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就业处负责人介绍,日前出台的《海南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分别针对社会保险、公益性岗位、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资金奖励、档案管理等7项补贴明确了申领对象和补贴标准,而且就业再就业政策优惠时间延长,优惠政策对象增加,补贴标准也有所放宽。
社保补贴执行延至2010年
符合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对象,补贴标准一是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实际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由政府补贴(个人应缴的部分仍由个人负担);二是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补贴标准为其缴费数额的60%。
据介绍,该办法中社保补贴政策的执行时间由2008年延至2010年,根据该办法,社保补贴政策从今年开始,政策审批的截止期暂定为2008年底,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3年,招用就业困难对象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延长期最长不超过3年。
公益性岗位补贴每月最高600元
据介绍,公益性岗位补贴对象为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且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包括持《再就业优惠证》且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或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公益性岗位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助标准为其实际月工资的60%,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每月600元。
农民工可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根据该办法,职业培训补贴的对象为经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培训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可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据介绍,符合条件的人员每人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补贴标准按技能培训的难易程度分为A、B、C、D四类标准,其中A类1350元,B类1085元,C类645元,D类 475元。农村剩余劳动力省本级培训标准可按上述标准的80%执行,但最低不低于400元。
职介所推荐就业可获补贴
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公共职业介绍结构和经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设立并在工商管理机关登记的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成功就业,即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推荐就业困难对象1人成功就业,补贴300元;推荐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1名成功就业,补贴200元;推荐1名农村富余劳动力成功就业,补贴100元。
企业每招1人可获千元奖励
对于除公益性岗位除外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企业(单位), 与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单位),履行合同满1年后,将按每招用1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来源:南国都市报)(刘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