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近日联合发出通知,决定对地震灾区灾后重建用地免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收入。
一是地震灾区为安置受灾居民新建的各类安置住房,需要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一律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需要占用国有土地的,一律免收土地出让收入。二是非地震灾区为安置地震灾区受灾居民新建的各类安置住房,需要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一律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需要占用国有土地的,一律免收土地出让收入。三是地震灾区的行政机关、学校等事业单位、各类企业、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单位因地震造成房屋倒塌、毁损,需要在原地区进行重新建设或迁至异地(本省内)进行重新建设的,需要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一律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需要占用国有土地的,一律免收土地出让收入。上述优惠政策从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至2010年底结束。(记者李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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