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电影《大红灯笼高高挂》、电视剧《乔家大院》而声名远扬的乔家大院,目前正处于舆论的中心——山西省祁县县政府要将她的经营权“改嫁”他人。文保单位的经营权能否允许出让?种种问题引发了各界的广泛关注。
大院经营权被剥离入股
祁县政府:此举是为了招商引资
位于山西省祁县乔家堡村的乔家大院,始建于清代乾隆年间,经过几代人的维修扩建,于民国初年成为一座宏伟的建筑群体,集中体现了我国清代北方民居的风格。
1986年,祁县民俗博物馆在乔家大院挂牌,乔家大院作为景点对外开放。2001年6月,乔家大院被国务院列入“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目前,乔家大院开放的主要是昔日乔家的“在中堂”,即乔家第三代乔致庸的宅院。1990年,电影《大红灯笼高高挂》曾在这里拍摄,2005年又拍摄了电视剧《乔家大院》。两部影视作品让这座神秘的晋商宅院名气大涨,成为全国知名的旅游景点。
然而,令乔家大院民俗博物馆的职工们没有想到的是,12月20日,“祁县乔家大院旅游景区投资开发建设项目合作意向签字仪式”在祁县政府举行。祁县远大公司代表祁县政府,与上海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中昊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意向书,三方出资成立“山西乔家大院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乔家大院的所有权归祁县县政府,分离出来的经营权入股归新公司所有。乔家大院的经营权占新公司25%的股权,其他两个公司的股权分别为50%、25%。三方商定,新公司的经营期限是20年,乔家大院景区门票收入全部归新公司,新公司每年向祁县政府交付“文保管理费”1000万元。
据了解,远大公司的全称是“祁县远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早在今年6月,县政府就注册成立了这家公司,代表县政府经营管理乔家大院。祁县政府还将乔家大院景区的开发建设授权给了这家公司。
祁县的一位副县长介绍说,乔家大院经营权入股是经过县里四大班子同意的,“目的是招商引资开发乔家大院旅游资源,修复另外两座宅院乔家德兴堂、保元堂,开发周边环境。”但乔家大院民俗博物馆的职工认为,政府的这种做法是“变相出卖国保文物”。所以,签字的当天下午县政府召集职工代表开会时,双方不欢而散。
转让导致保护不当有先例
文物部门:情况若属实,违法成定局
消息传出,引来一片争议:祁县县政府的做法是否合法?
县政府一位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目前县政府正与文物部门进行沟通,如果最终结论是此举违反了文物保护法,县政府愿意及时做出调整。但是,文物保护法对文保单位的经营权和所有权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所以,对于“此举违法”的说法,县政府认为有点牵强。
但山西省文物局的态度则非常坚决,有关负责人认为,祁县县政府的做法是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定的。该局政策法规宣传处的许处长说,“已经派出了由省文物局和晋中市文物局组成的联合调查组。根据目前的情况看,这是一起典型的违法事件。”
许处长表示,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发挥文物的文化、经济功能是合理利用文物的一条重要标准。即使经营权与所有权可以分离,乔家大院作为国家级文保单位,对其采取任何措施均应征得国家文物局的批准。但就目前了解的情况来看,祁县县政府此举并未经过国家文物局同意,因此,违法毋庸置疑。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十条规定: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但按照祁县县政府与上海、重庆两家公司签订的意向书中的规定,新公司的经营期限是20年,乔家大院景区门票收入全部归新公司,公司每年向祁县政府交付1000万元的“文保管理费”。而据乔家大院景点财务人员介绍,2006年,乔家大院全年的门票收入超过3000万元。
对此,山西省文物局负责人明确表示:“门票的收益是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管理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授予的,如果把文保单位作为企业经营,门票收入就势必成了企业的财产,很难保证用于文物的保护,这是法律坚决不允许的。”
这位负责人指出,之前国内已经有因为经营权出让、经营单位对文物保护不当而带来损失的先例。几年前的“水洗三孔”一事就是一起典型案例。当时,由于孔府、孔林、孔庙的开发权交给了某公司,该公司竟然觉得文物太旧,直接用水冲洗,结果造成重大损失,后来相关责任人均受到处理。这位负责人表示,希望祁县能够引以为戒,避免重蹈覆辙。
国家文物局政策法规司有关工作人员27日对本报记者表示,文保单位不能作为企业资产经营,这是文物保护法的明文规定。对乔家大院一事,国家文物局已经接到群众反映,目前正在调查取证,如果情况属实,这将是一起非常严重的违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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