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网络音乐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解读
近年来,我国网络音乐迅速发展,通过信息网络欣赏和消费音乐日渐成为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产品消费方式。但是,网络音乐在不断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是部分经营单位擅自传播未经文化部内容审查的进口网络音乐产品;部分网络音乐产品格调不高、内容低俗,甚至少数网络音乐产品中出现违法违规内容;侵权盗版、非法链接等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仍然比较严重;网络音乐市场行为和交易秩序缺乏监管和规范。
为进一步推动网络音乐发展,规范网络音乐经营,切实落实《文化部关于网络音乐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精神,2009年8月26日,文化部印发了《文化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网络音乐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31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着眼于网络音乐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力求解决当前网络音乐管理面临的突出问题。有以下几方面显著的特点:
一、 进一步明确网络音乐的定义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网络音乐的定义和涵盖的范围。对网络音乐的内涵和外延做出如下界定:“网络音乐是指用数字化方式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在线播放和网络下载等形式进行传播的音乐产品,包括歌曲、乐曲以及有画面作为音乐产品辅助手段的MV等。”
上述界定,明确了网络音乐管理工作的管理对象,指出网络音乐是以数字化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音乐产品,其特点是产品没有物质实体,是信息网络传播技术与音乐内容相结合的产物,它不仅包括通常意义上的歌曲、乐曲等音乐产品的数字化形态,还包括为表现音乐产品内容而辅以画面的MV、Flash等。《通知》中所指的“信息网络”是包括互联网、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等各种能够实现互联互动、即时传播、共享共用的信息化网络。
二、规范网络音乐市场秩序
当前,网络音乐的管理面临网络音乐产品内容良莠不齐、市场行为缺乏监管、交易规则缺乏规范、侵权盗版现象严重等突出问题,《通知》着眼于制度建设,从依法行政的角度为网络音乐的管理提供依据,主要解决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是加强网络音乐经营主体管理。《通知》明确指出从事网络音乐产品的相关经营活动,必须是经文化部批准设立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通知》同时对网络音乐经营活动进行了细化,包括网络音乐产品的制作、发布、传播(含直接提供音乐产品链接方式)、进口等。
二是加强网络音乐内容管理。按照文化部三定方案的规定,文化部负责“在使用环节对进口互联网文艺类产品内容进行审查”,“承担网络音乐美术娱乐、网络动漫(不含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业务和手机音乐的前置审批工作”。为落实以上规定,《通知》强调“经营单位经营网络音乐产品,须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或备案”,针对进口网络音乐,要求“必须经文化部内容审查通过后,方可投入运营”。按照《通知》要求,文化部将加强网络音乐内容管理,对进口网络音乐产品进行内容审查,对国产网络音乐产品进行内容备案。通过加强网络音乐内容管理,禁止含有淫秽、色情、暴力、迷信和危害民族风俗等危害社会公共道德的网络音乐产品的传播,从而净化我国网络音乐市场。
三是加强进口网络音乐报审主体管理。《通知》对进口网络音乐产品进行了界定并对进口网络音乐报审主体进行了明确,《通知》要求,只有直接获得进口网络音乐产品独家且完整的在中国内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代理权的经营单位具备报审资格。
四是规范进口网络音乐交易规则。《通知》对进口单位与境外网络音乐版权人签订的网络音乐进口合同(协议)进行了一系列规定,提出了严格要求。例如:进口网络音乐的授权期应在一年以上(含一年);合同(协议)标的物为音乐产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合同(协议)应在文化部内容审查通过后方可生效执行等。《通知》还规定,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网络音乐产品参照进口网络音乐产品报审。
五是加强对网络音乐的知识产权保护。《通知》要求在改进政府服务,提高审查效率,为企业的合法经营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的同时,对从事违法网络音乐经营活动和提供违法网络音乐产品的经营单位依法开展监管和查处工作。
六是加强对音乐产品搜索服务的管理。《通知》明确指出“直接提供音乐产品链接方式”的传播行为是网络音乐经营活动,须由经文化部批准设立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进行经营。经营单位要确保通过该种方式传播的是经文化部内容审查通过后投入运营的音乐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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