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防灾减灾
防灾减灾体系的恢复重建,要坚持预防为主、合理避让、保障安全、重点整治的原则,加强防灾减灾体系和综合减灾能力建设,提高灾害预防和紧急救援能力。
第一节 灾害防治
——加强对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和堰塞湖等次生灾害隐患点的排查和监测,尽快治理险情紧迫、危险性大、危害严重的隐患点。
——加强地震、地质、气象、洪涝灾害等的专业监测系统、群测群防监测系统和应急指挥调度系统建设,提高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设监测预警示范区。
——加强基础测绘工作,恢复建设测绘基准点,建设地理信息系统。
第二节 减灾救灾
——加强紧急救援救助能力建设,充实救援救助力量,提高装备水平,健全抢险抢修和应急救援救助专业队伍。
——加强救灾指挥系统建设,健全救灾和灾情管理系统。
——结合交通网建设疏散救援通道,建立应急水源、备用电源和应急移动通信系统。健全救灾物资储备体系,提高储备能力。
——完善各类防灾应急预案,加强城乡避难场所建设,普及防灾减灾知识,提高全民防灾减灾意识。
专栏26 防灾减灾
监测预警→建设地质灾害监测点10301个、地震灾害监测点324个,气象预警信息发布点285个
救援救助→建设省市县灾害救助应急指挥平台,救灾物资储备库121个
综合减灾→建设省级减灾中心3个、综合减灾宣传教育基地105个、城乡避难所129个
地质灾害治理→治理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8693处,其中搬迁避让4694处
第十一章 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的恢复重建,要尊重自然、尊重规律、尊重科学,加强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促进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第一节 生态修复
——坚持自然修复与人工治理相结合,以自然修复为主。做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封山育林、人工造林和小流域综合治理,恢复受损植被。
——在岷江、嘉陵江、涪江上游地区和白龙江流域实施生态修复工程,逐步恢复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等生态功能。
——恢复重建种苗生产基地、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监测、动植物病害防控设施和林区基础设施。
——设立中国汶川国家公园,在龙门山断裂带中心区域划定特殊保护区域,以保护珍稀濒危动植物、独特地质地貌和震后新景观为主体功能,兼顾旅游业和其他不影响主体功能的产业发展。
——加强各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地质公园保护设施的恢复重建。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保护价值,受损严重、安全性差的各类保护区,要以保护为主,影响保护对象的生产设施等原则上不予恢复。
——恢复重建卧龙、白水江等大熊猫自然保护区,异地新建卧龙大熊猫繁育研究基地,做好大熊猫及其栖息地的监测,建立大熊猫主食竹开花预警监测系统。
专栏27 生态修复
林草植被恢复→修复生态公益林728万亩,退耕还林等补植补造187万亩
种苗生产基地→修复种苗生产基地18.9万亩、苗圃用房和温室大棚43.1万平方米
自然保护区→修复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49个、大熊猫等珍稀野生动物栖息地180万亩、自然保护区生活生产设施16万平方米
风景名胜区→修复国家级风景名胜区9个、省级风景名胜区30个
森林公园→修复国家森林公园17个、省级森林公园18个
森林防火与森林安全监测→修复防火瞭望塔350座、通信基站和中继台152座、专业营房和物资储备库5万平方米
林区基础设施→修复林区道路8202公里、给水管线2512公里、供电线路3643公里、通讯线路2829公里
草地恢复→修复草地233万亩
水土保持→治理水土流失面积2073平方公里
第二节 环境整治
——加强对污染源和环境敏感区域的监督管理,做好水源地和土壤污染治理、废墟清理、垃圾无害化处理、危险废弃物和医疗废弃物处理。
——恢复重建灾区环境监测监管设施,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生态环境跟踪监测,建立灾区中长期生态环境影响监测评估预警系统。
专栏28 环境整治
饮用水源地保护→建设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设施323处
土壤污染治理→高风险区和重污染土壤治理22处
核与辐射环境安全保障→建设放射性废物库、辐射环境监测网点、辐射安全预警监测系统等
第三节 土地整理复垦
——加强土地整理复垦,重点做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修复。
——对损毁耕地,要宜修尽修,最大限度地减少耕地损失。对抢险救灾临时用地和过渡性安置用地,要适时清理,对可以复垦成耕地的要尽可能恢复成耕地。
——对损毁的城镇、村庄和工矿旧址,以及其他具备整理成建设用地条件的地块,要抓紧清理堆积物,平整土地,尽可能减少恢复重建对耕地的占用。
专栏29 土地整理复垦 单位:公顷
小计 灾毁耕地 临时用地 建设用地 其他
整理复垦 整理复垦 整理复垦四川 145164 111880 6152 27132 —甘肃 15506 12403 345 1441 1317陕西 2826 1280 149 910 487合计 163496 125563 6646 29483 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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