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创新审查模式,明确审查程序和要求
鉴于市场中未经内容审查的网络音乐数量巨大,为便于经营单位报备网络音乐产品,《通知》着力于为经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内容审查服务,对审查模式进行了以下创新:
一是引入科技手段简化报审程序。为便于经营单位准备相关的报审材料,节省经营单位的报审时间和成本,文化部引入科技手段简化报审程序,开发了“文化部网络音乐报备系统”。经营单位经文化部核实报审资格并获得文化部发放的报审密钥后,可通过互联网直接下载报审软件并通过报审软件开展网络音乐报审工作。
二是建立“快速审查通道”制度。目前,随着音乐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信息网络逐渐成为经营单位宣传、推广、销售其音乐产品的重要渠道,许多歌曲通过信息网络进行首发或者同步发行。《通知》针对此类“对内容审查有特殊时限要求的音乐产品”建立了快速审查通道制度,经营单位可在报审软件中选择“快速报审”通道功能并注明申请特殊处理的原因,文化部将在确认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三是对同一音乐产品的内容不进行重复审查。由于音乐产品的传播渠道不同,同一进口音乐产品可能在以网络音乐形式进行传播前已通过其他相关部门内容审查并正式出版发行,为避免内容重复审查,《通知》强调“对已通过其他相关部门内容审查,并正式出版发行的进口音乐产品,进口单位可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文化部核实后准予以网络音乐形式进行传播并对内容审查程序予以简化。”
此外,《通知》对进口网络音乐产品内容审查和国产网络音乐产品备案程序及申报材料进行了具体说明。《通知》还要求,已经在我国境内传播未经内容审查的进口网络音乐产品,须由经营单位按照《通知》的要求在2009年12月31日前向文化部报审。
四、明确网络音乐经营企业责任
(一)企业须建立自审自查制度。
《通知》在网络音乐内容自审自查方面明确了企业责任,要求网络音乐经营单位建立网络音乐内容自审制度,要设置专门部门负责本单位经营的网络音乐内容的审查工作。进口网络音乐产品经营单位要对拟进口的网络音乐产品的内容进行初审,并将自审意见通过“报审系统”报文化部。
(二)对网民上传的自行编创和表演的网络音乐不进行内容审查。
文化部对网民自行编创和表演的网络音乐不进行内容审查。经营国产网络音乐的单位,特别是提供网民自行编创和表演等网络音乐上传服务的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网络音乐内容加强审查,确保所提供的网络音乐内容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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