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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民营经济发展的制度环境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om.cn  2007 年 0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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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发展要争取的不是特殊政策倾斜,而是一个平等竞争、建立在规则基础上的、法制的市场经济环境。政策环境对中国民营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民营经济的发展必须充分发挥政府各部门间及政府与社会组织间的合力作用,真正为民营经济创造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

2006年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环境总体有利,中央继续强调鼓励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政策,如“十一五”发展规划、建设创新型国家系列配套政策、建设新农村系列配套政策和宏观经济调控与稳定发展政策等等,这些措施为民营经济保持快速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宏观经济政策环境。从2006年3月的政府工作报告,到12月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报告,中央都在强调要认真落实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为民营经济创造公平竞争的政策、市场和法制环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中央的态度坚定了民营企业的信心,给民营经济发展带来了更大政策动力。

1、企业运行的法制环境分析

(1)涉及市场经济多部重要法律法规的出台及实施使我国企业运行法制环境得到空前改善。2006年对中国法制建设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本年中共有497部法律法规实施,完善市场主体、市场交易、市场监管方面的法律制度建设被高度重视。其中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企业破产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备受社会关注,也为企业运行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1)新《公司法》的实施对市场主体影响深远:一是完善了公司设立和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规定,降低公司设立门槛,扩大股东可以向公司出资的财产范围。二是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的规定,充实股东会、董事会召集和议事程序的规定,增加监事会的职权;增加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规定等。三是健全了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在公司符合分红条件而长期不向股东分红等情况下,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出资,退出公司等。四是增加“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或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规定。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等情况下,该股东即丧失依法享有的仅以其对公司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应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企业破产法》的制定标志着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建立。近年来,中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国有企业的改革力度正在加大,企业的重组、联合、并购渐多,破产案件也越来越多。市场经济的法则决定企业必然有生就有死。此前,一些债台高筑的企业因为一些特殊问题的处理无法可依而难以进入破产程序,从而加剧了社会财富的流失及社会关系的不稳定性。新企业破产法也对金融机构破产做出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现资不抵债等破产情形时,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2006年全国人大进行审议的《反垄断法》对破除垄断具有特殊意义: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特别是《反垄断法》立法进程的加快,我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将更加完备。市场竞争参与者将得到公平竞争、有序经营的良好环境。尽管这部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重要法律制度将对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产生深远影响,但有关该法中“行政垄断”章节的最终去留问题仍然成为人们对这部期望值很高的法律的实际意义判定的重要砝码。

(4)为了进一步完善税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此次企业所得税改革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建立了各类企业统一适用的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5)除此之外,2006年颁布或实施的尚有多部法律法规与经济生活有关,如《证券法》、《审计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都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的完善及企业深化改革。

2、民营经济的政策环境分析

(1)“非公经济36条”的实施情况评析

2005年2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是国务院落实党的十五大特别是十六大以来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一系列大政方针的纲领性文件,是共和国成立56年来第一次以中央政府的名义发布的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性文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非公经济36条” 目的是进一步消除制约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重点解决市场准入和财税金融支持两大难题,不仅为非公经济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而且为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机制、广泛化解经济快速增长时期面临的各种不平衡等问题,为确保中国经济可持续增长、构建和谐社会奠定了坚实的基石。

为了配合落实“非公经济36条”,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牵头起草了涉及56个相关部门和机构的《贯彻落实<若干意见>重要举措分工方案》,国家职能部门和机构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措施,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出台了贯彻落实“非公经济36条”的实施意见。截至2005年12月份,国务院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贯彻落实“非公经济36条”的具体措施和配套办法17件。这些文件主要包括:2005年3月21日,国家工商总局下发《关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通知》;4月13日,国务院下发《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4月18日,国务院减负办下发《关于治理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通知》;6月15日,国防科工委颁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7月28日,银监会下发的《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8月15日,民航总局出台了《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9月20日,商务部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下发了《关于实行出口信用保险专项优惠措施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通知》;9月26日,商务部出台了《商务部关于促进中小流通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10月18日,文化部出台的《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的意见》;等等。

