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拟于2008年10月28日(星期二)下午4时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将邀请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安部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和《消防法(修订草案)》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中国网现场直播。
中国网: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安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主任郎胜,公安部消防局副局长李世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局副局长于吉和新闻发布会主持人、全国人大常委会新闻发言人、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局长阚珂已在主席团就座。
2008-10-28 16:03:26 阚珂:
下午好,欢迎大家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刚刚闭幕,这次会议以150票赞成,4票弃权,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150票赞成,4票弃权,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了便于社会及时了解这两部法律的内容,今天我们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这两部法律的内容,就与这两部法律有关的问题回答记者的提问。
2008-10-28 16:03:41 阚珂:
下面,我介绍一下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关方面的负责同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女士。她负责回答有关企业国有资产法立法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安建先生,他负责回答有关企业国有资产法、消防法的立法问题。公安部消防局副局长李世雄先生,他负责回答有关消防法贯彻实施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主任郎胜先生,他负责回答有关消防法立法问题。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局副局长于吉先生,他负责回答有关企业国有资产法贯彻实施的问题。为了给记者更多提问的时间和机会,下面就请记者提问。
2008-10-28 16:04:16 新华社记者:
我想就企业国有资产法问两方面的问题。第一,这部法的起草背景有哪些?在起草过程中有哪些主要的经历。第二,有关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因为我们都知道,这部法律出台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我们想知道,近两年来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怎么样?有没有相关的统计?比如国资委采取了怎样的措施?谢谢。
2008-10-28 16:04:37 安建]:
概括地说,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计划经济时期主要依靠行政手段、通过下达指令性计划的办法来管理、运用国有资产的做法,显然已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的需要,必然要求我们抓紧研究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将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成功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措施、办法制度化、法律化,依照法律的规定把国有资产管理好、运用好、保护好,把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好、维护好。
2008-10-28 16:05:09 安建:
二是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是坚持改革方向,保证改革顺利进行迫切需要。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的改革,都取得了明显成效,国有经济的总体实力进一步增强,在国民经济中继续发挥着主导作用。但与此同时,在有些地方、有些国有企业,也出现了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甚至无偿分给个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和手段侵害国有资产权益的现象,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和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要求制定专门的法律,以健全制度,堵塞漏洞,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促进国有经济巩固和发展的呼声更高,近年来,每年都有许多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尽快制定国有资产法的议案、建议。针对新情况、新问题,为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必须抓紧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
2008-10-28 16:05:37 安建:
三是贯彻执行物权法,要求我们抓紧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物权法,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物权法坚持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实行平等保护原则,并对国有财产的范围、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和加强对国有财产的保护作了明确规定。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有不少意见要求同时抓紧制定国有资产法,以落实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护国有资产权益;在物权法出台后,这一要求更加迫切。尽快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已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公布施行,对于坚持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促进国有经济的不断壮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08-10-28 16:06:14 于吉:
刚才这位女记者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我想把过程说一下。在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以前,由于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不健全,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不到位,再加上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等原因,确实存在着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也比较严重。比如说转让国有产权不公开、不透明、不竞价,少数不法分子暗箱操作、收受贿赂,侵吞国有资产,在国有资产改制过程中,有的企业没有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低估贱卖国有资产,有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违规投资、违规贷款,擅自用企业国有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等等。这是在国资委成立之前的现象,这些现象确实比较突出。
