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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27日15时,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司长邱小平、劳动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副司长尹志远和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司司长吴道槐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介绍提高最低工资、基本养老金和失业保险金标准,健全正常工资增长机制工作的有关情况。郭小天/摄
新华网消息 12月27日15时,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司长邱小平、劳动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副司长尹志远和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司司长吴道槐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介绍提高最低工资、基本养老金和失业保险金标准,健全正常工资增长机制工作的有关情况。
建立最低工资制度保障劳动者取得合理劳动报酬
劳动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副司长尹志远表示最低工资制度是政府确定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者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的这样一个制度。
实施最低工资制度是政府调节企业工资分配,保障劳动者,特别是低收入劳动者取得合理劳动报酬的重要手段之一,目的是通过政府对劳动力市场的直接干预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这项制度起源于19世纪末,最早是1894年新西兰率先建立了最低工资制度,目前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这项制度。我们国家是从1993年开始建立最低工资制度,到现在这项制度已经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面实行了。
建立这项制度对于职工来说是具有现实意义的,能够使他们能够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合理地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工资水平,通过逐步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工资水平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报酬权益,更好地保障低收入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对于整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也有好处,有利于扩大消费需求,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通过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收入水平,也有利于改善工资分配关系,促进社会公平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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