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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家大院被估价入股 出让经营权是否属违法?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om.cn  2007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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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掌柜”有资格出掌乔家大院吗

因拍摄电影《大红灯笼高高挂》和电视剧《乔家大院》闻名海内外的山西祁县乔家大院,从12月20日以来,再次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为开发周围旅游资源,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乔家大院的经营权被当地政府当作股本,加上上海、重庆两家公司以货币出资入股,共同组建“山西乔家大院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投资两亿元开发乔家大院周边景点。祁县政府所属的乔家大院经营权占新公司25%的股权。作为招商引资的回报,乔家大院现有的“在中堂”将交由山西乔家大院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经营20年。在此期间,该公司每年上缴祁县政府1000万元人民币。

出让“国保文物”经营权的做法,立即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反响。

乔家大院始建于清乾隆年间。1986年,祁县民俗博物馆在乔家大院挂牌,乔家大院景点对外开放。2001年6月,乔家大院被国务院列入“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目前,乔家大院开放的主要是祁县乔家“在中堂”,即乔家第三代乔致庸的宅院。1990年,电影《大红灯笼高高挂》曾在这里拍摄,2005年又拍摄了电视剧《乔家大院》。两部影视作品让这座晋商宅院名声大振,当年,来乔家大院旅游的人太多,连门票都卖光了。

把乔家大院当股本投资,祁县政府早有此意。2002年11月,祁县政府就计划入股成立公司,后因省文物局反对,没有成功。

今年7月,县政府再次启动这一工作,并注册成立了“祁县远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代表祁县政府经营管理乔家大院。祁县政府还将乔家大院景区的开发建设授权给了这家公司,公司法人代表是该县县长。

12月20日上午的签字仪式上,祁县远大公司代表祁县政府,与上海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中昊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意向书,三方出资成立“山西乔家大院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乔家大院所有权归祁县政府,剥离出来的经营权入股归新公司,乔家大院经营权占新公司25%的股权,其他两个公司的股权分别为50%、25%。三方商定新公司的经营期限是20年,乔家大院景区门票收入全部归新公司,新公司每年向祁县政府交付“文保管理费” 1000万元。

据乔家大院景点财务人员介绍,2006年全年的门票收入超过3000万元。乔家大院民俗博物馆职工称政府的这种做法是“变相出卖国保文物”。

“乔家大院经营权入股的目的是招商引资,开发乔家大院旅游,修复另外几座宅院:乔家德兴堂、保元堂、三友堂,开发周边环境。”祁县县长李丁夫和祁县文物旅游局局长李玉金表示,“穷县想办大旅游”是祁县政府有此举动的理由,“修复乔家大院的另外几座宅院及周边环境,政府投不起资,便想到了利用乔家大院经营权招商引资。”

12月24日,也就是签订合作意向书前一天,山西省文物局就接到举报。山西省文物局政策法规宣传处处长许高哲表示,企业必然以营利和追求高额利润为目标,而《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文规定,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许高哲说,其实国内曾经发生过多起类似事件,2000年年底轰动一时的“水洗三孔”就是一例。由于孔府、孔林、孔庙的开发权交给了某公司,而该公司竟然觉得文物太旧,直接用水冲洗,结果造成重大损失,相关责任人均受到处理。

祁县政府和上海、重庆两家公司签订的意向书很明确,新公司的经营期限是20年,乔家大院景区门票收入全部归新公司,每年向祁县政府交付1000万元“文保管理费”。而这也是文物部门认定其行为违法的证据之一。根据《文物保护法》第十条规定: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的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许高哲表示:“门票的收益是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管理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授予的,如果把文保单位作为企业经营,门票就势必成了企业的财产,就不能用于文物的保护,这是法律坚决不允许的。”

12月26日,许高哲等6人组成的联合调查组抵达祁县。调查组认为,祁县政府开发古宅院发展旅游业的初衷是好的,但所采取的办法“严重违反了国家文物保护法”,文物部门将把相关情况上报国家文物局后,尽快作出处理决定。(中国青年报 高山)

来源: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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