2008-10-28 16:06:29 于吉:
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在2003年3月设立了国资委。国务院国资委根据国务院的授权,依法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特别是针对国有资产流失问题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第一项措施,以《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为基础,出台了21个规章、115个规范文件,对国有企业改制程序、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二项措施,开展了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检查。第三项措施,加强国有产权交易的规范和监管。第四项措施,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内控机制,进一步健全了监督机制。通过这一系列措施,在这些年国有资产发展非常快,增长也非常快。
2008-10-28 16:06:55 于吉:
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法是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重要法律保障,是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法律依据,也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法律措施。国务院国资委李荣融主任对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法非常重视,专门做了重要指示,并作出了具体部署。通过贯彻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资产流失等这样一些问题可能会越来越少。在这个过程中要做三项工作:第一,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做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宣传工作。第二,继续参与企业国有资产法配套法规规章的制定和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清理,依法完善国有资产监管的各项规章制度。第三,进一步依法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特别是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国有资产评估、产权转让等各项工作。
2008-10-28 16:11:54 新京报记者: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法的问题。在草案一次审议的时候这个法叫“国有资产法”,后来审议就变为了“企业国有资产法”,能不能解释一下为什么作这样一个改动?为什么不能制定一个适用于所有国有资产的国资法?立法机关对于行政事业性的国资的立法有没有什么考虑?谢谢。
2008-10-28 16:14:34 安建:
你问了三个问题,我合并在一起回答。我先回答前面两个问题。在草案起草初期,确实是曾考虑过制定一部全面的国有资产法。但反复研究认为,国有资产范围很广。有一种划分方法将国有资产大体分为三类:一是经营性国有资产,即由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二是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即由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等组织使用管理的国有资产;三是资源性国有资产,即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森林、水流等自然资源类的资产。这三类国有资产在功能和监管方式等方面有较大不同,都纳入一部“大而全”的法律全面调整,立法难度会大大增加,这是从立法可行性上看。从立法迫切性看,目前对行政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已有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加以规范;有关国有自然资源的权属及其保护和开发利用等,除物权法外,已有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水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相关的专门法律调整;而经营性国有资产在国有资产中占有很大比重,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实践中迫切需要专门立法的问题突出,各方面对国有资产的关注,也主要是集中在确保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上。因此,立法机关决定,先制定一部适用于经营性国有资产,即企业国有资产的法律。
2008-10-28 16:14:59 安建:
在草案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企业提出,既然已将本法适用范围明确为是指经营性国有资产,即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为使本法名称与其适用范围相吻合,建议对草案规定的本法名称也作相应修改。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等部门研究,考虑到企业国有资产的概念已广泛使用,建议将本法名称定为“企业国有资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意这个意见,将本法名称最终确定为“企业国有资产法”。
2008-10-28 16:15:40 安建: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本法所称的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即作为国家作为出资人对其出资的企业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和选择企业管理者等股东权利,而不是指国家出资企业的厂房、机器设备等不动产和动产。
2008-10-28 16:16:04 安建:
另外,现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有的出台了有关行政事业性资产的行政法规,有的有规章,将来可以研究对行政性资产进行立法。
2008-10-28 16:16:55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有两个问题,请问吴晓灵行长,这次金融投资也列入了企业国资法,但是它只是放在附则中,而没有作相关的具体规定。以后在这块如何协调金融国资和国资的管理?以后金融国资单方面禁止的规章制度是否会出台?第二个问题,请问于局长,我问过一些企业,他们最关心的问题有两点。一个是第12条,制定参与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以前是审批,不用参与制定和制定,现在里面明确说是“参与制定和制定”,这是不是与以前有不同的差异?二是在第六章第59条中规定,“属于国有资产转让收入应该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那是不是说企业的资产转让都要上交到国有资产经营预算里面呢?谢谢。
2008-10-28 16:18:26 吴晓灵 :
谢谢你的提问。本法所调整的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就是国有资产管的是权益,说得通俗点就是管的是资本。对于资本来说,无论是金融资本还是产业资本,它的运作和管理应该说原则是相同的。对于企业的治理结构来说,无论是实业企业还是金融企业,它的治理结构也应该是一样的。因而对于金融企业来说,它在资产管理方面都要遵守现在的企业国有资产法。但是由于金融业经营的是资金,具有比较强的外部性。出于这样的原因,国家会对金融企业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因而就在附则中提出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共性是由这一部法律来调整的。谢谢
