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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十万家庭因家暴解体 妇女庇护所如风中之烛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2010 年 06 月 29 日 
关键词: 家庭暴力 庇护所 非试点地区 法律局限 妇女权益保护法 指南 受害人 法院 婚姻法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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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在反家暴网络成立十周年纪念会现场,一部短片引起众人关注。片中,一位身材娇小的女子蜷缩在沙发一角无助地哭泣,瘦弱的双臂上数处淤青令人揪心。

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数量呈上升趋势,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和人身伤害的事件日益增多。来自司法部门的数据显示,我国家庭暴力案件约占离婚案件的三成,每年有约10万个家庭因为家庭暴力解体。法学专家呼吁,应制定全国性家庭暴力防治法。

“人身保护令”未推广

为了及时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安全,被称作“人身保护令”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作用。它是由法院依据申请做出的禁止施暴人在一定时限内实施一定行为,或者要求施暴人给付金钱、物的裁判,为家庭暴力中的受虐者及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临时性或终局性救济。

“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发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中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措施’,并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了9个基层法院作为试点法院。这一概念的提出确立了保护受害人人身安全的裁定制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说。

由于该《指南》在性质上不属于司法解释,诸多没有开展试点的地方法院,对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仍苦无良策。肖建国教授举了一个例子。2009年1月7日安徽桐城就曾发生过一起严重的家庭暴力案件。受害人高庆芝遭到丈夫虐待,四肢多处骨折,右眼球破裂,内脏器官严重受损。而在她遭受严重伤害之前,她的哥哥高传寿就曾向桐城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裁定”。但是当地法院并未获准,给出的解释是:该《指南》只是法学研究的结果,并非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不属于人大的立法范畴,因此不能像司法解释和法律条款一样适用于审判实践中。

据了解,截至2010年1月,全国试点法院共发出43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各试点法院的反馈信息显示,保护令的履行率非常高,至今只出现了一起违反裁定的情况。但在非试点地区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过程中,“人身保护令”仍存在严重缺位。

肖建国教授强调:“家庭暴力实质是源自一个家庭中双方地位和力量的不对等。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意义重大,这是在给社会和当事人传递一种信息:家庭暴力不再是‘私事’,公权力是会给予干预的。而公权力的干预可以改变当事人双方力量的对比,给受害人一种支撑,因而应当继续大力推广‘人身保护令’。”

妇女庇护所如风中之烛

早在1995年,湖北武汉就成立了我国第一家妇女庇护所,随后全国各地陆续成立了多家妇女庇护所。然而,在徐州市救助中心工作多年的马李看来,近十几年来没有一家庇护所真正“兴隆”起来,出现了一边是庇护所“门可罗雀”,一边是受害者“求助无门”的尴尬景象。

马李介绍说,我国庇护所普遍存在寿命较短、设施和服务不健全、私密性差等问题。全国第一家庇护所开办后不久就出于各种压力解散了;随后成立的上海南方妇女儿童家庭暴力救助中心由于无法注册,成立两个月后也被迫关闭了;还有吉林省永吉县家庭暴力避险中心,开办一年后也因为所借房屋被收回等原因而停办。

对处于艰难境况的庇护所,马李将其比喻为“风中之烛”,并对其前景表示出极大的忧虑:“绝大多数的庇护所缺乏正常运作的资金。而如果想成为一个完备的庇护所,不仅要保障受庇护妇女的基本生存条件,还需要提供法律、医疗、心理等全方位的帮助,甚至需要帮助她们建立长远的生活规划,每一个环节都需要庞大的资金支持。”

辽宁省妇联的一位负责人曾向马李抱怨说:“全省21个庇护所中,六成都面临生存尴尬,庇护所内的被褥、电视等用品,都是靠社会捐助的。”

马李还提出,目前我国庇护所普遍存在私密性较差的问题。“我国的庇护所成立时往往声势浩大,挂上显著的标牌,一些受到伤害的妇女在寻求庇护时受到媒体不断的采访报道。她们希望获得暂时安全、宁静的生活,但这个愿望根本无法实现。”马李说。

来自香港和谐之家庇护中心的负责人蔡雁翎介绍了他们的经验。在香港,所有的庇护中心外部都不会有明显的标志。有时为了防止受害人被家属找到,庇护中心会刻意选择距离受害人居住地较远的中心作为接受地。对于维修工、送货员等外来人员,庇护中心也有严格的管理制度。不仅要登记信息,查验其身份,还会避免其与被害人直接接触。在蔡雁翎看来,为受害人重新建立安全感是向生活迈出下一步的前提。

呼吁全国性反家暴立法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教授荣维毅在一份调查报告中谈到,目前我国的反家暴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从国家到地方先后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2000年《婚姻法》修改中新增的家庭暴力条款一度成为舆论报道的焦点。随后,安徽、辽宁、陕西等全国15个省份先后出台了防治家庭暴力的地方法规。

与此同时,不容忽视的是,时至今日我国还没有全国性的、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法》。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规范仍然散见于宪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等部门法之中。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吟兰表示,“各相关规定之间缺乏衔接,体例不够规范,内容不够周全。现行法规中关于防治家庭暴力的规定过于抽象、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在审判实践中难以被切实遵循。”

除此之外,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位阶较低,对法律程序、举证责任等基本法层面的现有规定难以有实质性的突破,现有规范更注重事后惩治,对正在进行的家暴缺乏及时有效干预的规定。

荣维毅建议下一步应当制定一部反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制定全国性家庭暴力防治法是有效应对家庭暴力,突破当前诸多法律局限的迫切需要。同时我国现行立法与国际社会反家暴立法的现状尚存在较大差距,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也是国际社会强化对弱者利益保护立法的大势所趋”。 本报记者 崔丽 实习生 欧阳骆沙

来源: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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