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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发展现状:立法工作取得重大进展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om.cn  2008 年 0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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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立法取得重大进展

(一)民主立法是主要工作思路

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内在要求,也是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矢志不渝的追求目标。回首2007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活动,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立法机关在解决立法中的重大问题和不同看法时的清晰思路:采取积极慎重的态度,需要调研的深入调研,需要协商的耐心协商,需要论证的充分论证,认真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在各方面基本取得共识、条件成熟后再提请表决,使制定的法律更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经得起历史检验。

继公布物权法草案、劳动合同法草案、就业促进法草案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坚持民主立法的方式。在2007年,不难发现有诸多关于民主立法的例子。2007年9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文公布《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广泛征求意见。仅涉及一条内容的《道路交通法修正案(草案)》经由法工委连续召开四次座谈会,分别听取部分法学专家、有关部门、部分司机和部分社区居民的意见,多次审议后始予以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8月开始审议的《循环经济法(草案)》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共六个部门共同起草完成,不再像以前一样仅由一个机关甚至其中的一个部门独立起草法律草案。此外,国务院在修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时广泛征求意见,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2007年立法工作取得丰硕成果

在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任期的最后一年,为如期实现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立法目标,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7年年度立法计划中即提出,在2007年要继续坚持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着力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的立法,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的立法,集中力量把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基本法律制定好、修改好。在本届任期最后一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或修订20部法律。

2007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物权法》、《企业所得税法》;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劳动合同法》并修改《个人所得税法》;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反垄断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就业促进法》,修改《动物防疫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城乡规划法》、修改《民诉诉讼法》、《律师法》和《节约能源法》;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禁毒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修订《科学技术进步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境卫生检疫法》、《文物保护法》、《个人所得税法》。此外,《循环经济法(草案)》、《社会保险法(草案)》、《国有资产法(草案)》等也如期提请审议。与此同时,在2007年,国务院颁布或修订行政法规近30件,具有部门规章立法权的主体颁布或修订部门规章近200件。

2007年的立法不仅数量多、质量高,而且对我们的生活影响重大、对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意义重大。比如,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的《物权法》属于基本财产制度方面的立法,对物的归属和利用、国有资产的保护、物业小区的管理等都作了系统的规定;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则给予了劳动者非常及时有效的保护,改变了我国相对较低水平劳工保护水平;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反垄断法》则属于经济法中“经济宪法”,对进一步形成良好的竞争秩序、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竞争秩序具有重大的意义;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城乡规划法》将城乡视为一个整体,对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从简化劳动争议程序、免除劳动争议仲裁费将更大程度便利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维护其合法权益。此外,在12月审议的《循环经济法(草案)》、《社会保险法(草案)》、《国有资产法(草案)》三部法案在其通过后将对最终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20多年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从1979年到2007年10月底,除宪法和4个宪法修正案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法律220余件;国务院制定了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近700件;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49个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7000余件;国务院各部门和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49个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了25000多件规章。现在,以宪法为核心,由宪法类、民商法类、刑法类、行政法类、经济法类、社会法类、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类等部门法组成,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不同层次法律规范为载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已经形成,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方面已基本做到有法可依。在此基础上,2007年10月1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三、 反腐倡廉风暴愈刮愈猛

回首2007年的反腐倡廉工作,可以用几个“继续”来概括:继续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各项旨在治本的法律、法规、政策相继出台;继续以更坚决的态度、更有力的措施、更扎实的工作,加强大案要案查处,又一批腐败分子落入法网;继续以解决人民群众最直接、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反腐重点,药品生产流通、安全生产、房地产、教育等与民生息息相关的领域,腐败现象得到初步遏制;继续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正在逐渐建立。

(一)反腐倡廉制度逐步完善

1.国家法律方面。

(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2007年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的第一年,该法具体规定了各级人大常委会对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的监督重点、监督方式、监督途径、监督情况等;既有监督权力的规定,又有监督程序的规定,较好地明确了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

(2)《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该《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二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和重点内容;三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四是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监督、检查、落实的要求。这部重要的行政法规的出台,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确保行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于2007年4月4日由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是行政纪律惩戒工作的一部基础性、实用性都很强的行政法规,明确了处分的依据和处分的设定以及处分的原则,规定了处分的种类和期限、处分的法律后果,规定了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等行为及相应的处分种类和幅度。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行政处分工作的行政法规。条例明对进一步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促进行政机关公务员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将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此外,其他一些基本法律颁布和实施也为反腐倡廉工作提供了保障。例如,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反洗钱法,对贪官资金外流规定了十分有力的防范措施。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物权法》,从物的归属与利用的角度表明了腐败行为侵犯公私物权的不正当性。2007年8月30日通过的《反垄断法》,对于滥用行政权力制造垄断的行为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法》不仅为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遏制垄断性腐败,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锻造了法律利器。

2.司法解释方面。

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被人们称为“十条意见”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这是继中央纪委印发《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之后,“两高”为依法惩治受贿犯罪活动、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十条意见”为惩治新型贿赂犯罪提供了明确依据,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经济生活和社会交往划出了清楚的边界,有利于国家工作人员增强自律意识。

3.党风党纪方面。

(1) 《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2007年5月30日,中央纪委发布了《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对党员干部提出了八项严格的禁止性规定,细化了党员干部在经济和社会交往方面的违纪政策界限,并限定规定发布后三十日内主动说清问题的可考虑从宽处理。中央纪委“八项禁令”的出台,为有效查处新形势下权钱交易案件,及时地提供了法规政策依据。

(2)《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7年10月12日,中央纪委发布《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是中央纪委第一次就某一领域的违纪行为如何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出解释,进一步细化了党纪处分条例中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的相关规定,是查处这一领域违犯党纪案件的重要依据。

(3)《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

中共十七大2007年10月21日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充实了反腐倡廉方面的内容,将反腐倡廉方针和惩防腐败体系写进党章。《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在党的建设基本要求中,增写了“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将十六大以来的反腐倡廉经验写进党章,使党章真正成为党风廉政建设的根本准则,有利于深入扎实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二)建立专门的预防腐败机构

2007年9月13日中国国家级预防腐败的专门机构——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直属国务院,监察部部长马馼兼任首任局长。预防腐败局的主要功能定位于干部教育和制度建设研究,同时探索纪检系统的体制改革,加强与国外同类机构的合作和交流,以和中纪委监察部的职能进行区分,不具有办案的权力,但有制定政策的权限。国家预防腐败局是我国第一次设立的国家级专门预防腐败的机构。当天在监察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首任预防腐败局局长马馼讲话指出,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是党中央、国务院科学判断形势,为深入推进预防腐败工作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表明我国反腐败的重心进一步前移。

(三)加大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

2007年,中国检察机关查办的典型案件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受贿、玩忽职守案;安徽省原副省长何闽旭受贿案;上海市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祝均一滥用职权案;上海市宝山区原区长秦裕受贿案;浙江省交通厅原厅长赵詹奇受贿案;山东省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党组书记段义和爆炸、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受贿案;广东省广州市原教育局原副局级巡视员冯柱玩忽职守案等。

2007年6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有公安部、监察部等15个部、署、局参加的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联席会议。向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在工作中经常联系的有关部门通报检察机关开展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的情况,高检院关于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反渎职侵权工作总体部署和相关措施,共商进一步加强联系与配合的问题,听取各部门对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007年12月13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召开中央和国家机关《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征求意见工作部署会。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何勇出席强调,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共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充分运用党在反腐倡廉实践中形成的理论和经验,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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