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开发周围旅游资源,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乔家大院的经营权被当地政府当作股本,投入新成立的“山西乔家大院旅游开发有限公司”。12月20日,来自上海、重庆的两家投资公司分别与祁县政府签订了合作意向书,乔家大院经营权成为了新公司25%的股权。出让“国保文物”经营权的做法,让文物部门吃惊不小。12月25日记者了解到,文物部门已介入调查。
知名景点要成投资股本
乔家大院始建于清乾隆年间,1986年,祁县民俗博物馆在乔家大院挂牌,乔家大院景点对外开放。2001年6月,其被国务院列入“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目前,乔家大院开放的主要是祁县乔家“在中堂”,即乔家第三代乔致庸的宅院。1990年,电影《大红灯笼高高挂》曾在这里拍摄,2005年又拍摄了电视剧《乔家大院》,两部影视作品让这座晋商宅院的代表声名大震,一跃成为全国知名的旅游景点。
据了解,把乔家大院当股本投资,祁县政府早有此意。2002年11月,祁县政府就计划入股成立公司,后因省文物局反对,没有成功。“两个月前县里就传言政府要出让乔家大院经营权,但直到3天前我们才知道这次是动真格的了。”祁县民俗博物馆几位职工说。12月20日上午,“祁县乔家大院旅游景区投资开发建设项目合作意向签字仪式”在祁县政府举行,当天下午,祁县县长召集乔家大院15名职工代表开会通报了此事。
政府目的:招商引资开发
据了解,早在今年7月份之前,县政府就注册成立了“祁县远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代表祁县政府经营管理乔家大院。祁县政府还将乔家大院景区的开发建设授权给了这家公司,公司法人代表是该县县长。
12月20日上午的签字仪式上,祁县远大公司代表祁县政府,与上海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中昊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意向书,三方出资成立“山西乔家大院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乔家大院所有权还归祁县政府,分离出来的经营权入股归新公司所有,乔家大院经营权占新公司25%的股权,其他两个公司的股权分别为50%、25%。三方商定新公司的经营期限是20年,乔家大院景区门票收入全部归新公司,新公司每年向祁县政府交付“文保管理费”1000万元。
据乔家大院景点财务人员介绍,2006年全年的门票收入超过3000万元。
祁县分管旅游的副县长24日告诉记者,乔家大院经营权入股是经过县四大班子同意的,“目的是招商引资开发乔家大院旅游,修复另外两座宅院乔家德兴堂、保元堂,开发周边环境。”但乔家大院民俗博物馆职工称政府的这种做法是“变相出卖国保文物”,所以签字当天下午县政府召集职工代表开会时,双方不欢而散。
省文物局称此举违法
一个国保级文物单位能否作为企业资产经营?又将对文物保护产生怎样的影响?
12月25日,记者在山西省文物局了解到,早在合作意向书签订前一天,省文物局就已接到反映。政策法规宣传处的许处长表示,“已经派出了由省文物局和晋中市文物局组成的联合调查组。根据目前的情况看,这是一起典型的法人违法事件。”
省文物局负责人还表示,原本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发挥文物的文化功能、经济功能是合理利用文物的一条重要标准,但祁县政府的做法不妥。企业必然以赢利和追求高额利润为目标,而《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文规定,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许处长说,其实国内曾经发生过多起类似事件,2000年年底轰动一时的“水洗三孔”就是一例。由于孔府、孔林、孔庙的开发权交给了某公司,而该公司竟然觉得文物太旧,直接用水冲洗,结果造成重大损失,后相关责任人均受到处理。
祁县政府和上海、重庆两家公司签订的意向书很明确,新公司的经营期限是20年,乔家大院景区门票收入全部归新公司,每年向祁县政府交付1000万元“文保管理费”。而这也是文物部门认定其行为违法的证据之一。根据《文物保护法》第十条规定: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的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这位负责人明确表示:“门票的收益是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管理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授予的,如果把文保单位作为企业经营,门票就势必成了企业的财产,就不能用于文物的保护,这是法律坚决不允许的。”
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意向书签订15日内,合作协议及正式合同即生效。记者即将结束采访时获悉,国家文物局已经得知此事,并表示高度关注。(尚云 范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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