2006年是狠抓《中小企业促进法》和“非公经济36条”贯彻落实的一年,各地区、各部门高度重视“非公经济36条”的贯彻落实工作。国务院已经责成国家发改委联合65个部门,定期协调一些问题,积极争取更多配套政策出台,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2006年年初,国家发改委与国务院法制办联合下发《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公布;国家发展改革委起草了《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截止到2006年年底,在市场准入、金融财税、公共服务、改进政府监管、营造舆论等方面出台了24个配套文件,废除了2000多个收费项目,还有一部分配套措施正在研究制定中;全国31个省区市制定“非公经济36条”实施意见21件,出台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规或政策文件200多件,其中,地方性法规30多件,22个省市设立有“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或“部门联席会议”。

鉴于许多地区已经认识到其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一个基本原因是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落后,因此,不少地区在制定实施意见时,不仅注意认真和全面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精神,还强调结合本地需要在具体措施上要有新的举措、新的突破。如在指导思想上,河北省明确提出:“坚持思想上放心放胆、工作中放手放开、政策上放宽放活的方针,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坚决冲破一切阻碍民营经济发展的思想障碍,坚决革除一切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体制弊端,坚决摒弃一切束缚民营经济发展的做法规定。”在发展目标上,湖北省提出“经过5年左右的努力,使非公有制经济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60%以上。”重庆市则在制定“十一五”总体规划的同时,制定了非公有制经济“十一五”发展专项规划。在行业准入上,天津市的81条实施意见中就有19条涉及行业准入,不仅突破大,而且操作性较强。在税收政策上,青海省提出了四大类十七项措施,其中之一是对新办的生产流通企业,“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5年”,基础产业企业“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5年”。在财产保护上,四川省明确要求“对非法改变非公有制企业财产权属关系的依法予以纠正。建立和完善保护非公有资本和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法规、规章体系。”“严禁对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检查、乱代理、乱指定。”

全国工商联自始至终是“非公经济36条”的制定参与者和落实推动者。“非公经济36条”出台后,全国工商联及各地工商联积极组织协助政府部门,在推动“非公经济36条”贯彻落实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全国工商联对“非公经济36条”的实施情况,多次进行了调研。全国工商联提供的材料显示,“非公经济36条”颁布以后,各省市的工商联都在积极宣传和组织学习;包括天津、北京、辽宁、江苏、浙江等地的工商联还主动参与当地政府贯彻落实“非公经济36条”的起草工作中去,提出了大量建议和意见;此外,江西、河北、西藏和青海等省市、自治区工商联还善于通过与媒体的配合,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从而大力宣传“非公经济36条”。

总体上看,“非公经济36条”的贯彻落实取得了重要进展,许多政府部门和绝大部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发的贯彻“非公经济36条”的实施意见,对非公经济的发展有所推动。经过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民营经济保持了持续健康的发展势头。根据2006年年初全国工商联对1000多名民营企业家和工商联领导的问卷调查,绝大多数民营企业对于“非公经济36条”的贯彻情况还是满意的,对政府部门、地方政府落实情况的满意率(包括非常满意和满意)分别为67.1%、61.9%。

但是,与广大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需要相比,进展还不够快,力度还不够大,社会上还不够满意。有的民营企业家对准入政策执行情况评价为:“上面放,下面望,中间是道顶门杠。”所谓“中间”,指的就是一些实权部门。比如,全国政协委员、四通集团董事长段永基认为:“非公经济36条”公布后,许多部委等行业主管部门积极行动、制定贯彻落实的细则,其中尤以国防科工委、总装备部积极主动、有力度,但也有少数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细则与“非公经济36条”的总精神完全是南辕北辙、背道而驰的。一些部门决策往往反映的是部门及与部门关系紧密的垄断集团的利益,他们往往是先部门、后国家,重部门、轻国家,甚至为部门利益而不惜牺牲、损害国家利益[4]。

因此,为了保证政令的一致性、严肃性,一些民营企业人士提出,由国务院指定超脱部门利益的综合部门,组成审阅机构,对各业务主管部门制定落实“非公经济36条”的细则进行独立的审阅修订,最后报国务院审批后颁布实行。具体来说,建议由国家发改委、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和全国工商联组成这个独立审阅机构、建立听证制度,排除部门利益可能的影响,对落实“非公经济36条”的工作定会有很大帮助。

