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障性住房的供应与分配体系还不健全,难以形成退出与回购机制
由于政府不可能无限制建设保障性住房,从长远来看,怎样利用有限资源,做好保障性住房存量流转工作势必会成为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腾退机制是廉租住房制度的重要内容,但在一些城市的廉租住房腾退过程中,已不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拒不腾退,廉租住房的退出机制很难得以实行,造成年度复核流于形式。退出机制的难于执行的根本原因在于,住房保障供应体系还不健全。目前的保障性住房体系,并没有解决“夹心”群体的住房问题,即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又购买不起经济适用房的人群。目前,虽然廉租住房上浮收入线标准的规定要求,但由于缺乏收入诚信系统和有效审核机制,再加上地方政府财力所限,很难大面积实施。而一旦目前正在享受廉租政策家庭的收入超过廉租标准,因缺乏从廉租住房到经济适用房的过渡住房产品,势必造成这部分家庭不愿退出或不能退出。
五、缺乏住房保障的基础条件,住房保障供给予与实际需求错配
由于住房档案和收入信息系统不健全,目前在住房保障制度实施过程中,无论是补“砖头”还是补“人头”,都面临无法准确界定住房保障对象的尴尬境地,从而出现保障供给与实际保障对象错配的问题。如一些地方虽然制定有廉租住房准入标准,但由于无法真正掌握收入和住房状况,无法准确审核保障对象的实际收入,造成了保障供给与保障对象存在一定程度的错配,影响了保障政策的有效性。住房档案和收入信息系统不健全,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重视、投入不够的原因。目前基本上还没有建立住房档案和收入档案,或即在某一时期建立也没有实施动态管理,导致住房保障政策制定缺乏必要的客观依据。
六、基层管理力量薄弱,人员缺乏,难以适应工作需要
香港只有600多万人口,但房屋署的工作人员最多时达一万人。全国5亿多的城镇人口,从事住房保障工作的人员仅3000人,其中专职人员仅有1000多人。如北京市虽然在住房保障工作中,初步搭建了市、区、街(乡镇)三级审核的架构,但基层管理力量薄弱,尤其是街道一级住房保障职能不明确,没有独立的部门对保障性住房进行政策宣传、入户调查、审核公示等基础性工作进行管理,尤其是廉租住房制度,其主要工作在于加强后期管理,如后期动态监管、定期审核、物业管理等工作人员缺乏,影响了廉租住房工作的推进。[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新阶段改革的起点与趋势——2008' 中国改革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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