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二代”现象背后
只有当“官二代”的成长,成为一种破坏社会公平和法治精神的官场体制或官场形态的时候,它才会触及社会最敏感的政治神经,并饱受舆论的指责
李春苗 《 人民论坛》(2010年第7期)
改革开放后我国一直致力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设。社会上一定程度地断章取义了“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和“反对绝对平均主义”的两个发展理念后,使扩大了的贫富差距和官员的特权以一种近乎合理的姿态保持在人们的生活中,并不断挑战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原则和现代社会平等的人际关系法则。
“官二代”之所以成为网络新词和媒体关注的焦点,除了折射出一种“仇官”的社会心态外,更反映出改革开放后,我国分配制度、就业制度和公务员制度安排中,存在着种种缺陷和没有执行、没有处理好的深层次问题。
二次分配不能逆向调节
过去,在我国分配制度中, “重生产、轻民生”的倾向长期存在。如初次分配中居民收入和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在逐年降低,据原劳动保障部研究机构调研显示:从1995年到2005年,政府和企业收入所占比重分别上升6.6和3.2个百分点,而居民收入所占比重下降了9.8个百分点。与此同时,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总额中的比重也出现下降。据中国社科院有关研究显示:1990至2005年,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例从53.4%降至41.4%;同期企业所得占GDP比例从21.9%增加到29.6%。在二次分配过程中政府长期将养老、医疗等重大社会保障项目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配套措施,没有从全社会的角度通盘考虑建立本应覆盖社会各个阶层的社会保障体系,致使社会保障待遇在不同人群间的差距越来越大,甚至出现二次分配加大了一次分配差距的逆向调节的情况。1978年到2003年预算内全国财政支出总额增加22倍,而行政管理费支出却增加88倍多。我国的财政支出中,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卫生,只占25%,而美国公民的福利和社会保障却占75%。由于我国第三次分配格局还没有形成,致使通过第三次分配解决特定人群的经济困难问题暂时还难以实现。目前,我国有大大小小的100多家慈善机构,所掌握的资金总额还不到GDP的0.5%。由于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慈善事业的法律制度缺失、慈善组织缺乏独立性、经费来源严重不足,制约了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
而我国公务员的分配仍处于孤立于市场分配体系之外的封闭系统,还没有建立起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公务员工资增长机制,因而公务员收入无法与其他社会成员的分配实现均衡。公务员的工资增长机制僵硬,缺乏制度性保障,致使自认为工资水平偏低的官员,追求工资外的灰色收入,导致部门权力寻租和部分公务员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层出不穷,严重违反了公共利益分配的公平原则,激起了民怨和社会的仇官心理。
“国家保障”的稳定性强化了 “官本位”思想
就业环境上,我国过剩的劳动力总量目前还没有得到完全释放,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在劳动力总量供给过剩、资本供给短缺的情况下,劳动力在要素市场中自然要处于不利的地位。尤其是在低端劳动力市场中,非熟练、非技术劳动力的报酬更是被压低到极限,并且缺乏基本的社会保障来弥补,长期处于被资本剥夺的境地。而在当前的职业世界中,公务员有着稳定的工作和较高的收入、福利、地位、权力,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公务员职业的吸引力。对部分掌握着公权力的官员来说,利用自己手中特权,可以名正言顺地安排自己的子女进入,并充分利用“隐性”的特权和潜规则,以多种方式帮助自己的子女发展。“官二代”子承父业的现象,仅仅是普遍中的典型案例,其利用特权安排子女进入公务员队伍并获得重用提拔,早在多年以前就已经完成。
平心而论,在一个正常的职业世界中,如果官员们没有特权,没有区别与其它社会群体更高的福利、地位和权力,像毛主席说得那样“革命工作没有贵贱之分”和“不论职务高低都是人民的勤务员”,那么,人人都能够平等享受社会职业所带来的生活乐趣,“官二代”子承父业也就不可能演变成一种“仇官”的社会心态。只有当“官二代”的成长,成为一种破坏社会公平和法治精神的官场体制或官场形态的时候,它才会触及社会最敏感的政治神经,并饱受舆论的指责。
中国的“官本位”思想可谓是源远流长。“万般皆下品,惟有读书高”,“十年寒窗无人问,一朝成名天下知”,这些在小时候耳熟能详的励志口头禅,实际上是“官本位”思想的真实写照。在封建时代的中国社会,人们都想当官,又都怕官,“官本位”的思想在中国封建社会里达到炉火纯青的地步。在现代中国社会,当官仍然有特权,可以获得比别人多的利益,可以得到人们的尊重。“官本位”意味着当官就有尊严,有权就有一切。人们以官为贵,以官为尊,社会上一定程度上存在以官职大小衡量人的价值、成就、地位的现象。由此造就一种对权力、官位、官员的崇拜和敬畏,进而导致长官意志、权力至上观念和依附意识的盛行。官职可以衡量一切:政治待遇、社会名声、经济收益、工薪多少、住房大小、专车档次。
在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安排中,由于《公务员法》的实施时间较短,配套的公务员权力限制和激励保障的法规还没有建立或不够成熟,现行的与公务员权利保障相关的制度运行相对独立与封闭,使我国公务员目前享受的福利和保障实际上是一种“国家保障”。在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并不是每一个社会成员普遍享受的情形下,“国家保障”的稳定性虽然也有利于吸引人才,但它也由此强化了人们的“官本位”思想,使公务员流动困难。特别是在公务员退出的外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难以有效疏导官员“独木桥”的拥挤现象,形成有利于各类公务员合理流动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应该说,公务员制度在规范公务员行为的同时,也由此不自觉地扩大和强化了公务员的某些特权,在公务员独立分享职业稳定的“红利”时,也容易成为“众矢之的”。当然,公务员队伍需要稳定,公务员个体也需要获得职业发展的空间,但不能以阻断公众平等拥有的社会保障权利和践踏社会公平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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