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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县及县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1、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
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
3、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4、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
乡镇级卫生院和计划生育机构应按照其具备的条件,经批准开展—些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村级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因条件所限,一般不开展计划生育手术,通常发放避孕药具,进行计划生育宣传、动员、指导和随访等工作。
《条例》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技术服务人员,完全适用现行或将来出台的有关卫生技术人员的卫生法规.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土的资格,并在依照《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