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房地产市场和土地出让的调节
(1)调整了个人住房转手交易营业税政策
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74号),规定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2003年8月《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下发后,我国房地产业迎来了蓬勃快速发展的时期,在银行贷款的支持下,房地产开发和销售迅速升温,房价迅速攀升。为抑制价格上涨,2004年宏观调控部门开始收紧信贷和土地两个闸门,并且实行了土地一级市场供给“招牌挂”制度。由于财政管理体制不够完善,土地出让收入有相当一部分没有纳入财政预算,从而促使地方政府通过增加供给土地来获取土地出让收入。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国务院2005年3月26日下发了《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在此背景下,国家税务总局等下发通知,规定从2005年6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我国自2003年以来出现的房价过快上涨是多种因素和多种动因共同驱动的结果。自2003年以来房地产宏观调控的实践表明,单单依靠行政手段把紧土地和信贷两个“闸门”的直接的调控手段来抑制房价过快上涨收效不够明显,在行政调控政出多门、土地出让收入管理不完善的情况下难于收到显著效果,甚至会出现反向调解。在直接调控手段的基础上,还必须要依靠价格和税收的间接调控作用来对房地产价值增值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的调节。
2006年5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六项措施后,对房地产市场的调节出现了可喜的新局面,价格和税收两个主要的间接调控手段成为了政策的重点。在价格调控方面,提高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标准,从存量和增量两个方面提高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和地方政府供给土地的成本;在税收调节方面,通过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来调节房产转让环节的收益。
(2)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我国自1988年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土地需求的不断增加,土地价格不断攀升,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近20年来一直未做调整。由于税额低,这一税种在组织财政收入和加强宏观调控方面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也限制了地方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及时调整税额标准的空间。
2006年12月31日新修订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按照1988年以来的价格水平上涨程度对征收标准进行了同步调高,既满足了房地产宏观调控的需要,有不会带来新的价格上涨压力。
(3)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
2006年11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三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为切实保护耕地,确保粮食安全,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新批准新增建设用地的新增费征收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倍。采取这一措施,将增加地方政府新增建设用地的成本,有利于抑制固定资产投资的过度扩张,从而达到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目的。
由于新增费在土地出让收入中仅占不足10%的比例,因此,从总体来看,对当前房地产市场的影响不会太大,不会促进房价的提高。
为更加有效地抑制房价过快上涨,在适当的时机应提高征地补偿费,地方分成部分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一律全额缴入省级国库。
(4)完善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和廉租房制度
2006年9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加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管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
2007年结合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府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防止赋予的单位提高缴存标准。同时,将进一步加强对住房公基金的财政监管,防止利用基金对外投资,严格限制基金用途,确保基金用于个人住房贷款。
2.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和促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财税政策
(1)调整了消费税的税目税率
2006年4月1日起,对消费税的税目和税率进行了1994年以来最大规模的调整,强化了消费税对节约资源、环境保护、合理引导消费和间接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这次调整按照有保有压的原则将高尔夫球等超前奢侈型消费、木地板等耗费森林资源的产品、汽油等与高档消费相关联的产品列入应税消费品的范围;对利用旧轮胎翻新轮胎、低排气量的小汽车实行低税率;对可再生能源生物柴油、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护肤护发品免征消费税。
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制定的现阶段税制改革指导方针,在总体上降低税负、加强征管的同时,根据稳健的财政政策的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将有选择地提高部分税种的税负。在加快转型时期政府收支矛盾日益尖锐、增税受到政治压力的情况下,合理调整消费税是增加税收收入的重要途径。
今后,我国的消费税改革将进一步体现节约、环保、抑制过度消费的理念,在引导科学合理的消费结构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2)调整了资源税政策
2006年,调整了资源税政策,推动了有效利用自然资源,增加了地方财政收入。
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基础是稀缺资源的节约。我国目前的资源税是1994年制定的,在税制要素设计上规定按照资源开采并销售的数量和单位税额征收。按照从量定额征收,会产生累退性,促使地方政府通过增加产量来增加财政收入。同时,按照资源开采并销售的数量征税,企业则偏重于核算开采和销售资源的数量,不利于企业实现对资源的集约开采,导致资源的滥用和浪费。
在向节约型社会过渡的过程中,实现资源产品的价格反映资源产品的稀缺性、反映环境损害成本、反映环境治理成本是必然的趋势。面对2006年我国单位GDP能耗增加的严峻现实,调整资源税政策、改革计税方式、提高资源产品税率成为了十分迫切的任务。
对资源性生产资料征税要十分慎重,不能因征税引起产品价格的连锁上涨。因此,“十一五”期间,资源税政策和价格的调整将稳步进行,分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应在适度提高现行税负的基础上先行实施从价定率,并根据企业的资源占有量征收资源使用费,通过税费结合促进企业合理规划合理开采。第二阶段,根据资源的稀缺程度和节能降耗的要求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逐步提高资源税税率和资源使用费。
