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该省今年为下岗职工发放《再就业优惠证》范围扩大至集体职工,并增加了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条件。从本月起,省范围内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职工,如遇政府组织的就业机会,两次不服从者,不再作为就业困难对象安置。
据了解,今年山西省对下岗职工发放《再就业优惠证》范围是: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并为其提供相应的再就业扶持政策。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发放《就业失业证》,享受规定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政策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 ,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被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除此外,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持《就业失业证》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以上两类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财政贴息。用人单位对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服从安置的人员,不再作为就业困难对象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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