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3日上午,南京江宁“630”特大醉酒驾车肇事案在南京市中院一审宣判,肇事者张明宝被判无期,剥夺政治权力终生。 中新社发 徐高纯 摄
造成5死4伤的南京“6·30”特大醉酒驾车肇事案,12月23日上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明宝一审被判无期徒刑。(中国新闻网12月23日)
其实,这一判决根本没有什么悬念。只要稍稍留意前不久广东省高院和四川省高院对黎景全和孙伟铭作出的无期徒刑的判决,大体就知道法院将对张明宝作出怎样的判决。因为前两起案件与本案情形基本相同,而前两个案件得到了最高法院的认可,这个案件的判决当然也会遵循同样的原则。
法院之所以不判处黎景全和孙伟铭死刑,而判处无期徒刑,是因为,法院认为,“二人均系间接故意犯罪,与直接故意犯罪相比,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犯罪时被告人驾驶车辆的控制能力有所减弱;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一定程度上获得被害方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那么,张明宝案也具有以上从轻或者减轻的理由,并且事后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从维护法治统一的角度看,南京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也是在情理之中。
不过,许多网民并不这么看,一部分网民认为因为他是富人所以领到了一张免死牌,这当然没有事实根据。但相当多网民则担心,对产生了如此严重后果的醉驾案不判处死刑,会不会让更多人产生侥幸心理,从而带来更大的交通隐患。显然,我们不能单从行为产生的后果来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否则,大量的过失犯罪,死亡的人数远远超过5人,那么是不是都该判处死刑?对于醉驾引发的严重事件,是否都应当领到免死牌,值得斟酌。
醉驾中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虽然属于间接故意,而间接故意在主观恶性上比直接故意更弱。比如孙伟铭、张明宝等人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与1982年姚锦云驾车在天安门广场故意撞死5人、撞伤19人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相比,主观恶性就更弱。但是,对于间接故意,刑法上并没有规定不能判处死刑,比如那些在平时多次违章、无证驾车,事后认罪态度不好,赔偿不到位,没有取得被害人家属原谅,等等,是否也可以考虑从重处罚?
再一个,即使是同样属于醉驾引发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主观恶性上其实还是有些不同。比如,驾驶人的醉酒程度是不同的,有些人深度醉酒,是在意识很不清楚下连环撞人;有些人是浅醉酒,在意识尚比较清楚的情况下,为了逃避责任而连环撞人,后者主观恶性就更强。再有,有的驾驶人在醉酒驾车撞死人后被拦下来,继续驾车又被拦下来,但他仍然不听劝阻,再次驾车撞死人,比如发生在黑龙江省鸡西市的“路虎撞人案”,车主是因为在轧伤一行人被拦下的情形下,向后倒车,又撞到车后一名围观群众,随后车辆又向前驶出10米左右,撞上围观人群,导致2人死亡,10余人受伤。这种一而再再而三的行为,主观恶性就比较大。对于那些主观恶性比较大的醉驾事件,也是否可以考虑从重处罚?(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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