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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本:作为《美国专利法》第 18 章的《拜杜法》
根据 1980 年《美国专利商标法修正案》第 6 部分的规定,《拜杜法》规则新增为《美国专利法》的第38 章。经过 1982 年 9 月美国《专利法技术性修改法》(Public Law 97-256)的修改,《拜杜法》规则被调整成为《美国专利法》的第 18 章(35 U.S.C 18)。其后,1984 年 8 月《联邦地区法院组织法》(Pub. L. 98-620)中第 4 部分《1984 年商标澄清法》(Trademark Clarification Act of 1984)对《拜杜法》规则再次进行了修改,增加了第 212 条“教育性资助中的权利让与”(Disposition of rights in educational awards),并且修改了第 206 条中关于《拜杜法》规则实施条例制定机构的规定,将其从美国行政管理与预算局下属的联邦采购办公室修改为了美国商务部。
目前,按照从美国联邦政府出版局(GPO)网站获得的最新官方文本,所谓的《拜杜法》规则实际上就是《美国专利法》的第 18 章。该章节隶属于《美国专利法》第二部分“发明的可专利性及专利授权”,章节名称是“联邦资助产生发明中的专利权”(Patent Rights in Inventions Made with Federal Assistance),全文共 13 条,即第 200—212 条(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