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合同、二房东层出不穷
“取缔”“整治”均难治本
来京当保姆的安徽姑娘唐海燕这几天既愁又气,临近冬天,“二房东提出将自己房间的取暖费分摊给其他6名租户”,这意味着小唐那间不足4平方米的小屋还要分担另一笔取暖费。三年来,每月1000元多一点儿的收入逼迫着她在这座大都市里只能选“交通费省一点儿、住得挤一点儿的群租房”。面对二房东的盘剥,她选择了忍受。唐海燕的逻辑是:“不住这里就得住那里,万一遇上个更恶的二房东怎么办?!”
去年,就在唐海燕所在的群租房内,一个在超市打工的河北小伙子租住在临时改装的厨房里,结果煤气中毒死在屋里两天后才被发现。报案后,二房东见势不妙乘警察赶到前溜走了,“还卷走了我两个月的房租”。事实上,她连这个叫“大陈”的二房东真实名字也不知道,房主更是从未露过面,从没签过租房合同, “就是老乡介绍,口头说好。”
日前,上海出台禁止群租细则,一间房间只能出租给一个家庭且人均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从9月开始,广州强拆“房中房”并处房主5万到10万元罚款;近日,北京发出联合整治群租通告,群租房违规隔断须拆除。
10月初,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分局、消防支队、城管大队等8部门成立百余人的联合执法队,已清理小区838间地下群租房。
而早在2008年的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上,高校周围、医院周围、大型社区、郊区平房大量存在的群租人群,就被列为治安难点、乱点。
“但群租是个取缔、集中整治都无法终结的难题。”陆光和律师认为,租房市场管理混乱的背后是法律没有相应规范,最终导致乱象频生。
“一直备受诟病的地下合同、二房东是利益驱使的产物,更钻了法律的空子。”上海市精诚律师事务所张琪律师表示,各地对待群租的政策差异巨大,从明令禁止、强拆并重罚到劝说教育乃至放任自流,宽严不一。最高人民法院新公布的《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未经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相邻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或恢复原状的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其中并没明确群租房就是经营性用房。
目前,明确针对群租和合租的法律在我国仍是空白。现行规定中,只是要求出租人对居住人员建立登记簿,并报送基层管理服务站,对承租方的人数未加限制。而与之形成鲜明反差的是,法律中明确规定在租赁合同附加条款中,“出租人可与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注明:承租方有权转租和分租出租的住房。”
事实上,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早在2007年8月7日颁布实施的《临时业主公约》中就明确:“居住房屋租赁,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间或按床位出租或转租,或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转租。” “房屋装饰装修期间,允许物业管理企业入户巡视。凡发现违反规定擅自分割搭建,或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变功能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劝阻制止。”
张琪认为,“由于类似上海市的规范群租的法律层级过低,导致成效难以显现。这是法律另一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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