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救助对象为我省患重大疾病、18周岁以下的孤儿(含弃婴、无人抚养儿童)和纳入医保统筹的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儿童。
上述对象身患白血病(含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恶性肿瘤4类疾病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和门诊治疗费用自付部分,即患儿住院和门诊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治疗费中扣除医保补偿、医疗救助以及其他临时救助和援助费用后余下的部分,由省市县三级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资金给予救助。其中,省级慈善救助资金对苏北、苏中、苏南地区分别承担70%、50%、20%,各市、县也要成立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资金,承担其余部分。救助标准为:孤儿由慈善救助资金全额承担,低保家庭患儿由慈善救助资金承担80%,低保边缘家庭患儿由慈善救助资金承担50%。
《实施意见》对救助程序及结算方式也有明确规定。患儿应在户籍所在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对特殊情况需异地转诊的,按医保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慈善救助费用由县级慈善会在患儿出院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在扣除医保补偿、医疗救助补助、其他临时救助和援助费用后,将应由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资金支付的医疗救助费用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救助费用不直接交给受助儿童或其监护人。对于异地转诊救治的,其费用由救助对象家庭按医保和医疗救助相关政策办理转诊手续并支付医疗费用后,回原籍办理医保补偿、医疗救助补助和其他救助后,向县级慈善会申请救助。(倪秀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