(2)政府扩大市场准入的措施

2006年,在中央强调鼓励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方针政策的推动下,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推出了鼓励非公有制资本进入相关行业领域的措施,有关部门还改进了民营资本进入军工、石油石化领域的政策。

2006年2月,《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鼓励社会资金特别是大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并购、参股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装备制造企业的改革和不良资产的处置。对在重大技术装备制造领域具有关键作用的装备制造骨干企业,要在保证国家控制能力和主导权的基础上,支持其进行跨行业、跨区域、跨所有制的重组。

建设部、铁道部决定,在2004年底开放铁路建设市场的基础上,对铁路建设市场的设计、施工、监理业务范围继续开放。铁道部出台“十一五”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核心内容是要大力吸引地方政府和境内外各类社会资金直接投资铁路建设。铁道部将面向全社会推出一系列新的融资项目,铁道部就铁路建设运营、客货运、铁路装备制造、多元化经营等领域放宽市场准入提出了具体意见。到2005年底,已运营的既有合资铁路公司26个,总资产达到1138亿元,运营里程达到8777公里。铁道部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完成《铁路建设条例(草案)》、《铁路旅客运输条例》和《铁路货物运输条例》起草工作,争取尽快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为推进铁路投融资改革提供法制保障。国家民航总局对非公有资本在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民用机场、空管系统、民航相关项目领域的市场准入等做出了明确规定。截至2005年末,国家民航总局批准了7家营运或筹办的民营航空公司,投入运营的3家民营航空公司已有7架飞机,经营16条国内航线。

2006年12月4日,商务部发布《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对外开放国内原油、成品油批发经营权,办法将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两个办法既兑现了加入WTO时的承诺——中国在2006年12月11日之前对外资全面开放原油、成品油市场,也放宽了对民营企业进入原油、成品油批发市场的限制——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企业就能够申请经营许可资格。而先前以石油为代表的传统的垄断行业对民营资本和企业来说犹如一道透明的“玻璃门”,民营企业看得见但却无法进入。此次两个《办法》的出台意味着,原来严格限制民营企业进入的石油等垄断行业,已经开启了一道门缝。

中宣部、文化部等单位就引导和规范非公有制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逐步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做出了新的规定。目前的传媒文化产业中,民营包括民营独立经营权的和外资包括国有合资的,已经占到整个市场近80%的份额。2005年,国务院下发《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文化部出台《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的意见》,文化部、财政部、人事部、税务总局联合颁布《关于鼓励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意见》。随着2006年《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出台,文化产业领域的民营经济将迎来更多的机会。

国家发改委近期拟抓紧出台的文件包括《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油气等矿产资源领域的资质条件与准入相关规定》,以及《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军工领域的若干规定》等。

地方政府也在继续出台市场准入措施。比如,非公经济发达的浙江虽然直到2006年初才颁布《实施意见》,却为“非公经济36条”提供了更完善更快速的“落实平台”。《实施意见》作为浙江省政府2006年“1号文件”,充分体现了“非禁即入”的姿态,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入的行业和领域,非公有资本都可以进入,不仅是电力、铁路、加油站等,甚至市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都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平等参与竞争,从而为浙江的民营经济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2006年民营经济在垄断行业取得了一些突破。2006年8月23日,《南方日报》报道了国有罗定铁路产权的成功转让。这是我国民营企业首次全资收购国有铁路公司的100%股权,意味着我国首条民营资本绝对控股的铁路诞生,铁路向民营资本开放程度进一步加大。此次罗定铁路“创举”式的100%股权转让,为我国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闯出了一条新路。在铁路这个高度垄断的行业中,通过此次改革将有利于实现国家、地方、民营企业三者利益的平衡,对于推动国内铁路体制改革取得实质性的进步具有重大的影响。2006年12月9日,新华网发布消息,上海组建了一家民营飞机装备制造企业——上海上飞飞机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简称上飞)。上海上飞飞机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由上海飞机机械设备厂改制而来,控股方为民营企业上海中航航空工业民品工具有限公司。在国有企业“一统天下”的飞机装备制造领域,首次出现了民营企业的“身影”。

