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族立法经过50多年的发展,已形成内容全面、适用对象广泛,按效力和实施范围高低层次组合的立体架构体系。
据国家民委介绍,这些民族法规包括宪法、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系统。这些法律法规涉及到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社会生活系统的各个方面。
从法规制定的主体看,除了中央制定的基本法规外,各级地方立法主体制定的地方法规根据不同地域的情况发挥着重要作用。截至2004年底,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自治条例133个、单行条例384个,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的实际,对婚姻法、继承法、选举法、土地法、草原法等法律的变通和补充规定有68件。
此外,我国也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的民族立法机制和执行机制,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正在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
我国民族法律法规体系,有力地保障了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合法权益,保障民族区域自治这一基本政治制度的推行,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对增进民族团结,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对维护国家统一和巩固边防,都发挥着重要作用。(记者邱红杰)
新华网 200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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