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十一: 第三章第十八条

2012年08月16日14:21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计划生育 人口素质 社会发展  社会保障

    中国发展门户网讯(实习生刘美麟)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发布消息,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一章总则 第十八条进行了解释:

  ●第十八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八条释义】本条规定了我国现行的国家基本生育政策,并对具体情况作出了授权性规定。

  关于“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鼓励晚婚晚育”, “鼓励”的含义是引导、号召、劝勉;“晚婚”,是指在法定婚龄(《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的基础上,男女青年超过法定结婚年龄3年以上初次结婚为晚婚;“晚育”,就是适当地推迟婚后初育的年龄,即已婚公民达到晚婚年龄后初次生育子女的为晚育。晚育不以晚婚为前提条件,并且不是法定义务,而法定婚龄是必须遵守的。

  鼓励适当晚育,是因为晚育不仅对男女青年的学习、工作、家庭、健康都有好处,而且还可以调节生育高峰,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的速度。当然,晚育不是越晚越好,医学上一般认为,妇女24-29周岁是最佳生育年龄。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是指为有效控制人口的过快增长,国家提倡小家庭规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提倡”,含义是说明某种事物的优点,引导大家实行;“夫妻”,含义为男女通过合法的婚姻组成的配偶,也就是说公民应当依法结婚后再生育子女。几十年来,我国“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本法仍然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这是基于国情的考虑,我国目前还必须继续实行比较严格的生育政策。但是法律规定“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不等于只能生育一个孩子,而是客观反映了中国并非是“一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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