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司法体制改革继续深化
(一)“大调解”机制正式建立
2007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进入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对案件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对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参照民事调解的原则和程序,尝试推动当事人和解,尝试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格局正在形成。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积极加强与人民法院和公安、信访等部门的配合,将法院、公安、信访等部门受理的适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
“打不起官司”是一些老百姓近年反映强烈的社会难题,“诉讼费高”是其中一个主要原因。而且,现行诉讼费的收取标准由人民法院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各地同类案件诉讼费收取标准不一,乱收费现象严重。2007年4月1日,国务院法制办制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交纳办法》)将取代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1999年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正式实施。《交纳办法》细化了标准,分6个方面降低诉讼费用。新出台的《交纳办法》澄清了以前诉讼费收取中的一些模糊概念,而且逐一细化标准并多方面降低诉讼费用,顺应了民意,受到普遍欢迎。
(三)死刑复核权正式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2006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案草案的规定,死刑案件核准权将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从2007年1月1日起,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体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的原则。死刑核准权收回后,公安部2007年上半年治安形势报告表明,全国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严重暴力犯罪,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案件的发案率分别下降9.1%、2.9%、7.9%、27.2%、14.5%、9.6%,全国社会治安形势总体良好。
(四)刑事和解制度引起广泛讨论
2006年11月,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试行)》出台。2007年年初,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起抢劫致人死亡的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制度。江苏省无锡市公、检、法、司四机关联合出台的《关于刑事和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于2007年4月1日起实施。从2007年9月1日起,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开始实施《办理轻微刑事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的规定(试行)》。2007年9月1日起,云南省昆明市检察机关也根据《昆明市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的规定》开始对轻微刑事犯罪案件试行刑事和解制度。有关刑事和解制度的实践和讨论越来越多,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对一些检察机关刑事和解实践进行调研,将总结各地的经验对刑事和解实践进一步加以规范。[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新阶段改革的起点与趋势——2008' 中国改革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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