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在这方面,古今中外有可资借鉴的成功政策和做法吗?
白虎虎:有呵。安抚好伤病残军人是历代兵家的传统。在我国宋朝时即有法令规定:军士经战至废折者,给衣粮之半,终其身;不愿在军者给钱三十千,听自便。即是说,对于伤残的军人,仍留居军队的,由国家保证基本生活供养终身;愿意离开军队的,给予一次性抚恤。清朝中期,在军人优抚安置方面逐步形成了一整套法律体系,如宣统皇帝下诏施行的《恤荫恩赏章程》,成为我国封建制度下由国家制定的第一部完整的军人抚恤优待军事法典。这部法典共8章48条,对军人死亡、伤残抚恤以及通过恩赏世职等方面的抚恤优待作了明确的规定。
王书道:我军在不同历史时期都制定了相关法规以保障伤病残军人的优抚安置。早在红军时期,中华苏维埃政府于1931年、1932年分别颁布了《红军抚恤条例》和《红军优待条例》,1937年初中央军委还颁布了《关于残废抚恤标准的决定》。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各革命根据地民主政府先后颁布了一些抚恤优待的地方性规章,如晋察冀边区政府的《优待抗日军人家属暂行办法》,苏南行政区的《优待抗属暂行条例》,晋冀豫区的《优待抗战军人家属条例》,陕甘宁边区的《优待革命军人、烈士家属条例》、《抗日军人优待条例》、《抚恤暂行办法》等等。建国初期,为应对数十万伤病残军人安置问题,中央政府在短期内制定了大量政策法规,如20世纪50年代政务院颁布的《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等五个法规,随后各地方政府也相继制定了相关优抚文件。
薛洪:世界上许多国家高度重视退伍军人特别是伤病残军人的退役安置,用法律、制度予以保障。
一是法律保障。比如美国从独立战争开始,就制订对参战伤残人员进行补偿的政策。“二战”期间就颁布、签署了《军人权利法》、《退伍军人优惠法》、《退伍费用支付法》等。美国退役军人的法律制度框架,是从军人入伍开始设计,直到进入墓地。
二是机构设置保障。如印度退役军人管理机构,主要是国防部复员安置总监处和以国防部长为主席的中央军事委员会,该委员会在联邦军事委员会和地区军事委员会协助下,负责考虑退伍军人及其家属、现役和残废军人的福利问题。
三是各种配套制度保障。如美国的住房贷款制度,医疗制度,保险制度,教育培训制度。
主持人:借鉴古今中外的成功做法,我们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问题呢?
王书道:当然可以。解决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信息化军队建设以及国家安全与发展战略的客观要求,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建立健全保障军人权益的思想理论、法规体系和工作机制。一是破除军人靠老百姓“养活”等陈旧观念,树立军队“生产安全”和军人创造国防安全价值的观念。历史和现实证明,没有一支强大的军队,国家安全利益和发展利益就得不到保障。同其他劳动者一样,军人是靠自己的劳动(包括战争、非战争军事行动、参加国家经济建设等)吃饭的,是通过创造国防安全价值及其在社会价值总量中的有效交换获取生存和发展资源的。军人只要为创造国防安全价值做出了贡献,就应当受到国家的尊重和优待。这是转变对待伤病残退役军人态度的基本前提。二是改革现行有关军队建设的立法机制和工作协调机制,打破军队、国家机关、地方政府条块分割的传统格局,由全国人大通过立法来保障军队、军人的地位和待遇,提高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法制化水平,把政治任务转换为法定责任。这是解决伤病残退役军人安置问题的根本手段。三是在经济实力不断增强的基础上继续加大民生投入,将经济发展成果转化为国民福利,探索建立军地融合及全国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这是解决伤病残退役军人安置问题的根本途径。
主持人:不久前,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部门联合颁发了《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为破解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难题提供了法律依据。需要做哪些工作,才能真正落实好《规定》?
薛洪:《规定》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的“残疾军人”概念改为“伤病残军人”,使其外延更加宽泛、明确。《规定》是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残疾抚恤”的系统化、具体化,规范了包括伤病残军人退役方式、安置办法、住房和医疗保障等问题,对解决伤病残军人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具有可操作性。
王书道:颁行《规定》,安置好伤病残退役军人,是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和国防军队建设全局的大事,是军队和地方共同履行的重大政治责任。落实《规定》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军队、地方和伤病残军人通力合作。具体说来,军队各级要搞好政策宣传和教育引导工作,确保广大官兵特别是伤病残军人思想稳定。主动加强与国家机关和地方党委政府的沟通协调,建立稳定长效协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移交安置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机制,做好伤残等级评定和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工作,按照基本程序和时间节点及时移交伤病残退役军人。坚持科学组训施训,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加强心理服务工作,严把征兵、国防生招生、特招地方人员入伍等方面的体检关,努力减少伤病残军人数量。
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和社会保障资源,营造关心优待伤病残退役军人的良好氛围。坚持以政策规定为依据,制定加快安置进度的具体措施和办法。要端正对伤病残退役军人的态度,充分尊重他们为党、国家、人民和军队做出的重要贡献,把实现他们的愿望、满足他们的要求、解决他们的困难、维护他们的权益,作为服务保障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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