(3)调整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2006年提高了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重大技术装备、部分IT产品和生物医药产品以及部分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出口的高科技产品等,出口退税率由13%提高到17%;部分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出口退税率由5%或11%提高到13%(财税[2006]139号)。
2003年下半年以来,为了转变外贸增长方式、减缓外汇占款对价格上涨的压力,我国普遍调低了出口退税率,平均出口退税率处于1994年以来的最低水平。在此背景下,为鼓励符合政策导向的产品出口2006年大幅度提高了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充分体现了稳健的财政政策既积极又审慎的原则。在WTO框架下,出口退税是绿箱政策,并且出口产品实行增值税零税率已成为国际惯例。当前,世界国际贸易格局呈多极化发展,我国与主要贸易伙伴的贸易摩擦有增加的趋势。积极运用出口退税政策既可以实现国内结构调整政策,又能够缓解人民币汇率升值的压力,2007年我国出口退税率在总体较低的条件下,根据国内外经济贸易形势的变化,仍然会保持适度的灵活,有升有降。
(4)调整部分产品进出口关税政策
2006年,对部分高污染、高耗能和资源性商品加征出口关税,控制“两高一资”商品出口;同时对部分短缺性、资源性商品降低进口关税,促进相关产品的进口,调整外贸进出口结构,促进转变外贸增长方式。
2003年我国组建了全国财政关税系统,把关税纳入到了财政政策的范围。按照入世承诺,我国的平均关税水平已从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时的15.3%降至2005年的9.9%。从2007年1月1日起,我国将继续按照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关税减让承诺,进一步降低鲜草莓等44个税目的进口关税。
今后,关税将充分发挥灵活多样的税率结构优势,在我国开放经济条件下的财政政策框架内发挥更加积极的调节作用,更好地促进国内经济和国际经济的和谐。
(5)初步实施了有利于节能和开发新能源的财税政策
2006年,初步研究实施了有利于节能和开发新能源的财税政策,根据石油价格高企的新形势,提出了发展石油替代能源的政策建议,制定了支持生物能源等扶持政策,初步建立了发展替代能源的财税政策体系。同时积极推进石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开征石油特别收益金,提高了我国石油安全的保障能力。
新经济是以节能和开发新能源为特征的经济。节能和开发新能源涉及基础科学研究和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重大公益性技术开发,需要公共财政给与大力扶持。同时,节能和开发新能源事关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应当由公共财政予以保障。目前,能源安全已成为我国政府高度关注、优先考虑的战略性问题。在世界传统化石能源濒临枯竭,新能源开发方兴未艾的形势下,抓住了节能和开发新能源的先机,就赢得了21世界发展的主动权。因此,公共财政对节能和开发新能源应当给与最大可能的投入。
随着2006年《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替代能源、生物能源的开发正在在我国蓬勃兴起,将为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公共财政引导、促机和扶持节能和新能源的政策也将会更加丰富和完善。在即将出台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对节能和环保也将对节能和开发新能源给与体现。
在我国未来的节能和环保财税政策中,要注重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研发阶段技术开发采用适当的激励政策和政策组合。在技术的研发和示范阶段主要运用预算和国债政策;在技术降低成本和大规模推广阶段则主要运用贴息、税收优惠和政府采购政策。同时,要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节能和新能源开发中的活力,积极整合私人部门和国外部门的资源用于我国的节能和新能源开发,注重引进技术成果的转化和深度开发。
2006年3月25日,财政部下的《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对于调节垄断部门超额利润和实现国家公共产权收益具有重大意义,开创了全面加强公共产权非税收入管理的新局面。为有力规范公共产权非税收入管理,我国应尽快完善保护国家公共产权的法律。
(6)制定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006年政府采购预计会达到3000亿元,占政府财政支出的10%。《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制定将促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开化和透明化。2007年我国政府采购的比重将进一步扩大。
(7)制定了车船税暂行条例
2006年12月31日制定下发了车船税暂行条例,取代了原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实现了两法合并。新的车船税按照现实物价水平调整了征税标准,体现了节能环保和照顾低收入群体的原则。
(8)制定了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修订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比照1988年以来物价水平上涨幅度相应提高了税率,有力地配合了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
3.增值税转型试点和两税合并等税制改革稳步推进
(1)对增值税转型试点的经验进行了总结
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国家在东北地区的部分行业率先进行了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到2006年已有4万多户企业享受了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累计办理抵扣退税40多亿元。目前,有关部门在继续做好在东北地区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工作的同时,正在研究完善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的方案。
增值税肩负着组织收入的艰巨任务,在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增值税转型试点仍具有税收政策的意义。2007年,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增值税转型试点的范围应尝试扩大到实施中部崛战略。
(2)两税合并的方案已经提交人大讨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2006年12月24日正式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我国建立统一的企业税收制度将成为现实。
目前,我国经济处于高速增长时期,企业的整体效益近年来有较大提高,财政收入保持了较好的增长势头。在这样的形势下,借鉴国际税制改革经验,进行企业所得税改革,国家财政和企业的承受能力都比较强,是改革的有利时机。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体现 “四个统一”的原则: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这标志着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适应企业经营国际化的趋势在体现国际税收中性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对增强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和优化我国利用外资格局将产生积极影响。【摘自中国(海南)改革研究院《2007中国改革评估报告》】【撰稿人:魏加宁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副部长、研究员;刘尚希国家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巴曙松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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