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立、健全地质勘查单位执业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发布地质勘查单位执业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地质勘查单位在本行政区内依法开展地质勘查活动,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障地质勘查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地质勘查单位要加强诚信建设。应当如实申报并提供相关材料,按照批准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从事相应的地质勘查活动,并信守合同、履行计划,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地质勘查技术标准规范。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在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中发现地质勘查单位有违法行为的,按照《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按照《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记录卡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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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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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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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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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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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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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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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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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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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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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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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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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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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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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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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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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能力是否与所取得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条件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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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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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按规定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变更、延续、补证、注销和重新申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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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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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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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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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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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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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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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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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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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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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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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情况及检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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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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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组成员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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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组长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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