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后勤部日前发布《军队公寓住房管理规定》,对军队公寓住房建设、分配调整、住用管理、维修管护等各个环节作出规范。
《规定》共7章44条,是军队营区实行划区管理以来,由总部颁发的第一部关于公寓住房管理的法规,是全军公寓住房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
《规定》明确了公寓住房的保障主体为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五级以上士官。考虑到现阶段取消军队职工住房实物分配的条件还不成熟,《规定》将暂不具备购房条件和租住售房区住房有困难的职工,也纳入了保障范围。
按照《规定》的要求,军队公寓住房建设要逐步纳入联勤保障体系,严格控制新建住房。公寓住房建设规模必须按照编制员额确定,兼顾退休、调动和其他人员短期周转用房需求。
《规定》明确了参加住房分配调整人员的条件,对未婚、离异及丧偶等特殊情况人员的住房分配调整,也作出了相应规定。从完善司法凭证的角度出发,《规定》要求住房管理单位必须与住户签订协议,为依法管房、依法清房打下基础。
《规定》对公寓区内集资房置换、两处以上占房、异地调动人员和遗属子女住房安排,以及公寓区内私搭乱建、擅自出租出让等情况,明确了处理办法。《规定》还明确了腾退住房的时限要求,以及办理借房手续时的住房保证金等事项;明确了军队在职人员调动时,调出单位必须出具人员住房情况介绍信,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凭介绍信和住房档案实施保障;明确了单位、住户在住房配套设施设备维修管护上的责任范围,住户必须经过单位批准方可自行装修住房,装修时不得影响房屋结构安全,不得损坏固定设施设备。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公寓住房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规定》自2008年4月2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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