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允许不能随意在其他企业兼职,不得兼任监事,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国企高管的上述三类兼职明确作出了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王飞、樊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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