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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中国发展门户网讯 2002 年 12 月12日,在《拜杜法》颁布 22 周年之际,颇具批判性的英国《经济学人》杂志特别撰文高度评价这一立法:“(《拜杜法》)可能是过去半个世纪中,美国制定的最令人振奋的法案”,“仅这一项政策举措就帮助美国扭转了继续滑向产业边缘化的颓势”。这一将《拜杜法》视为挽救美国 20 世纪70—80 年代经济衰退“救世主”(savior)的观点,此后被广泛传播和接受。此外,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为代表的国际组织也积极将美国《拜杜法》视为全球范围内促进公共研发资助商业化的标志性法律实践,促使《拜杜法》制度范式的影响极大增强。
有学者研究发现,至少有 15 个国家借鉴和移植了类似《拜杜法》的制度,其中也包括中国。2007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新增了第 20 和 21条,规定财政资助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其运用;2015 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新增了第 18 条,规定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大学有科技成果转化自主权。这些都被普遍视为中国立法对《拜杜法》制度范式的接受。当前,随着我国科技成果权属制度改革和转化体制市场化改革的全面深化,《拜杜法》作为国家立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一种制度符号(icon)越发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拜杜法》在我国舆论中被普遍性认为代表着政府向大学、科研机构下放科技成果所有权的重大制度改革,代表着政府利用产权机制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提高国家基础研究投资的成功典范,甚至还被认为代表了一个国家对科研人员知识和智力劳动的法律尊重 。
但与这种对《拜杜法》立法作用符号化的推崇极不相符的是,对这一不过 13 个条文(最初 1980 年版本只有 12 条)的美国法律到底是什么、规定了什么的基本事实,长期以来却存在着许多流传广泛,但张冠李戴、似是而非的误读和曲解。在当前中美经贸摩擦形势复杂诡谲多变、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制度改革已经迈入“深水区”的现实挑战面前,那些看似正确的符号化、口号式的制度认知显然已经难以适应新的形势要求。因此,亟待回归法律规则层面,厘清那些对《拜杜法》规则的“中国式误解”,重新思考《拜杜法》规则对于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决定性作用的借鉴意义。