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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杜法》的法律性质:从专利法修正案到专利法规则
由于政府研发资助项目或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在我国往往被视为政府最重要的科技政策工具,因此涉及政府研发资助项目所产生的成果问题,一般都被视为政府科技行政管理的关键环节,而并不适用知识产权法的规定。因此,在这样的特殊语境下,《拜杜法》也常常被视为美国科技成果权属的一般性法律或政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但事实上,无论是从立法过程、法律文本,还是适用对象上看,《拜杜法》都只是美国专利法的有机组成部分,而绝不是类似于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专门性行政法律。
立法过程:作为美国专利法修正案组成部分的《拜杜法》
从一开始《拜杜法》就是作为美国专利法规则而设计提出的,最终也是以美国专利法修正案组成部分的方式产生法律效力。
众所周知,这一法律之所以被称为《拜杜法》(Bayh-Dole Act),是为了表达对这一立法案两位提案人的尊重,而分别使用了两人的姓氏。他们分别是来自印第安纳州的民主党籍资深参议员伯奇 · 拜赫(Birch Bayh)和堪萨斯州的共和党籍参议员罗伯特 · 约瑟夫·杜尔(Robert Joseph Dole)。在 20 世纪 70 年代末期,这两位党派不同、风格迥异的参议员,都先后关注到了美国联邦政府资助合同中如何确定专利条款的政策问题。在美国第 95 届国会会期时,双方形成一致,决定共同提出立法案。
根据美国国会记录,双方最初所提的参议院立法案名称是《小企业非营利组织专利程序法》(Small Business Nonprofit Organization Patent Procedures Act),编号为 S.3496。该立法案由杜尔牵头提出,并于 1978年 9 月13日正式提交给美国参议院司法委员会。1979年 2 月 9 日,拜赫再次牵头继续向司法委员会提出名称相同的参议院立法案(编号 S.414),此时联合提案人包括杜尔和其他 52 位来自不同州的参议员。这一编号为 S.414 的参议院立法案,后来就被“礼貌性”地称为《拜杜立法案》(Bayh-Dole Bill)。该立法案明确提出修改《美国专利法》(35 USC),确立一套适用于小企业和非营利组织的统一联邦专利程序。但在正式立法记录中,S.414 号《拜杜立法案》在参议院通过后,并未最终以单独形式成为法律。
1980 年 12 月12 日,时任美国总统吉米 · 卡特签署了 H.R 6933 号众议院立法案《美国专利商标法修正案》(An Act to Amend the Patent and Trademark Laws,Public Law 96-517),该修正案往往被称为《拜杜法》,但实际上它的提案人并不是拜赫和杜尔,而是来自威斯康星州的众议员卡斯滕迈耶(Robert W. Kastenmeier)。直到 H.R 6933 的立法最后阶段,众议院才同意以 S.414 号《拜杜立法案》的实际内容替换之前 H.R 6933 第 6 部分的《1980 年政府专利政策法》(Government Patent Policy Act of 1980),并于 1980 年11月20日和 21日相继在美国众、参两院通过。最终,《拜杜立法案》的实际内容以 1980 年《美国专利商标法修正案》第 6 部分的形式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