2008-10-28 16:21:04 于吉:
我简单谈谈第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请安主任回答。
制定章程是股东的权利。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四类企业,第一类是国有独资企业,第二类是国有独资公司,第三类是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第四类是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前两类企业的出资人代表是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国资委及政府授权的其他机构。对于独资企业,股东是有制定章程的权利。而对于控股、参股公司只能是参与制定。制定章程过程中,他们依法根据其股权行使表决权。所以说是“制定或参与制定”,因为这四类企业的层次是不一样的。
2008-10-28 16:21:57 安建:
我补充一点。刚才你说企业反映说是过去国资委不负责制定企业章程,这个话不准确。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是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来制定,可以由它制定,也可以由国有独资公司自己制定,以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总体上讲,制定章程是属于股东的权利,现在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履行股东的职责。刚才说了,控股公司是参与制定。第三个问题也由我回答。你说的第二个问题,不涉及把企业的财产上交给财政分配。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一章中讲得很清楚,列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只是国家作为出资人,从企业分得的利润,这部分收入的支出也列入政府预算。但是企业赚的钱要给股东分红,国家作为出资人,红利国家要拿走一部分,这一部分钱要进政府预算。
2008-10-28 16:24:25 香港文汇报记者:
问一下财经委发言人,近期有媒体报道财经委副主任委员朱志刚同志被双轨审查的报道,请您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2008-10-28 16:27:28 阚珂:
这个问题我来回答。朱志刚因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本人提出辞去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的职务。刚才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已经表决通过,决定接受他辞去上述职务的请求。有关具体情况待调查结果出来后大家就会清楚了。
2008-10-28 16:28:51 中国青年报记者:
关于消防法的问题。大家知道消防安全责任问题是社会公众比较关注的一个话题。以后的消防法对消防安全责任作出了哪些具体的规定?作为公安消防机构将采取哪些监管方面的措施,使这部法律得到贯彻落实?谢谢。
2008-10-28 16:29:21 李世雄:
首先,我借此机会代表全国消防部队,对我们记者朋友们长期以来对消防工作、消防部队的建设所给予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表示衷心感谢。刚才您提了两个问题,一是新修订的消防法关于消防责任的问题。二是如何贯彻落实的问题。大家都知道,我们消防工作涉及到各行各业、千家万户,所以消防工作的社会责任是多元化的,每一个责任的主体责任是有限的。这一次新修订的消防法在总则第二条就明确规定了我国消防工作的原则,即“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并且在总则中强调了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对消防工作提出了要建立健全社会化的工作网络。整个消防法修订的各章都体现了总则中的原则要求。具体来说,消防法对消防安全责任有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府方面的责任。大家在总则中也都看到,我们国家的消防工作是国务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消防工作负责。总的概括为一句话,各级政府要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之中,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具体的内容很多,比如消防规划中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装备,乃至消防力量建设等等,这些都是一个地区、一个城市消防规划涉及到的内容。
2008-10-28 16:31:47 李世雄:
第二个方面,部门依法监管。部门依法监管,在新修订的消防法中主要体现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讲的是具有行政审批和执法职能的部门,它必须要依法履行职责。法律中给予了明确规定。第二层,是涉及到政府的有关部门自己有系统有行业的,要依据有关规定,在部署自己系统、行业工作的同时,不要忘了消防安全工作,要把消防安全工作与之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考评,保证自己系统行业的消防安全。
第三方面,主要讲到了单位全面负责。在这里和大家解释一下,火灾发生的最主要的就是单位,当然还有家庭。单位着不着火,起决定作用的是单位自身,而不是政府,也不是公安消防部门。单位着不着火,关键是靠自己做好消防工作。所以这次新修订的消防法,第16、17条等条款,对单位消防安全主体的责任作了规定,特别是规定了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制度。
2008-10-28 16:35:25 李世雄:
第四方面,公民积极参与。公民也是两个方面,首先他是参与者,同时也是监督者。公民组成了单位和家庭,不论是单位还是家庭,公民必须要做好自己身边的消防安全工作。同时公民还有一个职责,就是要监督自己周边所发现的违法行为,对这些违法行为要给予制止,要给予检举揭发,以共同维护好消防安全工作。这是新修订的消防法在安全责任方面所作的规定。
2008-10-28 16:42:31 李世雄:
如何落实,这个题目很大。就这部法来说,如何贯彻落实这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高度重视,公安部也正在研究采取具体的措施。从公安部门来讲主要有三点:
第一,我们必须要通过政府大力推动全社会学习好本法、贯彻落实好本法,从单位到公民,只有大家学好、掌握好、贯彻落实好这部法,消防工作才能真正的落到实处,保障我们国家消防工作的发展。
2008-10-28 16:42:47 李世雄:
第二,消防法是原则的规定,在落实的时候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研究制定落实的具体措施。这个措施包括国务院的条例,包括地方的法规规定,包括部门规章制度的建立等等,这一系列都是贯彻落实消防法下一步所要做的事情。同时,社会各行各业、各个单位在贯彻落实消防法的时候,要结合本单位自身的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
第三,作为公安消防部门来说,要提高我们监管的水平,要严格执法,要认真贯彻热情服务的原则,保障消防法在实际工作中落实顺利。
2008-10-28 16:46:12 法制日报记者:
也是关于消防法的问题。我们注意到,修订后的消防法对现行的消防法规定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制度作了比较大的修改,把现行的“所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都要经过公安消防机构事先审核”,改为“只是大型的、人员密集型场所等特殊的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需经公安消防工作事先审核,其他建设工程由公安消防机构进行事后抽查。”我想问的是,为什么要作这样的修改?这样的修改会不会削弱公安消防机构对消防设计的监管?
