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要闻 发展观察 新闻跟踪 经济发展 减贫救灾 社会发展 全球招标投标 商务资讯 观察思考 发展报告 数字报告 白皮书 中国之窗 世行在中国
政策解读 宏观经济 区域发展
行业动向
行业规划 金融证券
金融法规
贸易发展 工程项目 企业发展
国情公报 经济数据 经济名词 采购商
发展要闻  -五月份中国CPI同比涨3.4% 创两年来新高 预期再次加息调控  -中国通过电力加价 减少电厂二氧化硫排放 南堡油田钻井将零排放 -中国新特区下一站:武汉长株潭在望 成渝新特区:优惠政策下月定 -俄公司称东线石油管道至中国支线造价超4亿$ 伊朗希望在华储油 -中国南方洪涝灾害已造成1063.8万人受灾 71人死 将再遭暴雨袭击 -制止择校费是城市义务教育治理重点 国民受教育水平将明显提高 -央行新规:切断恐怖融资链条 包括安理会决议所列恐怖组织 全文 -中国城市环境仍存在三方面突出问题 06年城市环境考核结果发布 -中国航空打造西部空中丝绸之路 新疆6月10日起开办入境口岸签证 -新车船税7月起征缴 税额上限平均提高一倍
税务总局:企业享受税前扣除实习生报酬的政策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om.cn  2007 年 05 月 17 日 
字号:    打印本文章 写信给编辑

来自税务总局的消息,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的有关要求,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12月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7]42号),明确了企业享受税前扣除实习生报酬的税收政策。

该《办法》第二条将“企业”界定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同时,为鼓励企业长期稳定地接受实习生实习,《办法》第五条规定,接收实习生的企业与学校必须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实习合作协议;第六条规定,对未与学校签订实习合作协议或仅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下实习合作协议的企业,其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不得列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第七条规定,企业虽与学校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实习合作协议,但如出现未满三年停止履行协议情况的,企业已享受税前扣除的实习生报酬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企业所得税和依法加征滞纳金。

另外,对因企业主体消亡或学校撤销等客观原因导致未满三年停止履行协议情况的特例情况,《办法》也相应作出了不再补税和加征滞纳金的规定。

关于支付报酬的扣除标准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企业税前扣除的实习生报酬,依照现行的计税工资办法进行管理:即,支付的实习生报酬高于计税工资标准的,按照计税工资标准扣除;支付的实习生报酬低于计税工资标准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报酬进行税前扣除。

为防止企业虚报实习生报酬骗取税前扣除,《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或学校必须为每个实习生独立开设银行账户,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货币性报酬必须以转账方式支付。同时规定企业以非货币形式支付的实习生报酬不允许税前扣除。如企业故意弄虚作假骗取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税务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为方便企业享受税前扣除实习生报酬和减轻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受理的工作量,《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企业享受税前扣除实习生报酬实行备查制,即企业日常申报时自行扣除。同时为防止出现管理漏洞,《办法》规定企业日常管理中必须备齐以下资料供税务机关检查核实:企业与学校签订的实习合作协议书;实习生名册(必须注明实习生身份证号、学生证号及实习合同号);实习生报酬银行转账凭证;为实习生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的缴付凭证。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相关文章:
税务总局通知规定单张发票中奖超800元须缴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境外所得大多将不用补税
房地产业纳税偏低 国家税务总局将进行专项检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取消部分钢材出口退税 贸易商影响大
税务总局规范个人财产拍卖收入所得税征收(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个税自行申报带动税收增加58%
发改委税务总局通知:47家信用担保机构不再免税
税务总局:新税法对引进外资不良影响不会很大
税务总局官员:开征物业税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
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后税款将多退少补
相关专题:
图片新闻:
中国首列国产时速300公里动车组年底将竣工下线 明年批量交付
南方暴雨洪涝已致66死12失踪 近900万人受灾 降雨仍将持续
更多 >>

观察与思考
中国金融改革之路 六大焦点
· 2008北京奥运商机
· 07中央财政资金流向 三农重中之重
更多>>
中国发展报告
中国改革评估报告 / 中国数字报告
· 中国城市发展报告(2006年)
· 中国企业家看社会责任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