(3)财税金融部门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支持

2006年,财政部门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财政部表示,“十一五”期间,财政将着力营造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建立激励中小企业发展的体制、机制。财政部将考虑对小型微利企业给予必要的税收优惠;加大对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支持;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在政府采购中确定一定的比例,保证中小企业获得政府订单。目前,国家已经增设了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等政策性资金并将进一步加强,其着眼点更多地放到有利于降低中小企业创业与创新的风险上来,重点支持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中小企业,支持技术开发初期的原始创新。

2006年7月,财政部、发改委出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等。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无偿资助的额度一般在200万元以内;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200万元。公共财政的重点支持给中小企业的发展奠定了更加坚强的后盾支持,将有助于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在财政部推动下,“十五”期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各类支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85亿元。2006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扶持了近千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企业。利用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2亿元专项资金,共支持321户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项目,带动了约76亿元的社会投资[7]。目前,全国省级(含计划单列市)财政中设有中小企业、民营经济专项资金的已达33个,近年来,出租参股设立了中小企业服务机构966个、担保机构809个、创业投资企业60个。2005年安排支持资金25亿元,2006年达30亿元[8]。2007年,江苏省财政将安排2亿元民营企业担保基金。

2006年,就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些税收政策。调高了针对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的5000元以上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7月1日开始,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税费用扣除标准,由原来800元提高到1600元。

2006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提出要进一步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对象范围;要进一步发挥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带动就业的作用,推进建立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的联动机制等。2006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改进和加强农民工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农民工和农村适龄青年在就业有保障、国家认证的教育培训机构接受一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的,金融机构可向其提供商业性助学贷款服务。进一步加大对符合信贷条件的乡镇企业、县域经济、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信贷支持,发挥其辐射拉动作用,扩大农民工就业市场容量,鼓励和支持农民工就地就近转移就业。2006年12月,中国银监会制定发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若干意见》,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适度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降低准入门槛,允许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这个文件的落实,有助于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农民贷款难、民营经济贷款难的问题,促进民营经济过剩的产业资本进入金融资本同进入我国的外国金融资本竞争。

银监会表示,未来重点是放在改善小企业服务的长远机制建设和制度建设上来,银监会通过按《贷款指导意见》,鼓励和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尽快建立科学的风险的定价机制、贷款的成本收益单独核算机制、对小企业成本贷款的有效机制、贷款的高效审批机制、专业的培训机制、良好的贷款违约的通报机制等“六项机制”,完善对小企业贷款的问责机制,改进贷款的分类制度,改善贷款分类制度上的小企业核销制度,最终建立一个银行小企业贷款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同时更好地对小企业贷款进行管理。银监会将鼓励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延伸金融服务的领域,允许民间资本、外资等参股,规范民间借贷。农行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加快股份制改造进程。农村信用社将力争在5至10年内办成现代农村金融企业。

2006年,金融部门努力缓解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瓶颈,大力推动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取得积极进展。截止2006年10月底,主要银行金融机构(三家政策银行、三家国有商业银行、13家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小企业贷款余额2.68万亿元,比年初净增2057亿元,授信总额比当年增加5070亿元,授信中小企业485万户,比年初增加1.7万户;全国已设立各类中小企业担保机构2914家,累计为26万家中小企业提供了担保服务,担保总额4674亿元。积极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服务体系建设,2003年国家开发银行与国家发展改革委选择了重庆、长春、烟台、太原等六省市作为中小企业贷款试点后,逐步向全国推开。目前已累计发放中小企业贷款261亿元,在全国254个地区建立了中小企业贷款平台和组织机构,覆盖的区县数达756个,其中,建设贷款平台294个,担保平台264个,信用促进会等群众组织190个,累计创造就业岗位50万个。发放了54.6亿元软贷款用于注资担保机构,支持了159家担保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还与建设银行、渣打银行等商业银行合作,加大对成长型中小企业贷款支持力度。

证监会进一步加大市场化改革进程,为非公有制经济平等利用资本市场创造条件和机会。证监会就适应股份制改革全流通市场需要,在企业并购方面按照《证券法》的规范,颁布了一系列具体的规章制度,为非公有制平等的利用资本市场更好地提供机会和条件。今后,将加快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体系,拓宽非公有制经济进入资本市场的渠道;完善市场功能,提供更多的产品和工具为非公有制利用资本市场创造更好的条件,包括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资产证券化等;简化程序、降低门槛,加强监管,提高市场的效率,更好地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截至2005年12月底,在境外发行股票上市的境内企业119家,其中包括35家非公有制企业。目前,已有38家非公有制企业在中小企业板块发行和上市,合计融资96亿元,占中小企业板家数和总融资额的比例分别为76%和80%。

