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服务贸易
在服务业开放方面,我国认真履行向WTO的承诺。目前,我国已开放了《服务贸易总协定》12个服务大类中的10个,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电信服务、分销等在内的100个服务部门已陆续开放(发达国家开放的部门数为108个),占服务贸易部门总数的62.5%。在WTO分类的160多个服务贸易部门中,我国已经开放了100多个,接近发达成员水平。
在银行服务领域,我国自加入WTO以来,积极推动国内金融体制改革,在审慎原则的指导下建立起了公平、透明、高效的外资金融机构监管体制,依据加入承诺推出了多项重大开放政策,外国服务提供者的市场准入水平大幅提高,如在银行领域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对中国公民开展人民币业务等。截至2006年底,74家外资银行在华设立了200家分行和14个法人机构,186家外资银行在华设立了242家代表处,115家外资应行机构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外资银行在我国的资产绝对额从1994年底的118.4亿美元增长到2005年底的1200多亿美元,12年增长了9倍。同时,银行业还引进了外资战略投资者,至2006年底中资商业银行共引进29家战略投资者,投资总额190亿美元。
在保险服务领域,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从2004年12月11日开始,外资保险公司可以在我国任何地区提供保险服务,放开了除有关法定保险以外的全部业务。2006年,外资保险公司数量已增加到47家,国际上的主要跨国保险公司均已进入我国,名列世界五百强的企业中有40多家是保险公司,其中有12家在我国设立了分支机构。从2006年来看,外资保险公司实现保费收入259.2亿元,占市场份额的4.59%,比2005年增加了1.47个百分点。外资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在我国的增长速度,是中资保险公司增速的30倍。在北京、上海、深圳这些外资保险公司市场份额分别达到了21.2%、19.1%和11.9%。此外,在电信、会计、教育等所有其他服务部门,我国政府也严格履行了加入承诺,提供了广阔的市场准入机会。
在分销领域,根据加入世贸组织关于商业(分销)领域开放的有关承诺,我国对1999年制订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进行全面修订,于2004年4月颁布了《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按期实现了商业(分销)领域的对外开放。2005年底,我国政府取消了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数量、地域和股权比例限制,全面开放市场。自1992年至2005年,我国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1341家,开设店铺5657个。而2005年一年新设的外资商业企业数量就超过了1992年至2004年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总和。外商投资大型连锁超市在我国的市场份额不断扩大,2005年已超过四分之一,少数城市达到50%以上。
根据加入承诺,我国打破了国家统一配置原油资源和中石油、中石化两大集团集中批发成品油的格局,允许具备条件的企业从事原油、成品油批发经营,构建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石油市场体系,我国石油市场逐步形成了国有大型石油公司、跨国石油公司、社会经营单位共同参与竞争的格局。
从2002年起,我国对化肥实行国营贸易进口管理,取消化肥进口配额,实行关税配额管理。从2006年12月11日起,化肥分销业务(包括批发零售)对外资开放,这是我国化肥行业进一步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
从2004年12月11日起,我国的药品分销市场全面对外开放。2005年,我国汽车分销领域全面对外开放,外资开始进入这一行业。
为进一步落实和深化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两个CEPA,内地对港澳地区的开放广度和深度进一步拓宽。例如:
——2006年11月6日,商务部公布了《〈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二)》(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就《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中有关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投资商业领域做出补充规定。规定对同一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的,如经营商品包括图书、报纸、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控股,出资比例不得超过65%。而在2004年的《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中则规定,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2007年1月4日颁布实施的《〈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二)》,允许符合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定义的香港、澳门航空消暑代理企业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或独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注册资本要求与内地企业相同。航空服务业对港澳的开放度超越了2002年8月实行的《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
——2007年4月2日,新闻出版署、商务部公布《〈关于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对同一香港或者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的,如经营商品包括图书、报纸、期刊,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控股,出资比例不得超过65%。
——2007年11月5日,商务部又公布了《〈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三)》,对同一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50家的,如经营商品包括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控股,出资比例不得超过65%。
通过采取上述各种扩大开放措施,外商进入分销领域的步伐也进一步加快。据商务部《2007/中国外商投资报告》透露,2006年分销服务领域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比上年增长了59.6%,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增长84.8%。
四、利用外资
从 2002年1月1日起,我国正式开始履行WTO项下的各项义务,逐步放宽投资领域,减少投资障碍,加强投资保护、放松投资管制、减少政府干预。
2002年,为适应国民经济结构调整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我国颁布了新修订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3年颁布了《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和加入世贸组织过渡期的结束,2004年和2007年,我国政府又两次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行修订。特别是《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在2004年版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开放领域,如列入鼓励、限制和禁止类条目共有478条,其中鼓励类351条,比原目录增加了94条,占总条目比重由原来的69%提高到73%;限制类87条,占比从21%减少为18%;禁止类40条,占比由原来的9%下降到8%。《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尤其鼓励发展节能环保产业,这与限制“两高一资”产品生产和出口的政策措施是一致的。同时,积极促进贸易平衡和区域协调发展,在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不再列入“限于中西部地区”的条目。
