左右城市社区服务信息网络。为支持中、西部加快改善社区服务设施条件,中央设立专项补助资金,重点补助中、西部地区和东部贫困地区建设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站及城市社区服务信息网络。
中央资金重点补助三个方面的建设:一是在没有或租用办公用房,服务设施严重缺乏的社区,建设综合性的社区服务站,为开展社区服务提供基本设施保障;二是在设施功能不全、面积不能满足基本服务要求的社区和街道,通过扩建和改造现有服务设施,完善服务功能,推动社区服务的全面开展;三是在服务需求大、工作基础好,但设施条件有待进一步改善的社区和街道,新建和改扩建部分社区服务站(中心),提升服务能力,拓展服务内容,重点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项目建设以土建为主,适当改善设备条件和网络设施建设。根据地方实际,允许通过新建、改扩建、购置、置换等多种形式建设社区服务设施。支持部分综合性的信息服务网络建设。
纳入“十一五”社区服务体系重点工程建设的项目总投资约21.8亿元,由中央和地方共同筹资解决,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6亿元,民政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1.3亿元,地方配套资金14.5亿元。中央预算内投资根据年度投资预算规模和具体项目情况逐年安排,地方配套资金原则上按西部不低于40%、中部不低于50%和东部不低于70%的比例配套。地方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规划本地区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尽可能安排更多的建设项目,落实建设资金,同步推进,完成建设任务,确保在“十一五”期间基本实现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目标,为打造和谐社区创造必要的物质条件。
第五章 政策与保障措施
第一节 加强组织领导,共同做好社区服务体系发展工作
各地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设和谐社区的重要性,充分认识社区服务体系发展在和谐社区建设中的关键作用,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切实将加强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人、财、物等方面提供保障。要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社区服务体系发展中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多方共同参与的社区服务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社区服务设施运行机制,形成推动社区服务体系发展的合力。要加强宣传和引导,让全社会都关心、重视、支持社区发展,努力营造共建社区服务体系的良好氛围。要将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作为阶段性目标纳入民政部门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跟踪问效,确保落实到位。
第二节 健全法律法规,保障社区服务体系的健康发展
积极推进《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订工作。以服务社区居民为宗旨,以拓展社区服务领域和提高社区服务水平为目标,以规范社区服务体系发展为原则,针对发展中急需用制度规范和调整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制定和完善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的有关政策规章,使社区服务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
研究出台支持社区服务体系发展的有关文件,明确社区服务体系投资、建设和运行的主体与相应责任,尤其是要完善社区服务体系发展的投入保障机制。制定社区服务准入标准、社区服务设施建设标准、社区信息化建设标准,规范服务和建设行为。在现有政策规章的基础上,继续完善发展社区专职工作者和社区志愿者队伍的相关规范,为社区服务体系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加强普法工作,提高社区工作人员、社区组织成员和全体社区居民的法律意识。
第三节 明确各类建设主体的责任,建立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
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所需资金由社会资金、地方财政资金、中央财政资金等多渠道筹措安排,应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并逐步提高社会资金所占比重。政府投入应成为社区公共服务所需资金的主要来源。
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级制订社区服务体系发展规划,确定发展目标和重点,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统筹安排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所需的资金、场所和人员,促进社区服务各项工作的落实。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应纳入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统筹考虑。
逐步引导社会各方参与和支持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应配套建设公共文化、教育、体育等各类社区服务设施。探索建立有效的社区服务资金募集方式,通过贴息补助、配套投入等灵活方式拓宽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金投入社区建设。通过慈善捐赠等活动,筹集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资金。鼓励企业与社区建立共建机制,兴建社区服务设施,开展社区服务。
中央政府要根据各地社区服务体系发展的状况和突出问题、薄弱环节,确定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确定的“社区福利设施”,“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站”等相关公共服务重点工程。
第四节 完善和落实扶持政策,推动社区服务体系良性发展
对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地方政府要切实予以保证;对于一般性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应当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可以在地价上适当给予优惠。
充分发挥行政机制、市场机制、志愿机制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对社区组织开展的互助性服务、志愿服务和社会力量兴办的微利性商业服务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对社区营利性商业服务要积极引导向产业化、市场化发展。积极推进适宜产业化经营的社区服务实体的股份制改造;鼓励大型服务企业兼并、控股国有或集体所有的社区服务单位,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参股或兴办社区服务企业。
第五节 加快人才培养,造就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区服务专业队伍
建立健全以培养、评价、使用、激励为主要内容的政策措施和制度保障,制定工作规范,通过各种形式培训社区管理和服务人才,扩大社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规模,不断提高社区服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服务意识和业务水平。加强各类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社区服务研究和社区服务相关学科建设,为社区服务体系培养各类专业人才。制订各类社区服务工作者的评价标准,全面推行选聘制、任期目标制和绩效考核制。
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吸引更多社会优秀人才、大学生到社区工作,切实解决社区居委会成员及其聘用的服务人员的生活补贴、工资、保险等福利待遇,并使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而适当提高,同时为他们开展好社区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优秀的社区服务工作者予以多种形式的表彰奖励。
本规划主要适用于城镇社区,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有关要求,积极推动农村社区服务体系发展。(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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