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4年开始,全国政协委员朱宗涵已连续三年提交了一个相同的提案——建议政府建立儿童医疗保险制度。尽管前两次提案都没有得到相关部门肯定的回应,朱宗涵委员仍然在今年“两会”期间再次提出了这个话题。他认为,儿童的生命很脆弱,一旦生大病,很多家庭难以独自承担医疗费用,有必要通过政府统筹的方式建立儿童医疗保障体系。
应当肯定,朱宗涵委员提出了儿童保护中的一个重要话题——儿童的医疗保障问题,它符合当今社会关心弱势群体、促进人类社会安全健康发展的主流思潮。
从生物学的角度看,儿童以其自身发育尚未完成、身体和心理处于薄弱阶段等特征,决定了他们是应当受到特别保护的弱势群体;从社会学的角度看,儿童又是人类的新生力量和希望所在,也是家庭的重点照顾对象。因此,儿童问题长期以来也是社会的关注热点之一,对一个追求和谐、负责任的社会和国家而言,重视和特别保护儿童权益,理所当然。
作为重视儿童问题的实际步骤,联合国大会于1959年11月20日通过了《儿童权利宣言》,提出了各国儿童应当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1989年11月20日,在历经10年起草后,第44届联大又一致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迄今为止已有190多个国家批准履行该国际公约。中国作为该条约的起草人和提案人,也于1990年8月29日正式签署了该公约,并得到了全国人大的批准。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当年,中国还通过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长期以来,中国作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签署国,一直承担并履行着公约所规定的保障儿童基本人权的各项义务。
按照《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儿童应当具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其实,儿童的医疗问题,至少涉及该四项基本权利中的前三项,即生存权、发展权和受保护权。我国目前的情况是,少数地方政府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就儿童医疗保障制定了一些政策,比如上海、北京设立的儿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但多数地方还没有将儿童医疗问题纳入社会福利政策体系,即便京沪两地的做法,其实质也是民间保障而非政府支持;即使如此,它还因为有着户籍限制,颇受非议。
现实生活中,儿童常常面临一些严重疫病的威胁,例如白血病、先天性疾病等。这些病很多可以治愈,但需要花费很多钱。由于儿童医疗保障体制没有建立,大部分家庭一旦遇到儿童大病,就会立即陷入经济和心理危机的双重窘境。
作为没有劳动能力的未成年人,儿童的一切命运主宰于成人之手,但当他们遇到疾病特别是大病时,又需要社会的力量而不只是家庭的力量来扶持。如何确保他们度过人生最脆弱时所面临的疾病危机关口,体现国家和社会对人的基本权利的尊重和关怀。
再换个角度看,保护儿童利益,确保其不在非致命性疾病面前,因经济原因而凋谢生命之花,还涉及家庭的幸福。因为人们往往会从未来的角度,以比应对成年人疾病更大的力量来应对儿童疾病,但恰恰也是这个原因,使那些儿童患有重病的家庭更容易遭受双重打击。因此,建立儿童医疗保障制度,实际上也惠及家庭里的所有成员。
可以这样说,尽管儿童还不是当前社会的财富创造主体,却是整个社会的幸福源泉和希望所在;重视儿童医疗问题并为他们提供政策性保障,不仅是社会管理的技术性问题,更是重视人的基本权利的集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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