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碳税开征?
较硫税、废水税等环境税相比,碳税有计量简单、操作容易、便于检测的特点。通过合理设计碳税的税负水平,可充分发挥碳税的调节功能,规避其对低收入群体和高耗能产业的冲击。
此外,开征碳税必然会加大纳税人的负担,尽管目前全民环境保护意识普遍提高,使得碳税的开征相对容易为社会所接受,但是过高的税负水平必然会导效受影响较重的纳税人的抵制,产生较大的社会阻力。因此,碳税的开征初期有必要设计较低的税负水平,并设计对受影响较大的纳税人的相关税收返还和补贴等优惠政策,以减弱碳税推行的阻力。
苏明称,开征碳税必须选择一个恰当的时机。由于开征碳税不可避免地会对GDP 增长水平、产业竞争力、企业进出口、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和物价等方面产生影响,因此,在宏观经济过热或下滑的情况下开征碳税可能都不合适。在经济过热时开征碳税将推动物价的上涨,在经济下滑时开征碳税会导致经济难以复苏。
出口是影响国内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有必要选择良好的国际经济环境作为碳税的开征时机。
财政部的报告认为,根据碳税的开征条件,并结合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方向以及与化石能源相关的税制改革进程,可考虑在资源税改革后的1-3 年内择机开征碳税。考虑到近期要实施资源税改革的可能性较大,改革后需要有一段时间来消化化石燃料价格上涨的影响,有必要设置一定的过渡期,再开征碳税。
环境部课题组认为,考虑到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阶段,短期内应选择低税率、对经济负面影响较小的单方国家碳税。碳税征收起始时间建议从2012年开始,原因为《京都议定书》规定附件1国家的履约时间为2012年,2012年后全球为应对气候变化必然会形成新的格局,也必然会对我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施加更大的压力。在此背景下,为履行承诺,中国应在政策制定方面有所突破。因此“2012年”应是我国实施碳税最为理想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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