谢谢。
2008-10-28 16:46:21 郎胜:
我来回答这个问题。现行消防法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这一规定,对于保证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质量,切实加强对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发挥了重大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近些年来建设工程的数量大量增加,建设工程的建筑难度和技术性要求也越来越高,现有的体制已不能适应建设发展的需要。与此同时,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不断完善,建筑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方面的队伍不断壮大,人员、技术和设备力量也不断增强。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依法行政的要求,有必要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制度进行改革。
2008-10-28 16:46:43 郎胜:
根据修订后的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这次通过的消防法已经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计单位应当对消防设计质量负责,公安消防机构主要承担依法监管的职责。但对于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一些特殊建设工程,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特别重大的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对这类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仍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组织审核比较妥当。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公安消防机关不再事先对消防设计进行审核,而是由建设单位在依法取得施工许可后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抽查。这样规定符合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也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工程设计单位的责任主体意识,自觉遵守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保证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质量。谢谢。
2008-10-28 16:49:23 香港商业电台记者:
请教一下,企业国有资产法对于最近金融风暴的出现,很多国有企业,或者是国有企业有参股的海外股市的问题,参与了国际金融的风险。不知道新的法律对参股的企业,比如管理层、投资方面如果有失误的话,那么对管理层会不会有什么处罚?另外,财政对现在国有企业,对产品风险的评估是不是有所规定?谢谢。
2008-10-28 16:50:28 吴晓灵:
作为一个国有企业,它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着各方面的经营风险,应该说这些风险是要由企业自身内部的规章制度和治理结构来调整的。而这部法的贯彻执行会加强对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的股东代表的监督,要他在企业的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方面尽责尽力。如果出资人的代表在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话,应该按照法规追究他相应的责任。对于这部法律,我个人认为不需要在法律中针对这样的企业风险控制问题作出规定。
第二个问题,确实有很多的企业在国际业务活动中,以及日常的经营过程中,都会做涉及外汇的衍生产品而受到了国际金融问题的影响,国资委等对自己所管的企业都作出了要求,要企业对自己的风险控股作出评估。大家也从报纸上看到了,金融监管当局也要求各个金融机构报自己外汇资产的结构,对风险进行评估。
谢谢。
2008-10-28 16:50:58 华夏时报记者:
刚才于局长说了国有产权在交易过程中,国资委一直在制定很多措施。据我了解,上一步,国资委在重庆召开了国有交易交易试点协调会,上海、北京、天津、重庆四个交易试点机构共同出台了九个实施细则和四个办法,这些实施细则和办法的不断出台,是不是代表着出现了很多的问题?我想分析一下新出台的企业国有资产法下一步会如何调整。
2008-10-28 16:52:55 于吉:
我理解,国有资产转让的重要原则就是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这些年,刚才已经讲到,以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为基础,出台了一系列的规章,还有规范文件,其中很多都涉及到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的规定,一个中心目的就是要进场竞价,防止私底下交易。通过进场竞价来发现价格,通过竞争来实现价值在市场上的确认。
2008-10-28 16:55:58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经济之声记者:
谈到国有资产的管理与规范,现在有一些舆论,特别是网上的舆论,很多都是企业高管的年薪有多少,能否达到透明化、规范化的问题,这次法律有没有考虑?
2008-10-28 17:03:14 安建:
你说的国家出资企业高管的薪酬问题,社会对此很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的时候也比较关注这个问题。曾经考虑在国有资产法里面对如何确定企业高管人员的年薪作一点比较具体的规定,但是经过反复研究,考虑到这个问题确实比较复杂,确定企业高管的年薪涉及的因素非常多,包括企业的经营规模、企业的经营风险、企业的经营业绩、企业所在地区、行业的平均职工水平等等,这一系列的因素很复杂。这部法重在保护国有资产的权益,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涉及企业高管年薪的问题现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标准。目前,国务院国资委已经制定了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暂行办法,对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应当综合考虑的相关因素和计算办法作了具体规定,应当按此执行,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
2008-10-28 17:03:35 道琼斯通讯社记者:
有两个问题。第一,新的企业国有资产法,是否因为金融业的国有资产将统一由国资委负责监管,还是另外安排财政部或央行监管?第二,这部法律是否会针对国投公司或者下属的中央监管?
2008-10-28 17:03:55 吴晓灵:
这部法律规定,作为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代表不仅限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大家看法律条文第11条,第1款说的主要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2款讲“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国有资产法出台之后,金融企业的管理要遵守这部法律,进一步明确了出资人的职责,这并不意味着金融企业的出资人代表都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2008-10-28 17:04:13 阚珂: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各位。
2008-10-28 17: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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