(4)政府建设公平的竞争环境、改进监管的措施

经过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正在逐步改善。除了“非公经济36条”配套措施以外,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实施以及一些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也大大改善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环境。2005年10月修订、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力地促进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如修订后的《公司法》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允许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两年内分期缴清出资,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人民币3万元;将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1000万元下调为500万元;允许非公有制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修订后的《证券法》降低了公开上市的股本要求,从原来的不少于5000万股变更为不少于3000万股,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留出了空间。2006年8月修订、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合伙企业法》增加了有限合伙制度和有限责任合伙制度。这对于引导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在风险投资领域的发展、拓宽非公有制经济的投资渠道具有重要意义。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促进了各类市场主体发展的法制环境的形成和完善。

政府部门转变观念,改进监管。比如,国家发改委等部门积极履行推动发展和深化改革的职责,在编制发展规划、拟定改革方案、制定经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等各项工作中,都注意体现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要求,注意从过去单纯地为国有经济服务,转向公平地为各种所有制企业提供服务。

2006年初,国家发改委与国务院法制办联合下发《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清理的重点是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在市场准入、财税金融支持、社会服务、权益保护和政府监管等方面与“非公经济36条”不一致的规定,清理范围包括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商务部、证监会等部门以及贵州、浙江、甘肃等省区已经反馈了清理结果。甘肃省废止了1980年以来下发的94件对非公经济具有限制性的省级文件;浙江省在开展清理限制非公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同时,还专门在省级政府网站上征求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国家发改委副主任欧新黔在厦门举行的2006中国非公经济论坛上作书面发言时表示: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工作将于2006年底到2007年上半年完成。

近年来,工商总局积极参与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创新监管的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在简化改革和规范登记管理制度方面推出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实现了当场登记,开辟了绿色通道,改革了审批制度,推行了委托登记,降低了准入门槛等。例如,2007年1月1日起,天津市工商局将停止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同时规定进一步清理各种违反收支规定的行政收费和罚没项目,并规范、控制各类检查、检测、检验,统一收费标准。

2006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修订《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重新明确界定了适用范围、增加了“定额公示”程序、实行了简易申报、进一步明确了定期定额户通过银行划缴税款所涉及问题的处理办法、对定额差异的报缴税款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对简并征期的有关问题作了规定。修订后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行。

政府积极实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要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国务院也列入了2006年工作要点。2006年9月,国务院召开了全国中小企业工作座谈会,曾培炎副总理发表了重要讲话。政府将通过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力争用五年的时间,使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环境明显改善,布局结构相对合理,管理和技术水平显著提高,自主创新和市场竞争力增强,安全生产、产品和服务质量明显改进,节能降耗和污染治理取得重要进展,就业规模继续扩大。2006年12月11日,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在北京成立。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出席成立大会并讲话。他强调,要加快结构调整,改善发展环境,全面提高中小企业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完善中介组织,发挥服务功能,努力把协会办成受欢迎的中小企业之家。随着我国政府职能的逐渐转变,由国家发改委主管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将承接并保证做好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等有关司局逐步转移出来的部分社会服务职能。

科技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民营科技企业创新创业的支撑力度:国家主要科技机构更多地吸纳包括民营科技企业在内的广大企业的积极参与;促进更多的科技资源和成果向民营科技企业转移,鼓励大学科研机构的科学人员以多种形式创办民营科技企业,用现有的民营科技企业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加大促进民营科技企业技术创新支持,国务院已经发展的从财税、金融、政府采购、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十多个方面提出了配套政策和99条实施细则,很多是支持中小型企业的创新而提出的;充分利用国际科技或合作渠道,为民营科技企业引进国际技术体提供方便,为企业走出去在海外建立研发机构、生产基地和产品出口提供服务、牵线搭桥。