为了促进中西部地区的发展,2000年我国颁布了《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7月,对《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进行了修订,以鼓励外商向中西部地区投资。
200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淘汰四类。明确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是引导投资方向,政府管理投资项目、制定和实施财税、信贷、土地、进出口等政策的重要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原则上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也是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主要依据之一,其中淘汰类直接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此外,国家还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了政策措施,如:1999年国家经贸委第6号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1999年国家经贸委第14号令《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1999年国家经贸委第16号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严格控制新增棉纺生产能力的规定》;2002年国家经贸委第32号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三批)》;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2]23号转发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环保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从严控制铁合金生产能力切实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的意见》;2003年12月国务院国办发[2003]103号转发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商务部、环保总局、银监会《关于制止钢铁行业盲目投资的若干意见》,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环保总局、工商总局《关于制止电解铝行业违规建设盲目投资的若干意见》,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环保总局、质检总局《关于防止水泥行业盲目投资加快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2004年4月,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当前部分行业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目录》;2004年5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环保总局、银监会、电监会联合制定了《关于清理规范焦炭行业的若干意见》;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电站项目清理及近期建设安排有关工作的通知》,等等。这些政策规定同样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关于外资并购问题,2002年以来我国逐步完善外资并购政策,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政策措施。2002年11月4日,我国发布了《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标志着暂停多年的外资并购上市公司正式解冻,为外商直接收购我国上市公司非流通股打开了大门。同年,发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允许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通过托管银行投资于境内A股市场。2003年4月12日,正式施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这是涉及外资并购的标志性法规,是我国外资并购政策法规的一个突破。2006年8月,《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出台。新规定是对2003年《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的修正案,一方面强化了审批环节和反垄断审查,另一方面也试图对外资并购的操作环节,特别是对SPV(特殊目的公司)的设立、跨境换股等技术细节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外资并购政策正在逐步完善。
关于税收问题,自1979年至2007年,外商投资企业一直享受着低税率的优惠待遇。这在我国对外开放进程中能够大量吸引外资确实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呼吁市场规范和公平竞争便成为各经济主体的最强音。在此情况下,为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两税合一”终于迈出了实质性步伐。2007年3月16日,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199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1994年颁布的只适用于中资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将完成其历史使命。新税法规定了25%的统一税率,这使所有境内的内外资企业处于一个公平的竞争平台上。同时,也使我国利用外资跨入一个新的阶段。预计,在这一新阶段中,对外资的需求开始从数量为主转向以质量为主,资金流动从流入为主转向流入和流出并重,吸收外资的方式从新设企业为主转向新设和并购两种方式并重。
五、知识产权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加入WTO前后,我国政府对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几乎所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都进行了修改,使其与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及其他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规则相一致。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从2004年开始,我国政府将每年的4月20日至26日确定为“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在全社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提高广大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
与此同时,我国政府把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执法行动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点。近几年来,各级专利版权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海关、公安和检察机关等通力合作,加强有关这方面的法律的执行力度,尤其是针对涉及到与人民生命健康密切相关的食品和药品的专利侵权行为开展了专项执法行动,取得了良好效果。此外,我国海关已经与欧盟成员国、美国等国家共同签署了关于行政法律执行的多边协助协议。2006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关于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的决定,进一步表明我国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和行动。[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新阶段改革的起点与趋势——2008' 中国改革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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