政府部门积极为民营经济“走出去”创造条件。在中国企业高呼“走出去”的时候,2006年8月,中共中央统战部副部长、全国工商联第一副主席、中非民间商会会长胡德平率28位中国民营企业家赴非洲考察,代表团受到了当地的热烈欢迎。2006年11月初,在北京举行的中非峰会更进一步推动了企业家去非洲投资的热情。

政府部门积极营造舆论环境。为进一步贯彻“非公经济36条”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有关部门组织了多次座谈会、论坛和大型研讨会。2006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全国工商联联合召开了“非公经济36条”颁布一周年座谈会。10月28日,“中国(重庆)民营经济发展战略论坛”开幕。由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的2006年中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论坛于11月2日至3日在厦门举行。11月18日,由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国家发改委、全国工商联共同主办、为期两天的“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论坛”在南京闭幕。这是自“非公经济36条”颁布以来,有关非公经济的规格最高的一次论坛,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出席,并做了重要讲话。2007年1月31日,全国工商联举行2006年度中国民营经济发展形势分析会。

2006年12月20日,由统战部、国家发改委、人事部、工商总局和全国工商联共同举办的第二届全国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表彰大会在北京举行。朱国平、谢子龙、崔太平等99名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获得“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荣誉称号。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央统战部部长刘延东在会上发表题为《自觉承担起建设者的光荣使命》的讲话。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工商联主席黄孟复宣读了表彰决定。王建沂代表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宣读了《坚持“两个健康”,投身“四个建设”,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贡献力量》倡议书。在新的历史发展阶段,一批新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成长起来,形成了新的社会阶层,在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正确指引下,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下,他们以创造性的劳动和扎实有效的工作,做出了自己突出的贡献,成为提升我国经济实力的重要力量、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有生力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的积极力量。

(5)政府要求企业改进农民工待遇和倡导企业社会责任的措施

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影响了民营企业的发展,政府在改善民营经济外部环境的同时,通过各种途径帮助和引导它们提高自身素质,提高民营企业诚信度和守法水平,增强民营企业主的社会责任感,为和谐社会做贡献。

党和政府出台了进一步落实提高农民工收入的政策。2006年2月,党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首次提出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建立工资保障金等制度,切实解决务工农民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3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4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表示,三年内实现各类企业与劳动者普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实施“平安计划”;完善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全面落实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高一次的规定,制定并发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些地方政府制定了提高农民工收入的措施。2006年2月,广东省总工会等11家单位联合制定出台广东省《关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和支付机制,使农民工工资水平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而提高;2006年9月,青岛市建管局专门下发了“涨薪令”,在青岛打工的建筑农民工,日工资将提高5元钱;为了缓解供需矛盾,正确引导调控建筑市场人工工资单价,规范建筑市场计价行为,确保奥运场馆及配套设施等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从2007年2月1日起北京市对建设工程人工工资进行了调整。

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进一步规范和强调了公司的社会责任,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修订后的《公司法》,按照建立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信用制度的内在要求,进一步强调和明确了公司的社会责任,确定了有关人员的诚信准则,有效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进一步强调要建立劳动合同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等规定,而这必将能够更为有效地保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缓和目前一些地方相对紧张的劳资关系。2006年9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鼓励上市公司根据该指引建立相应的社会责任制度,并倡导上市公司将自我评估的社会责任报告与年报同时对外披露。《指引》明确上市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纪守法、遵守商业道德,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上市公司被要求应当承担起职工权益保护、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供应商、客户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社区关系和社会公益保护等多方面的责任。

2006年民营企业对社会公益事业贡献日益增大。据统战部和全国工商联最近的抽样调查显示,约有84%的私营业主曾有过捐赠行为。以中国光彩事业为例,据统计,到2006年6月,由民营企业参加的光彩事业累计投资项目达15429个,比2005年同期增加1885个;累计到位资金1247亿元,比2005年同期增长178亿元;累计安置就业人员479万人,比2005年同期增加179万人;累计帮助脱贫769.8万人,比2005年同期增加221万人;累计捐赠财物金额为170亿元,比2005年同期增加近40亿元。 【摘自中国(海南)改革研究院《2007中国改革评估报告》】【撰稿人:常修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宏观经济研究院教授;唐海滨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研究室原主任】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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